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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4585727 上传时间:2019-01-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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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总厂土地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油田公司机械总厂(以下简称总厂)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生产经营建设用地需要和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办法和吉林油田公司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总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厂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土地,包括总厂及所属各部门、单位通过行政划拨、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本制度所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新增用地、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处置及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 总厂土地实

2、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第五条 总厂土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依法取得,规范使用土地;(二) 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三) 有效盘活,合理处置土地;(四) 加强监督,维护总厂土地权益。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总厂土地管理办公室设在总厂生产管理部,统一负责总厂土地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组织研究国家土地法律政策 环境,指 导、监督所属各部门、 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制定总厂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用地标准,并组织实施;(三) 组织编制总厂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审定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 指

3、导所属各部 门、 单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协调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五) 负责对重大土地复恳项目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开展总厂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七)组织拟订总厂内部重组有关土地处置方案;(八)按总厂信息化管理要求组织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九)指导、监督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管理工作;(十)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第七条 总厂和所属各部门、单位取得、利用和处置土地,应当依据总厂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八条 生 产管理部 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长期业务发

4、展规划以及国家相关建设用地标准等,编制总厂土地利用规划。第九条 总 厂土地利用 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应于规划期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土地利用规划经总厂厂长批准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第十条 生 产管理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于每年 10 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总厂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报总厂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年度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第四章 新增用地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等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标准使用土地。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非生 产性用地。所属各部门、单位商业(产品销售

5、除外)、旅游、娱乐、商品住宅以及办公楼等用地,未经总厂批准不得擅自取得。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 划拨用地目录的新增用地项目,所属各部门、 单位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项目,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争取以协议出让方式和最低价格取得土地。第十四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需报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审批、核准阶段申报用地预审;需报政府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申报用地预审。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批权限和时限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交纳相关用地费用。经批复取得土地的

6、,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验收。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使用权应当登记总厂名下。第十六条 使用期不超两年、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建设项目,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急于开工的建设项目,需先行用地的,应征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工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耕地、林地的,或因管道敷设对地上附着物产生影响的,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原 则上所属各部门、单位在同一地区的用地补偿标准应保持一致。第十九条 所属各部 门、

7、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条 通过受让 、出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或承租土地的,以及在资产收购、企业兼并过程中取得土地的,应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租赁手续。对权属不清的土地,所属各部门、单位不得受让、承租和接受入股。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第二十一条 所属各部 门、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将上一年新增用地情况(包括报批、登记等)报送总厂生产管理部,对未完成报批、登记的项目应予以说明。第五章 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二条 总厂及所属各部 门、单位对合法取得的

8、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保权保量、保值增值义务。取得土地后,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开工建设,不得违法闲置土地。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第二十三条 所属各部 门、单位开展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应优先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存量土地。第二十四条 所属各部 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取得土地时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总厂批准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总厂根据整体 发展和生产建设需要,可对所属各部门、 单位土地进行整合,按以下规定统一调剂使用:(一)通过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总厂内部发布在用、

9、低效利用以及非在用土地基本情况。(二) 所属各部门、单位可根据用地需求选择总厂内部土地,并拟订用地方案和申请,报总厂审批。(三)批复后,由总厂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土地资产内部划转。(四)划出土地的部门、单位应配合划入土地的部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用途、权属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地上地下 资产已报废的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上报土地处置计划,由总厂统一组织调剂使用;第二十七条 对外租 赁土地的,应按照总厂合同管理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出租土地上存在建筑物的,可以将建筑物一并租赁。划拨用地对外租赁,应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国家有

10、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所属各部 门、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或者避免造成土地破坏。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 所属各部 门、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核算土地资产价值,加强土地资产价值管理。 第三十条 所属各部 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土地界标,明确用地界址。第三十一条 总厂建立土地 调查制度。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及时掌握土地宗数、面积、分布、权属、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第三十二条 所属各部 门、单位及员工对破坏土地、侵犯土地权益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与他人发生土地权益纠纷的,应按照总厂纠纷案件管理规定

11、处理。第六章 处置第三十三条 总厂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在用和非在用土地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内部划转、交国家收回或置换、转让、作价出资等。第三十四条 在用土地除根据需要在内部调剂外,不得擅自对外处置。不能在总厂内部调剂使用的土地,经公司批准后可依法对外处置。严禁以处置地上资产名义变相处置土地。第三十五条 所属各部 门、单位土地处置收益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第七章 档案与信息第三十六条 总厂、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交接、归档、登记、利用及销毁,应纳入档案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按照总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土地档案,是指用地企业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

12、合同书)、图纸、费用单据、用地批复、声像材料、土地权属文件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土地使用权证等重要土地权属文件,应由总厂集中管理。第三十七条 总厂统一建立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土地数据,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监督与责任第三十八条 总厂定期 组织对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日常管理、土地处置以及非在用土地综合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厂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总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擅自购买非生产性用地的;(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四)未经审批处置土地,或者故意拆分整宗土地规避审批的;(五)在土地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六)在土地管理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厂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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