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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C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一.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4587402 上传时间:2019-01-0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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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556C 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556C 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的主要内容。(第 556 章第 33 条)*2000 年 6 月 30 日 2000 年第 3903 号政府公告(本为 2000 年第 13 号)_注:*本规例根据已废除的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 270 章)第 24(3)条订立。请参阅地下铁路条例(第 556 章)第 64 条及附表 3。第 556C 章 第 1 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公共小巴”(public light bus)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交通标志”(traffic sig

2、n) 指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指示、规定、限制或禁止的信息的标志、物体或设备;“泊车位”(parking space) 指根据第 9 条指定的泊车位;“订明交通标志”(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在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第 556 章,附属法例)附表 1 中所订明的或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交通标志,或属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附表 4 中所描述的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的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指设计、

3、大小、颜色及类型在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第 556 章,附属法例)附表 1 中所订明的或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道路标记,或属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附表 4 中所描述的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的道路标记;“订明管制灯号”(prescribed light signal) 指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在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第 556 章,附属法例)附表 1 中所订明的或由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附表 3 所订明的管制灯号,并包括在该规例中附表 4 所订明的黄色球体;“限制区”(rest

4、ricted zone) 指根据第 13(1)(b)条指定的限制区;“许可证”(permit) 指由地铁公司或获地铁公司为此而授权的其他人发出的许可证或授权,让车辆在运输交汇处内的限制区上落乘客或装卸行李或货物,或让车辆驶进运输交汇处内的禁区或在运输交汇处内的禁区内行驶;“通行证”(pass) 指由地铁公司或获地铁公司为此而授权的其他人发出的授权车辆通往和停泊在泊车位的通行证;“专利巴士”(franchised bus) 在有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 230章)就某巴士批予的专营权而该专营权正有效的情况下,指该巴士;“停车场”(car park) 指根据第 10 条指定为停车场的地方;“禁区”

5、(prohibited zone) 指根据第 13(1)(a)条指定的禁区;“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指放置在或装嵌于道路表面的条、文字、记号或设备,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止或指示的信息,并包括路丘;“管制灯号”(light signal) 指管制车辆交通或行人的照明信号,包括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附表 4 所订明的黄色球体;“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为施行本规例而获地铁公司授权代表地铁公司行事的人。第 556C 章 第 2 条为运输交汇处的使用而提供的设施地铁公司须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为车辆

6、及公众人士使用运输交汇处、公共运输服务的运作和车辆的停泊提供足够、有效率、安全和持续的道路和设施。第 556C 章 第 3 条署长的指示(1)署长可就运输交汇处内车辆与行人交通的管制和规管,以及公共运输服务、停车场及泊车位的运作,藉书面通知向地铁公司发出指示。(2)地铁公司须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所指明的时限内遵从该指示。第 556C 章 第 4 条署长作出某些作为的权力凡地铁公司没有作出根据本规例地铁公司须作出的某作为,或地铁公司没有作出根据本规例指示地铁公司作出的某作为,则署长可作出或安排作出该作为,并将作出该作为所招致或附带的任何费用作为民事债项向地铁公司追讨。第 556C 章 第

7、5 条竖立订明交通标志等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地方(a)竖立或展示任何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管制灯号;或(b)放置任何订明道路标记。第 556C 章 第 6 条竖立其他交通标志等地铁公司可为指引任何使用运输交汇处的人,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地方(a)竖立或展示任何并非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管制灯号的交通标志或管制灯号;或(b)放置任何并非订明道路标记的道路标记。第 556C 章 第 7 条竖立交通标志的方式等(1)任何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不论是否为订明者,须以受该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所指示的所有道路使用者能清楚看见的方式竖立、展示或放置(视属何情况而定)。(

8、2)凡任何根据第 5 条而竖立、展示或放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看来是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的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在位置、大小、颜色或类型方面相对于有关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有差异,但对其外观及涵义并无关键性的不良影响,则该等差异并不使该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视属何情况而定)不被视为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第 556C 章 第 8 条交通标志的撤销运作等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将任何根据第 5 条而竖立、展示或放置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的运作(a)撤销;或(b)更改或暂时中止。第 556C 章 第

9、 9 条泊车位的指定(1)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藉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将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地方指定为供车辆停泊的泊车位,并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将任何泊车位限定供任何类别的车辆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亦可将任何泊车位分配给任何人使用,以及将该项限定或分配撤销或修订。(2)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限定任何类别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泊车位的时间,以及将该项限定撤销或修订。(3)地铁公司可为车辆停泊于泊车位而发出通行证,而上述通行证可受到由地铁公司决定的任何发出条件所规限。(4)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将根据第(1)款作出的指定(a)撤销;或(b)暂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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