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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doc

上传人:czsj190 文档编号:4588547 上传时间:2019-01-0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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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1992 年 4 月 1 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 164 号文颁发)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防止和消除噪声与振动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冶金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噪声与振动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2 引用标准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1979GB4869

2、 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23 手传振动测量规范GB10434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3 术语3.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3.2 等效连续 A 声级按 1 个工作日(8 小时) ,所暴露的不同噪声声压级和时间,换算成该时间内的实际加权平均所接受的噪声剂量dB(A) ,称为等效连续 A 声级。3.3 中心等效连续 A 声级用中心声压级来表示的等效连续 A 声级,即以 5dB(A )为一段,各段分别为 80、85、90、dB(A) 。80dB(A)表示7882dB(A) ,余此类推。3.4 振动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复振荡的

3、机械运动。局部振动指职工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受振工件,直接或间接传递到人体手臂系统的机振动或冲击。3.5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3.6 振动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振动的作业。4 作业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在新建、改建、扩建冶金企业时注意噪声的传播途径,充分利用地形、声源的指向性,合理分区,使低噪声与高噪声分开,在厂房与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或设置隔声屏障,缩小噪声干扰范围。对扰民声源,应加以控制。4.1.2 控制噪声与振动的根本措施是改革工艺和设备,应采用低噪声代替高噪噪声工艺,无冲击工艺代替有冲击工艺。4.1.3 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的情况下,注意设备

4、设备的选型,选用发声小的材料制造机械元件,用材料内耗大的高分子材料或高阻尼合金代替内磨擦小的金属材料。4.1.4 提高机械元件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降低噪声。4.1.5 正确选择运输管线内输送介质的流速,管道连接采用顺流走向,管道与强烈流动的设备应采用弹性连接。4.1.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卫生专篇应有噪声控制设施;施工时控制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附录 A 的限制值进行验收。4.2 隔声与消声4.2.1 车间内独立的高噪声源,如破碎机、筒磨机、球磨机、振动筛、鼓风机、空压机等必须采取隔声、消声措施。4.2.2 采用隔声罩隔声时

5、,应注意隔声板壁的吻合效应和低频共振,并在罩内侧金属板上涂敷阻尼材料。4.2.3 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4.2.4 各类空气动力性噪声,如罗茨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等进排气口,必须采取消声措施,选择合适的消声器。4.2.5 混响声较强的车间,应采取吸声措施,并根据噪声频谱特点,选择适当的吸声材料。4.2.6 按照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 ,对 II 级及其以上的噪声作业职工,应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如耳栓、耳罩等,并督

6、促其佩戴。4.3 隔振与减振4.3.1 振动筛、破碎机、锻锤、压力机、制氧机等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4.3.2 将振动源与地基等的刚性连接改成弹性连接,以隔绝或减弱振动能量的传递,对发生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其类型、振幅、振幅、振动频率、使用工况、环境等要求,选定相应的隔振形式与材料。4.3.3 选用隔振材料或元件时,其机械设备的干扰频率与隔振系统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 20.5,可采用增加阻尼措施,限制干扰力的放大。4.4 阻尼减振4.4.1 使用阻尼减振时,宜用内损耗,内摩擦大的材料,如沥青、软橡胶以及其它一些高分子涂料,阻尼层应对金属板具有良好的粘结性,不出现振动大注、分布正确选用阻尼层和种类,并

7、对振动面的腹点加重涂敷。4.4.2 在实施阻尼措施时,应按振动大小、分布正确选用阻尼层和种类,并对振动面的腹点加重涂敷。4.4.3 阻尼减振时,应注意阻尼层的防燃、防油、防腐蚀、隔热保温等方面的要求。4.5 旋转偏心振动的控制对旋转机械偏心引起的振动,采取调整质量平衡的方法消除时,应正确确定附加质量的位置和大小,以达到理想效果。4.6 管道隔振与降噪4.6.1 输送各种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把管道与设备之间的刚性连接改成弹性连接,管道外壁应敷阻尼层或其它隔声措施。4.6.2 管道降噪应选用低噪声阀门,尽量减少弯头,交叉和管径的突变,如有弯头,其曲率半径应大于管径的 5 倍。管径突

8、变时,要有一定长度的较大光滑的过度段。4.7 应用防振沟防振时,其沟的深度应达到振动波波长的 1/4,其振幅比(沟前/沟后)小于 0.25 为最佳。4.8 局部振动的防振4.8.1 提高手持振动工具的振动频率,以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低频振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4.8.2 应注意改善手持振动工具职工的作业体位,防止强迫体位,宜杜绝手臂上举姿式的振动作业。4.8.3 使用风动工具的手持振动作业,其风动工具排出的冷气或射流,应避免吹向作业职工的手部。4.8.4 新购置的手持振动工具,其计权振动加速度应符合 5m/S2 要求,达不到标准值时,可按振动大小缩短日接振动时间。4.8.5 局部振动作业的工具手柄

9、,应用软橡胶制作,作业职工必须使用防护手套、防寒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4.8.6 使用质量超过 3 千克的手持振动工具时,应有固定悬挂或支撑装置达到减振。5 作业环境管理5.1 工业噪声检测5.1.1 工业噪声的检测记录及计算方法,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 。5.1.2 检测周期应按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的级别确定:0级、I 级、II 级为每 2 年一次;III 级每年一次。5.2 局部振动检测5.2.1 局部振动检测方法应按 GB10434 及 GB11523 规定执行。5.2.2 检测周期:0、I 级每 2 年一次;II 、III 级每年一次。5.3 噪声与局部振动的检测应由企业的职业卫

10、生部门进行,检测结果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厂矿(车间)公布。5.4 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噪声作业场所按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进行分级,并对 II级(含 II 级)以上的噪声作业场所,有计划地采取措施,III 级的作业场所,应尽快积极地采取措施,做到限期治理。5.5 噪声控制的治理项目应纳入相应的计划,企业每年有 5%的噪声作业场所达向危害程度轻的级别递升,并上报主管部门。5.6 维修5.6.1 减振与噪声控制设施应与其生产的主体设备做到同时运转、同时维修,负责主体设备检修

11、人员同时负责防护设施的检修。5.6.2 没有新的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拆除原有防护装备。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必须及时使防装备复位。5.7 车间应建立与健全噪声控制的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减少非生产性噪声(非生产需要的冲击金属物体作为连络讯号等)及防护设备的维修、管理、运转等。5.8 噪声控制的评价5.8.1 初步设计中职业卫生生专篇噪声与振动的控制措施施的型式,性能,预期投产后的效果。5.8.2 投产后的噪声与振动评价,应以其控制设施的完好率、降噪减振率、同步运转率、作业场所噪声与振动的达标率、噪声与振动作业条件级别、职业病发病率为依据。5.8.3 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周期为 3 年一次。5.8.4 评价

12、的执行单位是企业职业卫生监测部门。6 健康管理6.1 就业前健康检查6.1.1 凡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6.1.2 具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噪声作业:a.明显的听觉器官器质性疾病及遗传性听觉器官疾病;b.心血管系统疾病;c.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d.语言频率听力不降 25dB 以上。6.1.3 具有 GB4869 规定的职业禁忌症职工,不得从事局部振动作业。a.明显的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疾病;b.末稍血管性疾病,尤其是雷诺氏病;c.严重的心血管疾病;d.明显的内分泌功能失调;e.严重的听力减退。6.2 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6.2.1 凡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的

13、职工,必须接受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被检职工接到体检通知后,由企业的安全部门组织,按指定的时间进行检查。6.2.2 检查周期a.从事噪声作业,其作业条件分级 0、I 级者,每 3 年一次;II 级每2 年一次;III 级每年一次;b.从事局部振动作业,其作业条件分级为 0 级者,每 4 年一次;I 级每年 3 年一次;II 级每 2 年一次;III 级每年一次。6.2.3 检查项目a.从事噪声作业:一般内科,心血管系统耳科、听力测定等;b.从事局部振动作业:一般内科及神经科检查,手部末稍循环及末稍神经功能。6.2.4 噪声聋及局部振动病的处理原则6.2.4.1 诊断为 0、I 级噪声聋每 2 年

14、进行一次复查。6.2.4.2 诊断为 II、III 级噪声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需要要给予积极治疗,配发助听器;IN 级聋调离噪声作业岗位。6.2.4.3 诊断为局部振动病的病人按 GB4869 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处理。6.3 特殊健康检查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特殊健康检查:a.确定职业病待遇者;b.涉及职业病信访的;c.上级机关指令抽检或复检。6.3.2 特殊健康检查的项目,根据需要可临时协商处理。6.3.3 特殊健康检查的结论由主检部门会同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处理,其特殊检查的健康档案纳入职工健康管理档案。6.4 健康档案6.4.1 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职工,均应建立个人

15、健康档案。6.4.2 健康档案收集的内容:历次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逐次诊断及日期,职业病的治疗观察以及其它有关健康的资料。6.5 病人管理6.5.1 建立个人健康卡片。记录内容有:职业史、历次体检结果、诊断及诊断日期、发病工龄和年龄、发病时的车间、工种及死亡日期和原因。6.5.2 检查对象超过 300 人时,应建立索引卡和逐次诊断登记本。6.5.3 从事噪音或局部振动作业职工工作变动时,须由原企业职业卫生部门将其健康档案或职业病的病案,转给调入单位的职业卫生部门,调出、调入单位应将已确诊的职业病情况登记、统计和上报。6.5.4 已确诊的噪声聋及局部振动病人,每年复查一次,根据病情况变化,进行

16、医疗康复指导。6.5.5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每年更换一次,到期不复查者,职业病证不予检印,停止其职业病待遇。7 职业卫生教育7.1 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的内容是:a.职业卫生的有关法规常识;b.防止有害作业的对策;c.正确使用防护用品;d.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7.2 就业中教育7.2.1 就业中教育内容是:a.本岗位有害作业的种类、特征;b.正确的作业方法及注意事项;c.本岗位有害作业的控制原理与防护措施;d.违反职业卫生的实例。7.2.2 就业中教育周期为“0、I 级作业每年 4 小时,II、III 级作业每年 8 小时。7.3 提高教育7.3.1 提高教育内容:a.职业卫生法规;b.有害岗位的职业卫生及其预防策;c.企业的职业卫生现状及发展规划。7.3.2 教育周期每年 1 次,每次不少于 6 小时。8 附则8.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8.2 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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