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拖欠工资,员工不告而别能否作为旷工处理 申诉人:竺某,男,27 岁,原某仪表有限公司职工。被诉人:某仪表有限公司。案情:1997 年 10 月 20 日,申诉人竺某要求被诉人某仪表有限公司支付 1997 年 7、8、9 月份工资时,被诉人以申诉人 9 月 28 日离开公司未经同意为由,拒绝发给工资,并称要按“职工旷工倒扣 30 元/天”的厂规倒扣申诉人工资,直至扣完为止。申诉人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责令被诉人支付应得工资 29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1000 元。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于 1996 年 12 月 1 日受聘在被诉人处担任生产管理工作,签订了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
2、口头约定月工资 1000 元。1997 年 3 月,被诉人提出改变申诉人月工资为 600 元。申诉人不同意,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诉人才答应作为补帖补足。此后,在 7、8 二个月,被诉人拖欠工资未发,申诉人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9 月 28 日未经同意离开了被诉人公司。被诉人对此行为作旷工处理,并以厂规“职工旷工倒扣 30 元/天”为由,拒发申诉人 7、8、9 三个月工资。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诉人 9 月 28 日未经同意离开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据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被诉人)应按月支付给乙方(申诉人)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现被诉方拖欠 7、8 月份工资,
3、既未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又未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同意,也无足够的理由,应属无故拖欠。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诉人于 9 月 28 日因 2 个月工资未发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公司,虽未经同意,也是合法合理的。被诉人对此视作旷工处理,于法无据,应予纠正。仲裁结果: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申诉人 1997 年 7、8、9 月份工资计 2900 元,被诉人在 7 日内按规定支付;2.本案仲裁费 150 元,其中受理费 20 元、处理费 130 元,均由被诉人承担。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