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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货物及其报关程序[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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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税物流货物及其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货物的概念,监管模式和监管特征(一)概念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 监管区域的货物,亦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二)监管模式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瘠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 A 型: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兑物流中心 B 型,保税物流园区,保

2、税区,保税港区(保税港区还在试点运行 ,还没有形戋完整的海关监管制度).本节就已经或者初步形成监管制度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 A,保税物流中心 B 型,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区等六种监管模式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逐一进行介绍.(三)监管特征1.设立审批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 A 型,保税物流中心 B 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 ,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3、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2.准人保税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在任何一种监管模式下,都没有备案程序,而是通过准予进入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予进入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目标之一.这个监管目标只有通过对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的监管来实现.3.监管延伸(1)监管地点延伸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专用监管声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2)监管时间延伸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 1 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 1 年;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 6 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

4、 6 个月;保税物流中心 A 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 1 年,可以申请,延长的时间最长 1 年;保税物流中心 B 型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 2 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 1 年;保税物流园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保税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4.“运离“结关根据规定,保税物流货物报关有报核程序,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以电子数据各纸质单证向海关申报规定时段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存,销等情况.但是实际“结关“ 的时间,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 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运离“ 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

5、,该批货物就不再是“运离“的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范围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这里规定时间的报核已经不具备最终办结海关手续的必要程序.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仓库概述1.保税仓库的含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2.存放货物的范围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有:(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3.保税仓库的

6、名称和分类我国大体上有三种保税仓库:(1)公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保税仓储服务.(2)自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3)专用型保税仓库.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 ,称为“ 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案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保税仓库.4.保税仓库的设立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等 6 项条件

7、.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具备要求条件的有关文件.(二)报关程序保税仓库的报关程序可以分为进库报关和出库报关.1.进库报关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人境时,经海关批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办理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2.出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库可以出现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两种情况.保税仓库货物出库根据情况可以逐一报关,也可以集中报关.(1)进口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

8、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各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出口报关保税仓库货物为转口或退运到境外而出库的,保税仓厍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可免缴纳出口关税,免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厍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三)报关要点(1

9、)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 1 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 ,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 5 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

10、,付,存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一)出口监管仓库概述1.含义.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2.存放货物的范围.经海关批准可以存人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有:(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出口配送型

11、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1)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2)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3)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首先应符合海关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仓库面积等 5 项条件,经海关受理审批作出行政许可以及验收,经直属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人运营.“ 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 3 年.(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和更换报关.1.进仓报关.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

12、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予以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 ;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2.出仓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1)出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提交报关必需的单证,并提交仓库经营企业

13、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人仓没有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的,出仓离境海关按规定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2)进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人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3.结转报关.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

14、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4.更换报关.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三)监管和报关要点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5、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 6 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在到期之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4.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四,保税物流中心(A 型) 及其所存

16、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中心(A 型)概述1.含义保税物流中心(A 型), 是指经海关批准 ,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按服务范围分,保税物流中心(A 型) 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2.存放货物的范围(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

17、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3.开展业务的范围保税物流中心(A 型) 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1)商业零售;(2)生产和加工制造;(3)维修,翻新和拆解;(4)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 ,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5)存储法律

18、,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二)保税物流中心(A 型)的设立和管理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A 型) 的必要条件(1)选址.保税物流中心(A 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包括“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 7项.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等 6 项.2.保税物流中心(A 型) 的设立申请 ,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 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19、2)保税物流中心(A 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 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 “,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 型)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3)“保税物流中心(A 型)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 2 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海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 2 年.(4)保税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 ,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

20、备案.(三)保税物流中心(A 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1.保税物流中心(A 型) 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3)从境外进人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

21、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2.保税物流中心(A 型) 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1)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 ,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参见本章第八节有关内容.(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 ,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 ,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

22、许可证件.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 ,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四)监管和报关要点1.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 1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 1 年.2.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不予退还.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

23、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人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4.从境内运人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1)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2)供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 ,检测检验设备等;(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 (B 型) 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 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5.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

24、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6.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7.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保税物流中心(B 型)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中心(B 型) 概述1.含义.保税物流中心(B 型),是指经海关批准 ,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人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2.存放货物的范围.存放货物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 型)相同.3.开展业务的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的业务与保

25、税物流中心(A 型) 相同.不得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 型) 相同.(二)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的设立和管理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必要条件 ,包括“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 4 项.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改要求“ 等 5 项.2.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设立申请 ,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2)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 ,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

26、的文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 型)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B 型 )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3)“保税物流中心(B 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 3 年.(4)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 ,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三)保税物流中心(B 型) 内企业的设立和管理1.进入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2)具有独

27、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 ;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5)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2.进入申请企业申请进人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3.企业进人审批和管理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

28、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四)保税物流中心(B 型) 进出货物报关程序1.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与保税物流中心(A 型)相同.2.保税物流中心(B 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与保税物流中心(A 型)相同.3.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五)监管和报关要点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

29、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2.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 2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 1 年.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4.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5.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

30、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2)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 ,检测检验设备等;(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 (B 型) 各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6.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7.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实施的税率,汇率.8.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

31、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园区概述1.含义,功能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2.保税物流业务包括:(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5)国际中转;(6)商品展示;(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

32、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3.海关监管(1)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囗,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2)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3、对进出园区的货物 ,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对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 24 小时监管.(3)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园区企业建立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终端设备,并与海关进行联网.(4)园区企业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 ,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 1,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编制月度货物进

34、,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5)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6)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 .(7)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 ,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8)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 ,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9)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

35、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 ,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10)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 ,园区企业可以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1)价值 1 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2)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出区退换的货物;(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4)企业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5)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二)报关程序

36、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 “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提交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1)境外运人园区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

37、理申报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境外运入园区的 10 种货物保税,包括转口贸易货物,外商暂存货物等.境外运人园区的包括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三种货物免税.(2)园区运往境外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2.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l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

38、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2)区外货物运人园区区外货物运人园区,视同出口,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照章缴纳;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不予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39、.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 海关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三)监管和报关要点1.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2.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 如果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4.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

40、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5.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和核准.6.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 1 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

41、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8.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9.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七,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区概述l.含义和功能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具有多种功能:出口加工 ,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但是,主要的功能是

42、保税物流.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术税区居住.2.海关监管措施(1)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2)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3)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4)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 ,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5)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

43、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6)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7)为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展示而进口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均可以保税 .(8)为了支持保税区的发展,保税区对某些符合规定的属于免税优惠范围的物资 ,设备,办公用品等享受免税优惠.(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1.进出境报关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2.进出区报关进出区报关要根据不同的

44、情况按不同的报关程序报关.(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或者“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出区,报进口,按不同的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填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 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者 “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出区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企业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2)进出区外发加

45、工保税区企业货物外发到区外加工,或区外企业货物外发到保税区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进区提交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缴纳税费;出区外发加工的,须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需要建立“银行保证金台账 “的应当设立台账 ,加工期限最长 6 个月,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 6 个月;备案后按加工贸易货物出区进行报关.(3)设备进出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设备进区不填写报关单,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税证明联,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 ,不退进口税;设

46、备退出区外,也不必填写报关单申报 ,但要报保税区海关销案.(三)监管和报关要点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 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交验许可证件.2.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列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保税区内也不准开展加工贸易.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可办理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出口退税必须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5.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6.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及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免交付缓税利息.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7.用含有境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进口料件数量征税;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 ,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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