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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的主要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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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9.8,第一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允许申请人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 历史回顾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2) 问题的提出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减少申请人的重复

2、工作-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3) 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4) 生效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最初成员国为18个,截至2009年7月1日成员国为141个1978年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为459件,2008年为164000件,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PCT的宗旨及主要目标PCT的宗旨: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 审查进行合作。(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PCT制度的基本特点: 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 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

3、请日起在所有PCT成员国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 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 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2)条约涉及的法律文件专利合作条约 PCT受理局指南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PCT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 PCT申请人指南PCT公报(Special Issues)上述法律文件可在国际局网站查阅www.wipo.int/pct/en/index.html,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规

4、定的优先权: 多种形式要求 多次检索 多次公布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在12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1)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月),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一种形式要求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2)PCT申请体系,(3)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完善申请文件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有利于技术传播,(4)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检索单位(

5、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 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AT、AU、CN、EP、ES、JP、KR、RU、SE、US、CA、FI 、 XN、IN、BR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5)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发明专利 发明人证书 实用证书 实用新型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的专利 的国家机关

6、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如 EP、EA、AP、OA,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部分 国际申请的程序, 国际阶段 国家阶段,一、国际阶段,1、提出国际申请,(1)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2) 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 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 国际局(3)

7、 申请语言: 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 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 说明书 (细则第5条) 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概述 *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性- 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 权利要求书 (细则第6条) 摘要 (细则第8条) 附图 (细则第7条) 序列表(“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5) 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 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 AP

8、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 EA 欧亚专利* EP 欧洲专利*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 保护类型的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 (不包括外观设计),(6) 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a、优先权声明 (细则4.10)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 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 b、优先权文件 (细则17.1)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 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

9、在国际局。,(7)国际申请的费用a. 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费用: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 CHF1330可能缴纳的费用:申请附加费 CHF15/页(超过30页)优先权文件制作费 CNY150/项b.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初步审查费 CNY 1500手续费 CHF 200 c. 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国际阶段减费的标准: PCT-SAFE 减CHF 100 (PCT-EASY) 减CHF 200(非字符编码格式) 减CHF 300(字符编码格式) 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且是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 元以下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90%

10、,请求书(PCT/RO/101表)样页,101 ,请求书(PCT/RO/101表)中的几项声明,1、声明的作用: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的要求(非强制性的)2、声明可以包含的内容: 发明人身份 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 *3、声明的效力: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明有关的文件和证据。除以下例外:(不包括*) 国家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 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8) 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新中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适用)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

11、所的外国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9) 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面交 (受理处PCT组)邮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传真 (受理处PCT组)PCT-SAFE(电子申请) 费用的缴纳方式面缴、授权从账户扣除、银行转账人民币与美元兑换汇率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PCT专栏公布,2、受理局的程序,(1)检查是否符

12、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a、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约第11条): 申请人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 使用规定语言; 提出国际申请的意图; 写明申请人姓名; 一份说明书; 一份权利要求书。 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b、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3 );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C、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PCT/RO/105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9/001234PCT-SAFE电子申请号结构PCT

13、/CN2009/070001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9(01.10.2009)01.Oct. 2009(01.10.2009),(2) 形式审查a、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b、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检查提及的文件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附图的处理: (细则20.3)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或按审查员 要求的期限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c、2007年4月1日 遗漏部分补充的规定 申请日2个月内援引加入(细则20.5、20.6) 国家的保留(细则20.8)d、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通知申请人改正(

14、细则第26条),(3) 优先权要求的审查a、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细则第26条之二.2)b、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下列情况除外)-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c、2007年4月1日关于优先权的恢复的规定 国际申请是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至14个月内提出 提交恢复优先权申请 缴纳优先权恢复费 国家的保留(细则49.1(g),49.2(h)d、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4) 检查费用、向国际

15、局传送费用a、对未及时缴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补缴(细则第16条之二)b、对未在滞纳期内补缴费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5) 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登记本(申请原件)-国际局检索本(电子件) -国际检索单位受理本(复印件) -受理局存档,3、国际检索,(1) 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a、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b、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c、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 (2) 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a、有100名以上的审查员b、审查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实质审查经验c、审查员应

16、具备良好的英文水平d、该国际单位必须设置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复核机构以满足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的一般原则。,(3) 国际检索的目的: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4) 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a、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PCT/ISA/216表、PCT/ISA/217表b、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 PCT/ISA/218表c、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d、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5) 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a、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b、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

17、索(条约第17(2)(a)(ii))c、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 13 条之三.1(c)d、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 PCT/ISA/203,(6)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 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 对拒绝交费的处理 异议程序提出异议同时应缴纳异议费和检索附加费,并成立三人异议 小组。如果异议成立,退回检索附加费及异议费。,(7) 国际检索的要求a、与国际检

18、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申请日前公布的与有关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书面公开 国际申请日前发生的与发明有关的口头公开、使用、展示等事实,并且记载在随后的书面公开中 其公布日在被检索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国际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的申请,b、PCT规定的最低限度文献应当包括:(细则34条) 公布的国际申请、地区申请, 自1920年颁发的法、德、苏(俄)、瑞士、英、日、韩国(2007年4月1日)、美的专利及公布的申请, 其它公布的非专利文献,(8) 国际检索报告的内容a、相关文件的填写规定 标明引用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行政规程503条) 引用文件的标记(行政规程507条) 与引用文件相关的

19、权利要求的标明(行政规程508条)b、国际检索报告可能包含的内容(参见样页)PCT/ISA/220、PCT/ISA/210表,c、报告的语言中文申请:中文、英文英文申请:英文,(9) 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2004年)a、目的: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确认国际申请 是否存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缺陷。b、书面意见的内容 对优先权的核查结果 是否存在不作出关于专利性意见的情况 是否有缺乏发明单一性的情况,处理结果的说明 对本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及其解释、引证 对抵触申请以及某些相关的非书面公开的引用 国际申请的缺陷,(10) 国际检

20、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完成期限及传送a、完成期限:收到检索本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 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注意:计算期限时“优先权日”的定义)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收到检索本 完成报告的时间2008.2.1 2009.2.1 2009.3.1 2009.6.1 (3个月)2009.2.1 2009.2.1 2009.11.1(9个月) b、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传送 分别传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c、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利用 国际检索报告经国际公布后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 书面意见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1章)”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情况下,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21、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1) 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 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例: 优先权日 申请日 寄出报告 修改的期限2008.2.1 2009.2.1 2009.6.1 2009.8.1 (2008.2.1) 2008.2.1 2008.11.1 2009.6.1(2) 向何处提出: 直接交国际局,(3) 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信件、提交一套包含修改内容的完整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声明(适用时提交)(4) 修改的必要性,5、国际公布,(1) 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

22、备。(2) 公布的语言中、英、法、德、日、俄、西班牙、阿拉伯语、 韩语、 葡萄牙语(3) 公布的形式和内容国际公布文本: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附图、序列表、检索报告、其它规定公布的内容国际检索报告中的书面意见不予公布,公布种类的表示:A1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A2 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缺少国际检索报告A2 国际申请和根据条约第17(2)(a)的宣布一同公布A3 稍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扉页A4 稍后公布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和/声明(条约第19条)和扉页A8 国际申请扉页有关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版A9 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版、变更或补充文件(参见WIPO标准S

23、T.50)PCT公报:国际公布文本扉页的部分内容(双语),(4) 不进行国际公布和提前公布a、不进行国际公布的情况: 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撤回或被视为撤回b、提前公布: 向国际局提出请求; 有时要缴纳特别公布费(行政规程第113条(a)(5) 公布文件的传送(6) 国际公布的法律效力 各国关于临时保护的规定,6、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的程序),(1)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缴费a、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b、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 :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c、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 :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

24、准。到期之后提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d、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e、缴费:手续费 CHF200 初步审查费 CNY 1500,(2) 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a、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审查的主题(细则第67条)b、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条约第34(4)(a) c、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 义的审查意见d、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e、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要求进行 初步审查,(3)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和标准a、目的: 与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的目的是一致 的,区别在

25、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在修改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 业实用性提出无约束力意见。b、审查标准: 有关日期的确定(细则64.1)、对优先权的核查 现有技术的定义(细则64)非书面公开不作为现有技术(细则64.2)抵触申请不认为是现有技术(细则64.3) 关于工业实用性的“工业”一词应如同巴黎公约中作最广义的理解(条约第33条(4),(4)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a、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条约第34条)b、启动审查(细则第69.1) 已经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费用、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考虑申请人关于修改的声明c、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26、视为首次书面意见 PCT/IPEA/408表,答复期限一般是2个月 申请人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d、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细则第68条) 通知缴纳审查附加费或限制权利要求PCT/IPEA/405,(5)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a、完成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启动审查后6个月b、报告的内容:PCT/IPEA/416、PCT/IPEA/409表, 报告的基础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的推断 其他内容c、报告的附件:被审查员考虑的修改文件应作为报告的附件(6) 报告的传送和利用送申请人、国际局选定局,7、撤回,(1)允许撤回的内容a、撤回国际申请b、撤回指定c、撤回优先权要求d、撤回国际初步审查

27、要求或撤回选定 (2)有关撤回手续中的几个问题(细则第90条之二)a、提出撤回通告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之后需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国办理。b、提出撤回通告的地点国际局、受理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随程序进展而定,c、撤回通告的签字由全体申请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可由代理人 签字d、撤回通告的效力 撤回自PCT国际单位收到撤回通告之日起生效; 为阻止公开撤回申请,或为推迟公开撤回优先权要求,撤回通告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 对于因申请人请求按条约第23条(2)或第40条(2)提前启动国家阶段的指定国或选定国,上述撤回没有效力。,8、变更,(1) 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

28、的事项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信息、姓名(名称)、地址等(2) 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 请求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到达国际局。随后的变更应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局提出(3) 提交地点国际局,或由受理局转交(4) 变更请求及某些附件a、提交写明变更事项的信件,一般无需证明文件。b、变更申请人(人)的请求由新申请人提出,需附支持变更的书面证据,如转让合同等。c、增加新申请人,需附委托书,二、国家阶段,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 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面交 (受理处PCT组) 邮寄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费用的缴纳方式 缴费公司 面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银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9、专利局收费处),1、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1) 条约的规定 (条约第22、39条)a、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b、缔约国本国法可以另行规定更迟的期限(2) 中国专利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CN条例第112条)a、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b、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c、中国专利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6条第2款不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3) 各缔约国的有关规定,2、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1) 条约的规定(条约第22、39条) a、缴纳国家费用b、提交国际申请译文c、关于国际申请副本的规定(2) 中国专利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有关规定a、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完成

30、的手续(CN条例第112、113、114条) 提交进入声明(PCT/CN/501表);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 提交译文及附图。 b、必需满足的最低要求(CN条例第113条)c、某些手续可以随后补正(CN条例第114条)d、请求提前处理的特殊手续(CN条例第120条),3、特殊的国家要求,(1) 条约允许的国家要求(条约第27条、细则第51之二)提供证明文件、要求委托代理人、对译文的确认等, 在条 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国法而定。(2) 在中国国家阶段应当满足的特殊要求(CN条例第116条)a、提供发明人(国际阶段未提供)b、补交申请权转让证明(国际阶段登记过变更)c、必要时提交优先权

31、转让证明d、含有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证明(3) 满足特殊要求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4、国际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1) 国际申请效力的审查(CN条例第111、113条) a、在国际阶段,申请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b、申请人撤回对中国的指定; C、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时,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 阶段手续,或办理的进入手续不符合最低要求。对于不能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 国国家阶段通知书。,(2) 进入声明及译文的形式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a、进入声明(PCT/CN/501表)的审查 保护类型的确定 申请人的确定,申请人的资格、译名、地址 发明人的

32、确定,发明人的译名 审查基础的指明 其它内容b、译文的形式审查c、对援引加入内容的处理 删除在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保留国际申请日 保留在国际阶段援引加入的内容,根据国际阶段确认援引加入内容的日期,重新确定在中国的申请日,(3) 关于优先权要求的形式审查(CN条例第119条)a、对优先权声明的审查b、对优先权文件的要求 仅涉及检索中发现PX、PY类相关文件的国际申请 要求申请人补交优先权文件的情况c、要求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的情况 在先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国际阶段没有作出 声明,d、进入国家阶段时改正优先权声明中错误的程序 写明改正后优先权事项(提交意见陈述书) 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

33、本(如果国际阶段未提交) 进入国家阶段不得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e、国际阶段丧失的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适用的条件 缴纳恢复费 1000 提交恢复请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国际阶段未提交)f、对国际阶段优先权恢复的处理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视为未要求,(4)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申请的形式审查(CN条例第117条)a、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必须在国际阶段按照条约的要求作出包括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b、国际阶段作出的保藏说明应在进入声明中写明:保藏单位、保藏编号、记载保藏事项的文件及具体位置c、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的审查 国际阶段未作出保藏说明,进入时声明的将视为未保藏 对生物材料

34、样品保藏说明中遗漏事项的处理 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与保藏证明不一致的处理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是以PCT/RO/134表形式或以其他单独纸页形式提出的,进入国家阶段时应译成中文 d、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进入日起4个月),(5) 遗传资源的信息披露(CN条例第118条)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在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规定的表格,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6) 国家公布(CN条例第123条)适用于指定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a、何时公布初审合格后及时公布 b、公布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

35、公报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专利公报c、国家公布的效力使用外文提出的国际申请自国家公布之日起在中国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 d、公布的语言:中文,(7) 实质审查(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a、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b、缴纳审查费 由EP、JP、SE作出检索报告的审查费减20 由CN作出检索报告的审查费减50 由CN作出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免缴审查费 参考国际检索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c、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依据本国法进行审查,5、国家阶段审查的几个问题,(1) 对修改文件的审查a、国际阶段的修改(CN条例第115条)以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自进入日

36、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b、国家阶段的修改(CN条例第121条)允许提出修改的时间 要求实用新型的申请: 自进入日起2个月; 要求发明专利的申请:提出实审请求时、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个月内。,(2) 国际申请译文中错误的改正(CN条例第122条)a、允许改正的时间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或实用新型授权 公告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个月内 ; 按照审查员的通知改正。b、改正的手续提出改正请求、缴费、提交改正页。,(3) 进入国家阶段的分案申请(CN条例第124条)a、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后,进入国家 阶段的分案是一个中国国家申请。 (4) 复查程序(CN条例第125条)a、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 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国 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b、条件:2个月内,国际申请文件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5) 译文错误时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CN条例第126条)a、译文的范围大于原文的,应缩小保护范围b、译文的范围小于原文的,不再补充,接受授权文本,谢 谢 ! PCT一处 李享 电话: 62088475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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