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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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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目录一、法律责任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技术服务五、流动人口六、证件办理七、奖励政策 八、优待政策九、保障扶助政策十、惩处政策一、法律责任1、社会抚养费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女子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2、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主体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区(市)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的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

2、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除外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社会抚养费。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如下:(1)调查取证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 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但应当有放弃权利

3、的书面材料)。如当事人对告知事项进行陈述或申辩的,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3)作出决定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市)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违 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

4、生育局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4)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 7 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执行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 30 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收费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须由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并签订延期或分期缴纳合同后,方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逾期

5、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要及时全部上缴国库。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主体和程序是什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机关是市人口计生委、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称简处罚机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是:(1)调查 取证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处罚机关在调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

6、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告知 权利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 500 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 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

7、成立。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3)作出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4)送达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 7日内依照

8、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5)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

9、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罚款及所加处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5、什么是计划生育行政赔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含市人口计生委、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享有获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6、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是什么?根据国家赔偿法,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程序是:(1)申请 和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

10、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

11、、月、日。(2)确定 赔偿 方式和数额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3)向受害人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12、之一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或方式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向责 任人追 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吗?不可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计划生育

13、行政决定(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该行政行为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 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执行申请书;(2)被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书(副本 5 份)。(3)证明该决定合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有银 行存款的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情况。

14、申请强制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8、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

15、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

16、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 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

17、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9、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何时生效?可以分期缴纳吗?人口与计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

18、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0、当事人应到哪里去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索要何种收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11、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要承担什么后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 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

19、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目前枣庄市199919号文件规定为“双开”。13、收养子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依法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的,不追究法律责任, 无收养证的,视为违法生育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4、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

20、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21、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实施假 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

22、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23、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伪 造、 变造、 买卖计 划生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 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

24、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哪些行为需要追究法

25、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 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5)虚报、 瞒报、 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 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3、公民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26、者提起行政诉讼。24、农村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应当承担哪些责任?(1)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凡违法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纵容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造成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3)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强迫违法生育户外迁户口,强行注销户口或瞒报出生人口,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骗取的荣誉、奖励等由原批准单位予

27、以取消;(4)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村出生人口大量漏报或者造成本村严重违法生育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 6

28、0 周岁。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什么?根据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 60 周岁的,以该 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确认程序是什么?根据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确认程

29、序如下: (1)本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是指什么?关于印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如下:(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

30、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3)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4)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乡镇,在未了解其户口性质和真实生育史的情况下,双方均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户口性质和生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户口在本乡镇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会登记申报。(6)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合同制

31、人员仍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7)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第一,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 “城镇居民户口”的;第二,口袋户、 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 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第三,夫妻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5、关于“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如何理解?关于印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如下:(1)

32、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 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第一,1973 年 8 月 28 日之前生育的,按照 1964 年 11 月 15 日 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为依据进行界定。生育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视为合法生育。生育三个子女,但子女育有后代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第二,1973 年 8 月 28 日至 1979 年 4 月 13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

33、委会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第三,1979 年 4 月 13 日至 1980 年 3 月 31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生育间隔时间至少三年。第四,1980 年 3 月 31 日至 1982 年 7 月 29 日期间生育的,以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合法生育,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残疾外,不再安排生育。第五,1982 年 7 月 29 日年至 1984 年 5 月 10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

34、计生局制定的关于掌握二胎生育问题的通知为依据进行界定,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生育且生育间隔 4 年以上的为合法生育。第六,1984 年 5 月 10 日至 1988 年 7 月 23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委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十六条”生育且生育间隔 4 年以上的为合法生育。1986 年 2 月 13 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颁布后,凡 农村独女户,母亲年满 30 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第七,1988 年 7 月 23 日至 1996 年 10 月 14 日期间生育的以 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进行界定。第

35、八,199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02 年 9 月 28 日期间生育的以 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进行界定。第九,2002 年 9 月 28 日以后生育的,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进行界定。(3)1979 年 4 月 13 日颁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提出生育间隔的规定。因此,1979 年 4 月 13 日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 3 年的,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1979 年 4 月13 日至 1980 年 2 月 13 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 3 年的,也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4)不符合法定

36、结婚条件生育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81 年 1 月 1 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 1950 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 年 1 月 1 日之后结婚生育的,以 1981 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0 年 3 月 31 日 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实施后生育的,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持结婚证生育。2002 年 9 月 28 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合法生育。(5)199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我省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

37、或政策性文件,视为合法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6、如何理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2)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曾生育子女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含 1992 年 4 月 1 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人口

38、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再婚前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结婚后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 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3)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5)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7、关于“年满 60 周岁”如何界定?(1)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 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

39、间为准。(2)按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本人出生于 1933 年 1 月 1 日之后,到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年度 12 月 31 日之前年满 60 周岁。(3)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4)年龄已经超过 60 周岁的,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8、奖励扶助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出?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 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

40、、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4)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9、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

41、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 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 5 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

42、证明,并 签字、盖章。(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需符合哪些条件?根据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 对象是: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户籍在 境内。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43、(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扶助标准是什么?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 49 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具体扶助标准如下: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

44、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3、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是什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4、对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有哪些重新界定?关于基本条件,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

45、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 49 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5、如何理解“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和“女方年满 49 周岁”?(1)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1933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

46、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获得批准后,则夫妻双方同时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不论男方年龄)。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 49 周岁。(3)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 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6、如何理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

47、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办证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记、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女方初育不满 25 周岁或女方再育不满 30 周岁生育二孩等情况。非婚生育一孩后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暂不纳入扶助范围。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条件,则随另一方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7、如何理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48、(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1)“现无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现无子女。(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 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经残疾鉴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为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8、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1)基本证明身份 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 证明;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

49、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 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2)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 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 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 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 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结婚 证、离婚证遗失或者 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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