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理,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司201368 号)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职成20107 号) 、 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俱乐部全日制在籍中专生的管理。第三条 俱乐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俱乐部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第四条 处理违纪学生,是俱乐部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和教育形式,其目的是维护俱乐部学生的权益和正常的教育秩序,实现教书育人。第五条 俱乐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
2、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 俱乐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过错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适当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四)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的。第九条 学生违反俱乐部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
3、重或加重纪律处分:(一)对有关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受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六)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第十条 每学期内受到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到两次违纪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年。毕业年级学生 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半年。受留校察看
4、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第十二条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参加俱乐部安排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俱乐部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俱乐部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五条 学生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俱乐部秩序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一)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
5、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俱乐部、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张贴非法宣传标语、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张贴非法宣传标语、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带头或教唆罢课、罢餐、罢考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参
6、与、组织、传播邪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参与、组织、传播封建迷信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或成立非法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有其他扰乱俱乐部、社会秩序,破坏俱乐部、社会安全稳定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被处以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
7、以上处分;(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其情节、认错态度和伤害程度给予如下处分:(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根据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的)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
8、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5、持械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动用刀、匕首、钝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 1-2 级处分。(四)参与者1、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但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引
9、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五)提供伪证者在打架等违纪事件调查过程中,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六)提供器械者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结伙打架斗殴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一)偷窃公私财物者1、一次偷盗价值在 100 元以下的,给予
10、严重警告处分;2、一次偷盗价值超过 100 元不满 5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3、一次偷盗价值 500 元以上不满 10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一次偷盗价值 1000 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二次以上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或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作案工具,并成为作案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结伙偷窃作案为首的,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处分;8、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 1、2 、3、4、5 款相应各项给予处分;9、拾捡他人财物后擅自使用或消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0、偷窃公章、证件、档案、保密
11、文件等物品的,视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1、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 、6、7 款相应各项给予处分;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 、6、7 款相应各项加重处分;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三)抢夺公私财物者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 、4、5 、6、7 款相应各项加重处分;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
12、,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有意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非法经商、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强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一)参与赌博或组织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的,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工具的,为赌博
13、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俱乐部、社会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登陆色情网站、观看或收听淫秽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制作、传播、出租、出售淫秽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有滋扰、猥亵异性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俱乐部期间初
14、次发现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饮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八)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处分。(九)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十)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一)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二)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在教学场所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5、十三)与外国人交往中,有损国格、校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四)吸毒、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一切涉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五)在媒体、网络或俱乐部、社会,损害俱乐部形象和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六)伪造、涂改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七)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离校视为擅自离校,一学期内有旷课、擅自离校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旷课累计 18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累计 3 天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累计 3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累计一周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旷课累计 6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作退学处理;拒不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俱乐部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一)在上课期间,违反操作规程和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扰乱教育教学、考试、生活、公共等秩序的,给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