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4 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 375 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市政府第 12 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8 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 230 元,二级伤残 220 元,三级伤残 210元,四级伤残 200 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 1276 元的,调整到 1276 元。三、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二 OO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布日期:2008-12-31 执行日期: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