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目 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 A32附录 B 33 1 总 则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 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
2、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 ,特种车型的停车库( 场) 参照执行。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 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 (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 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 项目及超过
3、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 )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 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 300 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 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 场
4、)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 (场 )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2.0.6 停车库(场) 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 2.0.6 的规定。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表 2.0.6 外廓尺寸(m)项 目尺 寸车 型总 长
5、 总 宽 总 高微 型 汽 车 3.501.60 1.80 小 型 汽 车 4.80 1.80 2.00 中 型 汽 车 9.00 2.50 3.20 (4.00) 大 型 客 车 12.00 2.50 3.20 机动车绞 接 客 车 18.00 2.50 3.20 非机动车 自 行 车 1.90 0.60 1.20 注:1. 二轮摩托车按 2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2. 助动车按 1.2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3. 三轮车按 2.5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4.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2.0.7 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
6、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2.0.8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2.0.9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 70%。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
7、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2.0.10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 300005000 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 500 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2.0.11 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
8、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3.1 总平面布局3.1.1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 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7.0m。回转道路场地应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 3.0m,宽度不小于 4.0m。当停车数小于50 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 20m。当停车数大于 500 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 9.0m
9、。3.1.2 基地内道路宜采取工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3.1.3 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空港口、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大于等于 50 辆,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0m,可有多个车道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 3.1.3 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20m。L=0.25n (m) (3.1.3)式中:L候客车道长;(m)n核定总停车数;n50。3.1.4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 3 个以上专用的出
10、租车候客位。3.1.5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 30 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0m。3.1.6 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 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0%,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 15%。3.1.7 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等,除按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外,在其 1.2m 至 5m高的范围内还须满足国家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3.1.8 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3.1.8.1 商场按每 3000m2 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 3000
11、m2 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10000m2 设置 1 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 6 个时,每增加15000m2 设置 1 个装卸车位。3.1.8.2 旅馆、饭店每 10000m2 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 10000m2 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20000m2 设置 1 个装卸车位。3.1.8.3 装卸车位尺寸为 4.0m8.0m。3.1.8.4 装卸车位必须出入方便,同时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3.1.9 加油站、洗车场等,必须在基地内设置不得少于 2 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宜大于30m。3.1.10 停车库(
12、场)、工厂、仓库等在基地入口以内 30m 范围不得设置加油站、收费口、计量工具等有碍交通畅通的设施。收费口数不宜少于车道数的 2 倍。3.1.11 停车库( 场 )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3.1.12 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3.1.13 停车库(场) 的人行通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3.1.14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库(场) 宜设置自动收费系统、广播系统和驾驶员休息室。3.2 基地出入口3.2.1 基地位于城市快速道旁时,基地出入口禁止设
13、在快速道上,应通过辅道解决。3.2.2 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 80m 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 50m 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 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 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 20m。3.2.3 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
14、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 30m 的距离;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于 50m 的距离;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 l5m 的距离。3.2.4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 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如图 3.2.4)。3.2.5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 710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 57m。3.2.6 在城市主、次级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 50 辆时,宜设一个。3.2.6.2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 50 辆小于等于 300 辆时,可设 2 个。3.2.6.
15、3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 300 辆小于等于 500 辆时,应设 2 个以上出入口,不宜超过 3 个,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3.2.6.4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 500 辆时,出入口数不得少于 2 个,不宜超过 4 个,并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3.2.6.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 20m。3.2.6.6 相邻二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二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二个出入口宜合并为一个。3.2.6.7 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3.3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3.3.1 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 场),其出入口不宜直接设
16、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宜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3.3.2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 5.0m。转弯半径不小于 7.0m。3.3.3 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应遵守下列规定:3.3.3.1 停车泊位数小于 100 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得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数小于 25 辆时,宜设置双车道,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 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3.3.3.2 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 100 小于
17、200 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3.3.3.3 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 200 辆小于 500 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条车道进、二条车道出的出入口。3.3.3.4 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 500 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入口。3.3.4 停车泊位数小于 50 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垂直升降梯作机动车的出入口,但必须设置两台升降梯,或设置一台升降梯和一个坡道为单车道的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3.3.5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3.3.6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 10
18、.0m。3.4 机动车停车库(场)设计3.4.1 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3.4.1.1 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库(场)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5.5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 3.0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 内径) 小于 15m 时,双向行驶的不应小于 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m。3.4.1.2 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交铰接车停车库(场) 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 3.5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 小于 20m 时,双向行驶的不应小于 8.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 5.0m。3.4.2 停车库(场 )的停车方式,根据
19、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应符合图 3.4.2 的规定。也可采用其它停车方式,但必须保证一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注:图中, We1: 平行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1: 平行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We2: 斜列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2: 斜列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We3: 垂直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t3: 垂直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Wd: 通道宽;Wu: 单位停车宽;Sj: 车辆间隔;Lg: 车身长。3.4.3 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如图 3.4.3 的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但这种子母
20、停车位的里面一个子车位必须按 1/2 计算车位。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 10%。3.4.4 停车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车方式以及车辆进出所需要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停车库(场)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 3.4.4 的规定。停车库(场)内背对停车、两车间植树的,车尾间距应为 1.5m。机动车停车场(库)车辆之间的净距 表 3.4.4 车辆类型尺 寸(m)项 目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车间纵向净距(S1) 2.0 4.0背对停车时车尾间距 1.0 1.5车间横向净距 0.6 1.0车与柱间距 0.5 0.5纵 0.6 0.6车与围
21、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净距 横 1.0 1.03.4.5 停车库内墙和柱子,宜采用防撞措施。3.4.6 停车库(场)的主要设计尺寸一般不应小于表 3.4.6 的规定。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表 3.4.6 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车带宽(m )Wt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车带长(m)Lt通道宽(m)Wd单位停车面积(m2 )At项 目车型分类停车方式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平行式前进停车2.62.83.53.53.55.27.012.716.022.03.04.04.54.55.021.333.673.092.0132.0
22、斜列 3前进 3 4 6 8 1 5 5 7 7 7 3 4 5 5 6 2 3 6 7 70 停车.2 .2 .4 .0 1.0 .2 .6 .0 .0 .0 .0 .0 .0 .8 .0 4.4 4.7 2.3 6.1 8.045前进停车3.95.28.110.414.73.74.04.94.94.93.04.06.06.87.020.028.854.467.589.260前进停车4.35.99.312.117.33.03.24.04.04.04.05.08.09.510.018.926.953.267.489.2式60后退停车4.35.99.312.117.33.03.24.04.04.
23、03.54.56.57.38.018.226.150.262.985.2前进停车4.26.09.713.019.02.62.83.53.53.56.09.510.013.019.018.730.151.568.399.8垂直式后退停车4.26.09.713.019.02.62.83.53.53.54.26.09.713.019.016.425.250.868.399.8注 1:表中 I 类指微型汽车, II 类指小型汽车,III 类指中型汽车, IV 类指大型汽车,V 类指铰接车。注 2:停车库的设计参数按上表所列数所减去 0.4 米3.4.7 停车库(场)的内部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
24、表 3.4.7 的规定。最小转弯半径(内径) 表 3.4.7 车 辆 类 型 最小转弯半径(内径) (m)大 型 汽 车 13.0中 型 汽 车 10.50小 型 汽 车 7.0微 型 汽 车 3.03.4.8 停车库(场)的坡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3.4.8 的规定,当纵坡大于 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应增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 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停车场(库)的最大纵坡 表 3.4.8 通道形式坡度(%) 直线纵坡(%) 曲线纵坡(%)车辆类型铰 接 车 8
25、.0 6.0大 型 汽 车 10.0 8.0中 型 汽 车 12.0 10.0小(微)型汽车 15.0 12.03.4.9 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室内地面到梁底或管底的距离)不应小于表 3.4.9 的规定。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 表 3.4.9 车 辆 类 型 净空高度(m)铰接、大型、中型客车 3.5小型、微型汽车 2.2注:停放其它特殊车型的停车库净空高度按其外廊高度再增加 20cm。3.4.10 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自走式停车库,但必须满足机动车停车库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满足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并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 。3.4.11 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
26、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3.412 采用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如图 3.4.12,其子车位应按 1/2 计算车位。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 10%。3.5 自行车停车库(场)设计3.5.1 自行车停车库(场)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交叉口附近。当车位数在 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 2.0m。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在 20%以下,斜坡宽度不应小于 30cm。3.5.2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二种,并应符合图 3.5.2 的规定。注: 图中 db:车辆间隔; bd:一
27、侧停车通道宽; Bd:单排停车带宽; bs:两侧停车通道; Bs:双排停车带宽。3.5.3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露天自行车停车场为 1.5m21.8 m2,室内自行车停车库 1.8 m22.0 m2,路边自行车停车 1.0 m21.5 m2。3.5.4 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3.5.5 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3.5.6 内部工作人员的自行车停车,其场地应与吸引的外来自行车场地分开设置,并应停放在车库或车棚内。3.5.7 自
28、行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别计算。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表 4.1.1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车 型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动车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1.0 2.5 1.24.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数的 10%。4.1.3 考虑到全省各城市存在着城市规模、发展阶段以及建筑工
29、程所处城市地段的差异性,本规则配建停车位指标采用幅度指标系体,共分四个档次,以便各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原则上指标第一档适用于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指标第二档适用于中等城市、经济发达的小城市以及小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指标第三档适用于大城市、经济发达的中等城市以及中等城市中心区;指标第四档适用于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4.2 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4.2.1 住宅按表 4.2.1.1 分类,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2.1.2 的规定。住 宅 分 类 表 4.2.1.1 类 别 性 质一 类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 或别墅二 类 12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600 辆
30、201600 辆 100200 辆总计 200240 210240 220260其中:建筑用地 94111 101110 109127停车用地 106129 109130 115130注:标准车按 9.0 米计算,长度为 9.0 米时系数为 1。5.0.19 非机动车路边临时停存点的一般规定(1)方便停车是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从停车点到目的地的步行距离(时间)不能太长,一般应处于公交站点覆盖的范围内。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交通管理、交通组织的要求,在保证道路服务水平(D 级以上)的前提下,采用标志、标线设立停放点。(2)在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大型集散点(如大型商场、重要公交站
31、点等)附近,应采用集中式停车方式,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棚,且进行停车收费管理;另外,规划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娱乐场所等集散点时,需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3)一般路段上应采用分散式停车方式。有行道树时,利用树间空当来布置非机动车停车区;无行道树但人行道较宽时,可在有停车需求的范围内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并设置停车标志、标线。附录 A 术语解释 序号 名 词 解 释1 机 动 车 由内燃机驱动的无轨道的车辆2 非机动车 由人力驱动的无轨道的车辆3 自 行 车 由人力用脚驱动的二轮非机动车4 停 车 场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露天停车场地5 停 车 库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
32、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6 通 道 停车库(场)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所需的库(场)内的道路7 公共停车库(场)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场) ,包括社会停车库(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库(场)8 专用停车场 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库(场)和私人停车库(场)9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停放和搬运汽车的停车库,通常也包含车道前面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有塔式车库以及双层立体停车库10 自行车停车 架 采用构架停放自行车以及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车架11 子母车位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
33、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12 基 地 建筑工程基地简称,13 公共建筑 指办公楼、公共中心、商业楼、影剧院、医院、学校等14 净高 指车库中汽车高度加通行安全高度15 净宽 指车库出入口及坡道两侧结构的净距离16 柱网 指地下室内支撑结构的柱子与柱子的距离17 城市中心区指城市中商业、金融、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居住、娱乐、文化较集中的地区,是指市一级中心地区,是城市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带。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18 城市副中心区指现代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为缓解城市中心地区功能过多和负担过重的状况,而设立的分区中心,这类分区中心基本上具有市一级中心的内容和特征。
34、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划定。19 卫星城 指在大城市外围建立的既有就业岗位,又有较完善的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城镇。20 城市边缘地区 指城市市区与城市近郊区交融的地区,俗称城乡结合部地区。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21 城市重要地段指城市中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旅游度假区等的中心地区,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中划定。附录 B 本规则用词说明B.0.1 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 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或“ 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