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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ppt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4606191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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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商法案例,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 A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H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

2、回起诉。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本案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

3、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

4、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

5、,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签订一份出口大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远达”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6月15日,中方将货物在上海港装箱。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

6、损,作为卖方公司的顾问律师,请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向B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l)不能。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遭台风,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但由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

7、独海损,故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不能。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未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

8、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人。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权利,叫代位权,即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利,案例三: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2008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8年6月30日装船,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

9、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问: 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1996年5月23日,中国籍船舶“致远”轮满载木材,从非洲驶往厦门港,于6月11日到达印度洋洋面。上午10时左右,装运在甲板上的木材部分公然起火,火势逐渐蔓延,船长立即下令浇水灭火,但火势凶猛,装运在甲板上的未燃木材也有随时着火的危险。如果未燃的木材也起火,后果不堪设想。为了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船长又下令将甲板上未燃的木材都抛入海中,这样使险情得以缓解。又经过船员全力扑救,10时3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装运于甲板上的木材全部遭损,装运于船舱

10、内的木材也有一部分因水湿变形而受损。船舶到达厦门港后,船长宣布了共同海损。 问题: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在本案中,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均已具备,共同海损成立。首先,甲板上的部分木材突然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将使船舶和货物遭受全部损失的危险,严重威胁着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构成共同危险,而且这一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其次,船长命令将甲板上的未燃木材抛入海中,以防火势蔓延,同时浇水灭火,这些措施是有意、积极而合理的,也是有效的,火势得以控制并最终被扑灭,避免了船货全损。 再次,被抛入海中的未燃木材的损失以及因浇水灭火所造成的装运于船舶内的木材部分水湿变形受损,都是在发生火灾这一特定海损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是特

11、殊牺牲,并且是由这一海损事故直接造成的。,我国A外贸公司以每台500美元CIF天津的价格条件从日本B公司购进电视机300台,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B公司将该批货物以集装箱交承运人,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日本东京银行对B公司提交的单据进行了议付。中国银行对东京银行传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A公司拿到提单,到船上启开集装箱封条,发现集装箱内只有破布。石块等物。 问题:(l)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国银行追回货款? (2)A公司是否可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获取赔偿? (3)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4)A公司应该如何弥补损失?,(1)A公司无权要求中国银行

12、追回货款。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对于提供与信用证相符单据的卖方,有付款义务。开证行对议付行传来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也应该付款给议付行。 (2)A公司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为被保险人欺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3)A公司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签了清洁提单,并且支付了表现清洁的货物,承运人没有责任。 (4)A公司可以对B公司提出索赔,采取法律行动。因为B公司严重违约。,1997年 5月,汕头 A公司(买方)与日本 B公司(卖方)签订了成套设备购买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应不迟于约定装船日期(1997年6月10日)前15天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票议付。合同

13、签订后,买方于1997年5月24日申请中国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依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卖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应于货物装运后两日内将装船资料传真并通知买方。1997年6月11日,卖方传真告诉买方:成套设备已于6月10日装上了香港开往汕头的“HUA SHOU” U23船。 6月 22日,卖方将海运提单传真给买方,船改为“HAI GANG BO 156”9114S,装运日及货物等同6月11日的通知。1997年6月25日,买方向中行发出停止凭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命令。 问题:买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卖方日本B公司1997年6月11日给买方的货已装上“HUI SHOU”船的装船通知和最后提交的海运

14、提单可以说分别符合了信用证上相应条款和要求,但却在装船通知和海运提单之间的船名上出现不符,发生矛盾。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的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据此,买方完全有理由立即要求银行拒付货款。所以,买方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问题:(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

15、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如果无权,为什么?,(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然后,通过银行收

16、取货款。 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1996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

17、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问题:(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为什么?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为什么 (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提单等单证,收到货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 (6)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7)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

18、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是中国和美国,而两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它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而且本案货物也不属公约排除适用对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A厂3月10日的电报是向美方提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由于美方3月15日复电并未完全同意中方的交易条件,对合同价金提出疑义,实质性地改变合同内容,故构成新的要约。A厂3月19日的电报同意了美方的交易条件,构成了承诺。

1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的地点B陪同成立地点。因此,合同于1996年3月20日成立成立地点是美国B厂所在地。 (3)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4)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5)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

20、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6)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7)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回价款。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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