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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放假工人告上法庭.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614221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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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强制放假 工人告上法庭 专家析案:蓬江区法院李法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为何法院没有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呢?因为被告已明确表明双方的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即终止,且补足员工工资,被告做法欠妥,但并不能得出其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最后一个月不用上班,这一行为是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41 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蓬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双方是终止劳动合同,驳回 41 名原告要求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合同期满前通知工人放假原告金某等 41 人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均在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工作

2、。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合同期从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止,工资以月薪制计算。2004 年 5 月 27 日,该公司向金某等员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 ,称决定从 2004年 7 月 1 日起合同期满不再与原告续签合约。次日,金某等人被告知全部放假,不用上班。后来,该公司向金某等人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每人 400 元。金某等以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要求给付劳动补偿金为由,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该委员会于 8 月 9 日裁决驳回其诉求。金某等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原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被告在通知原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后,要求金某等放假且只发放 400 元工资,此做法欠妥,但在金某等要求下,已在 7 月初补发原告 6 月份的工资收入,原告并没因此而受到工资收入的损失。故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提前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故意,原告主张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请求支付劳动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作者:周颖 梁珊 李汉强来源:江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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