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成本差异长期挂账不结转,虚列成本费用1995 年 3 月,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汽车总厂进行1994 年度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 “材料成本差异” 贷方余额2600000 元,且该账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另外经询问,证实该厂自 1994 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领用原材料,只按计划价格记入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记入成本与费用。经税务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为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数 2600 000 元挂账不予处理,用来调节成本利润。该厂 1994 年度共耗用材料 50000 000
2、 元,材料成本差异率经核算为-5%。所以应调材料成本差异 2 500 000 元 (50000000-5%)其中管理费用应分摊 500000 元、生产成本分摊 2000000 元(其中已销产品 1000000 元、库存产品 1 000 000 元)。此类案件的发生多在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因此,在检查此类企业时,应着重对“材料采购” 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审查。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 处从略增值税项)借:材料采购(真实价格)贷:银行存款 (真实价格)(2)验收入库后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格借:原材料(计
3、划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真实价格-计划价格)贷:材料采购(真实价格)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格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贷: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材料成本差异 (计划价格-真实价格)(3)领料生产后,结转成本计算出“材料成本 综合差异率”( 即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格之间的综合比率),再按领料数量分摊入成本费用。a借:生 产成本贷:原材料 b借:生产成本贷:材料成本差异(该账户贷方有余额)或借:材料成本差异(该账户借方有余额)贷:生产成本在稽查中应注意这类企业在制定计划价格时往往高于真实价格,并且长期对计划价格不做调整,这样长期使“材料成本差异” 贷 方余 额挂账,生 产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加,挤占利润。该厂上述行为依据征管法第 40 条应确定为偷税,该厂应调增利润1500 000 元(应摊入管理 费用的+ 应摊入已 销产品的),补交所得税款 495 000 元,并处以 2 倍于偷税款的罚款。借:材料成本差异 2 500 000贷:产成品 1 000 0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500 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95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95 000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95 0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990 000贷:银行存款 1 485 000同时还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