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豫劳社医疗200827 号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151 号)精神,结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 3.6 万元调整至 4.2 万元。二、调整时间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尚未出院的省直参保患者应于 1月 1 日前办理在院结算。三、有关要求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在院结算工作,妥处各类问题和情况,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