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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讲座.ppt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4605892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PPT 页数:79 大小:1.8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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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法通则讲座,讲授人:唐 俊,讲授内容,一、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行为 四、民事权利 五、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条)。,民事法律关系,公民主体 法人 物权其它组织 债权 民事 财产权 知识产权 法律 内容 权利 继承权 关系义务 人身权 人身权客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特点如下: (1)形式上的非规

2、范性: (2)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4)功能上的补充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案例,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被告林学华、李云亭、孙启道、刘志忠、王育荣等五人腾房一案。林学华等五人原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

3、部队团职干部,每人居住该部队所有坐落天津市河西区东风里干休所住房三间。年月,林学华等五人先后退休,年按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转为离休。年月,根据规定五被告的人事、工资关系等正式移交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管理。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根据规定,为五被告在天津市河西区安置了与原职级标准相同的住房。五被告以该处住房条件不好为由,拒绝搬迁。原告经与河西区民政局、房管局研究,又对该住房结构进行了改造和修缮,五被告仍不同意搬迁。原告遂于年月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腾出军产,迁到地方安置的住房中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1)

4、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2)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 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3、 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1) 民事主体行

5、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 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 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 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案例,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张某买受别墅后半年,大楼就开始建设。按

6、照设计,该大楼建成后,张某在别墅内就不能眺望海景。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何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5、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或民事交易时,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商品交换,取得利益要以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条件,6、 民事权利神圣原则,宪法: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二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十三条 )。 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7、 禁止权利滥用或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

7、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 案例: 二奶告原配案件 通奸损害赔偿案件,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的条件,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法上,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八条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

8、民 (自然人),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范围更广。,1、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它集中体现在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法通则

9、第9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 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 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

10、事活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从事部分民事活动。,4、 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的分类:,(1)依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分为法定

11、监护、指定监护、约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 (2)依据监护的对象不同,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 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右列亲属的,由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 者没有监护能力,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监护人的职责,(1) 保

12、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的终止,(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 监护人辞去监护,(5)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1)户籍: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件。 (2)住所:是指自然人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的.基本的和固定的场所。* 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意义,5、自然人的户籍、住所,

13、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宣告死亡,公民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14、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意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案例,张某之父1985年下落不明至今,其母尚在。2009年4月,因其母签领张父土地征收补偿款后未分配给张某,张某备注申请宣告张父死亡。,(二) 法人,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1、法人的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分类,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5、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6、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其他,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

17、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2、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与合伙企业的区别。,3、其它组织,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

18、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 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 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2、民事法律行为成

19、立的条件和表现形式,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行为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示,默示,书面,口头,作为,不作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以外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 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以及纯获利益以外的行为,其 法定代理人末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3、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 及其法律后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

20、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民事行为,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同意或拒绝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种类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过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等。,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或约定)了一定条件,并将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21、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或届至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生效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1、 代理的特征,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按照产生根据,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而规定的。法定代理权限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最

22、为广泛根据 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代理的种类,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 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

23、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形式 上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和代理的外部特征,四、民事权利,第四节 物权,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继承权 5、人身权,五、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财产赔偿,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责任的承担可以不必借助于国 家机关对法律的适用即可实现,责任承担方式虽然有法律规定, 但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合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

24、,2、侵权的民事责任行为人非法侵犯他人财权、人身权及知识产权等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侵权损害事实,即财产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精神损害,(2)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自然人、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25、,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3

26、、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1、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一年,生产质量不合格 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 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的期限,2、诉讼时效的效力,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

27、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1)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

28、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案例,1986年3月5日被告孙某的亡夫王某生前从原告某县信托投资公司处贷款5000元,借期为一年。某县农机二厂担保,王某到期不还由其偿还。1989年4月6日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1989年5月3日原告统一清理贷款时,向二被告索要本金和利息共计6444元。被告孙某以元钱偿还为由拒不还款,被告农机二厂以这么长时间没有索要推定放弃权利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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