不执行生效裁决被强制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案例艾某 2001 年被某市毛纺厂聘为该厂的司机。双方签定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2004 年 1 月25 日,艾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伤残鉴定为 10 级。经向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未果,艾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8000 元。经仲裁裁决主张了艾某 15000 元的请求。仲裁裁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单位也一直未履行裁决规定的支付义务。艾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毛纺厂不仅支付了艾某 15000 元的工伤待遇,还被强制执行支付给艾某在此期间的直接损失和利息,并由毛纺厂承担强制执行费用。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生效仲裁文书规定的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的仲裁文书,比如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例说明,不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同样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