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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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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桂劳社工伤险字200810 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5 号) 、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2、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家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开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公布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免费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告知其工伤认定申请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注意事项。第四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填写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但不得超过 30 日。第五条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等相关诊疗资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死亡证明;(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以受理。根据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证人的证言材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

4、明材料:6、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7、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8、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以及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医学死亡证明;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5、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1、在参加单位举办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12、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13、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自受伤害或诊断为患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

6、规定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核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上所列的材料和页码。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由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方签字确认。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需要补正材料的,收齐补正材料当天视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始日期。对材料齐全(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 ,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二)工伤

7、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第九条对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意见”一栏,是否填写“用人单位的意见”或用人单位是否“签字、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必备条件。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其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履行送达程序。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必须以司法机

8、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不受工伤认定时限限制,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下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后,应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规定时限内。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举证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到异地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进行。委托方应出具工伤认定调查委托书给被委托方,说明需要协助调查核实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或证明。在调查过程

9、中,根枯需要按有关规定调取、查询、核实以下证据:(一)与伤亡事故有关的物证、书证、音像、图文资料;(二)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进行笔录或录音) ;(三)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四)证人的证言(进行笔录或录音) ;(五)现场勘验记录;(六)有关部门对伤亡事故的处理意见;(七)医疗机构的抢救或治疗记录等。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现场勘验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 ,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的相关人员在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的单位、姓名以及调查事项。调查询问时,其他人员应回避。 工伤认定调

10、查笔录上应详细记载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记录时间、记录地点,相关人员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查阅有关材料的,应填写工伤认定阅卷记录 。阅卷记录应详细记载查阅材料的具体名称、来源、时间等,详细记载阅卷人、记录人、阅卷时间、阅卷地点并由材料提供部门在阅卷记录上加盖印章。相关人员在工伤认定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或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伤决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抄送相关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时,按送达程序办理,相

11、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资料,采取一案一件的方式装订成册存档,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送达或抄送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同时,下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第十八条本程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工伤认定工作流程2、 工伤认定申请表3、 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4、 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5、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6、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7、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9、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0、 工伤认定调查委托书11、 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12、 工伤认定调查笔录13、 工伤认定阅卷记录14、 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15、 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通知书16、 送达回证1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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