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 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进口某外国品牌黄酒 400 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 2000 元,黄酒的关税税率为 15%,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 220 元/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应纳关税80000015%120000(元)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360(元)请注意: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不同。 会计处理: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
2、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借:材料采购 8366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360贷:应付账款 800000银行存款 208000(12000088000)2.从农业生产着手中收购粮食 50 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 20 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 1 万元,装卸费 0.4 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 2000 斤。 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则粮食的采
3、购成本为20000010000400026593.2187406.80(元)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借:存货 187406.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593.20贷:银行存款 2140003.领用上述粮食 50 万斤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 50 吨,对方收取加工费 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 2 万元,均收到 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可以抵扣的
4、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 年 1月 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 11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消费税
5、,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所以,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费税。(4)会计处理:借:委托加工物资 196851.70(加工费 70000消费税 126851.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贷:银行存款 208751.704.将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其中的 20 吨,在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上加价 10%对外销售,款已收到。 解析: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金银首饰)环节缴纳。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 20吨白酒,已在委托加工环
6、节缴纳了消费税,则销售环节不再重复缴纳消费税。而增值税则是道道征税,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应纳增值税384258.50(110%)205017%28742.54(元)5.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共 10 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 50 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 10 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 4.68 万元;向商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3.51 万元。 解析:(1)酒厂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白酒的税率 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用药酒 10%的税率。(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
7、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即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计算。(3)对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20%1020000.5144000(元)应纳增值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17%67000017%113900(元)会计处理:1.收取押金时借:银行存款 783900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000(50
8、0000100000351001.17)其他应付款押金 40000( 468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39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6000其他应付款 8000(468001.172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40006.酒厂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果酒 5 万元发给职工做福利,将自产的 2 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0 万元,税金为1.17 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1 万元,税金为 1.87 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 8 万元。此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 15 万元。 解析:(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9、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如果纳税人的货物是购买的,该行为只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需视同销售。此处果酒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没有取得防伪税控发票,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此处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2)果酒在购进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发放环节不再征消费税。(3)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增值税则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此时会出现增值税计税依据与消费税不同的情形。白酒应纳消费税15000020%220000.532000(元
10、)白酒销项税额11000017%18700(元),白酒进项税额11700(元)(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果酒作为存货发放给职工个人作福利,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会计处理是按照正常的销售程序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贷:存货 50000注: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本例是在小规模出购进的,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所以此处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7)用自产白酒换取生产资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
11、收入,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11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贷: 库存商品 8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2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0007.2009 年 7月,该企业购进原材料等货物,产成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7万元,出口自产薯类白酒 200万元。上期留抵税款 5万元,为便于计算,假设本月无内销收入,薯类白酒增值税税率 17%,退税率 15%。解析:(1)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无需进行消费税账务处理。(2)外购原
12、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借:存货 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0(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借:应收账款 2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3)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00 (17%15%)4(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4)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
13、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0(1754)-18(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8万元。勿需作会计分录。(5)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5%3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 3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01812(万元)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00000(6)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80000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