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四、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案例:小张和小王于2005年初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在06年底的一次意外事件中小王不幸身亡,留下不满月的孩子和妻子。后来,妻子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的所有权不得不和公婆对簿公堂。经查,小王生前贷款10万出版过一套书籍,请问:1、孩子由谁抚养?2、房子价值60万归谁所有?3、小王贷款如何偿还?4、小王出书所得归
2、谁所有?5、所出书的著作权归谁享有?,民法中,我们主要讲以下几个问题:1、民事主体2、民事行为3、民事权利4、民事责任,案例:,某工商局在家乐福买到一批办公用品,后经确认产品质量有问题。双方的争议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当事人是买卖关系而不是行政职务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特征是“平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主体平等性: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各个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 财产关
3、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基于人身而发生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某市卫生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将本局职工带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共计1.2万元。卫生局行政科长说,人民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院长、副院长都是局里委派的,因此体检费由人民医院自行解决,局里不再支付。医院职工知道后极为不满,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局付款。卫生局则认为这是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处理。问:这一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吗?,点评:,卫生局和医院都是独立的法人,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卫生局的职
4、工去医院体检,那就由卫生局和医院产生民事关系即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医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卫生局,要求其支付体检费。,案情介绍:,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1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
5、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李女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案情介绍:2001年4月,女大学生王颖、张亚丽至某超市购物。在购完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拦下责问有否带没有付款的商品,两人予以否认。后两人被带至保安室开包宽衣检查,没有发现携带其他商品。两人要求超市道歉,超市以有告示告知如有疑问,有权对顾客作必要检查为由,拒绝道歉。王颖、张亚丽以超市侵害其人身权
6、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刘军的儿子刘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
7、有关报道后,即给刘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刘奇征得刘军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刘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刘奇所寄的两幅作品。刘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刘军气愤的是,刘奇的作品没有署上刘奇的名字。针对刘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刘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
8、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儿童也能享有著作权吗?,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夫妻财产的约定合法吗?,秦先生与陈女士于1994年1月结婚。当时,秦先生每月收入6000元,陈女士每月收入700元。在结婚时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男方从每月收入中拿出1500元,与女方每月的700元共同作为家庭生活费,其余财产归个人所有。两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到法院离婚。双
9、方唯一的争议是男方有存款10万元。,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
10、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
11、古碗。,返回,卖出的古碗还能收回吗?,点评,在交易过程中 ,虽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意的,但是由于王某欠缺专业知识,对标的物的价值估计有严种偏差,对标的物的性质有严重误解,如果维持该交易,就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格局的严重倾斜,使得被告刘某以较小的代价取得数十倍的利润,这是明显有勃于社会主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具体到本案中,王某要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12、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因盖房需要黄沙,便与同村专跑汽车运输业务的专业户赵某(即本案的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沙,单价为每车350元。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沙供不应求,价格开始上涨,从每车350元上涨到每车400元。赵某见黄沙价格日渐升高,不愿如数供货。因其有两辆货车用来跑运输业务,一辆为“东风”141型,载重4吨左右;另一颇为130型,载重2吨左右。当地人
13、以“车”作为计量标准时,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指141型卡车的运载量。而赵某则故意用130型卡车给李某供贷。运完10车之后,赵某声称合同已履行完毕,将不再供货。李某当然不同意,要求用130型车再送10车。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他因停工待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赵某则辩称:合同中所说的“车”就是130型货车,因此,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中对运输工具 规定不明时应如何解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否则,当事人将依法被限制、剥夺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
14、任。,某市居民赵某在该市的城乡结合部拥有一处房屋,约为50平方米。赵某想出租此房,便委托他人印刷了100份招租广告到城区张贴。不久,一客户吴某找上门来,声称愿租下该房。赵某提出租金为每月4000元,于当月10日之前交付,吴莱一口应承。赵某询问吴某租房用途,吴某明确告知赵某,此房将用作录像厅,放映影视录像。吴某还对赵某讲,到这里开录像厅,是因为这个地方偏僻,“不常有警察管,很安全可靠”。随后,二人签订了租房合同。赵某特意在合同的“备注栏”中声明:开办录像厅,如引起其他问题,一概由吴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订立两个月后,吴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表示愿在第三个月一起付清。然而,公安机关突击
15、检查了吴莱开办的录像厅,发现其在放映黄色录像,立即拘留了吴某,并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拘留期满后,吴某没有付给赵某两个月来的租金,赵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要回租金?,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有两方面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主体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并且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
17、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
18、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二)法人,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三)其他组织,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等等。,三、民事行为制度,(一)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一个电视台的著名女主持人由于工作关系认识了一个房产大亨,主持人后来由于母亲生病向该富翁借钱,该富翁
19、由于暗恋她,就借给她很多钱,后来主持人又借口开店、周转资金又向其借了很多钱,前后有几百万,但都没打借条,富翁向主持人表白感情时遭到拒绝,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女子返还所借的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三)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明明和小伟今年只有岁,是一对好朋友,两家大人的关系也不错
20、,今年月的一天,妈妈把明明接回家后,顺手把金项链放在了桌子上,就忙起了晚餐,明明则拿着金项链到小伟家去玩。吃饭时,明明的妈妈发现金项链不见了,一问才知道,明明把它送给了小伟。妈妈叫明明赶紧把金项链要回来。一会儿,明明哭着脸回来了,原来小伟不肯把金项链还给他。于是,妈妈带明明来到小伟家,要求小伟归还金项链,可小伟不愿意。这时,一旁的小伟妈妈插话了:“送出去的东西怎么能要回来?”明明的妈妈能要回金项链吗? 读者:梅广,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明明的妈妈能够要回金项链,因为明明根本就无权送出金项 链,小伟根本就不能接
21、受金项链。,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案例】我是军人,今年3月,我母亲患病送医院动手术,需要300元押金,我一时筹措不及,只好把买的一台电视机卖掉,买主了解内情乘机压价,一台价值400元的电视机只给了200元,我虽不情愿,但为了应急只好将电视机卖掉。事后,我总觉得价格不公平,请问,我现在可以提出变更吗?,评析:,你在母亲住院需用钱时,将自家的一台电视机出卖,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不能变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
22、的民事行为才由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你所述,你家的电视机本平价值400元,买主利用你急需用钱的时机,故意压价,以200元将电视买下。果真如此,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即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急需和没有经验,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当地的行情,使一方损失较大而另一方因此而获利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这一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四、民事权利制度,(一)民事权利概述,(二)物权,占
23、有 使用 收益 处分,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权 农地承包权 地役权,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三)债权,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 之债,无因管理 之债,一日,小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车速过快,发生交通意外,将路边一棵老张家的果树撞断,自己的摩托车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小李只好将摩托车送往附近汽车维修厂,进行修理,商定第二日小李到维修厂取车。这时,小李发现自己的包在车祸发生时遗留在出事地点,回头去找,包已经不在了。包内装有小李利用业余时间刚完成的一部小说的初稿。几个月后,小李偶然在本文学杂志上读到一篇小说,发觉这篇
24、署名为王某的作品,基本与自己遗失的小说稿件雷同,只作了一些删改而已。小李后找到王某论理,王某辩称稿件系自己在路边拾到的,且小李并未公开发表其作品,自己有权发表。小李分别与哪些人发生了何种债权债务关系?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案例分析,一天,张婆婆一人在家收拾屋子,以30元人民币将全部破烂卖出。三日后,儿子李先生回家办事,满屋翻找放在床底的破皮鞋。后得知被母亲当破烂卖了。儿子张先生急了,鞋里有他背着媳妇攒下的一万元钱。张婆婆多方打听,方得知那收破烂的是个河南人,姓刘,就住附近。张婆婆找去,刘某起初死不承认。后在张婆婆的质问下承认已将钱存入了银行。张婆婆要求刘某将一万元钱退回自己,刘某坚持不退钱
25、,并理直气壮的说:“我花钱收来的破烂,收来的东西自然都是我的,钱也不例外。这是我的运气。”张婆婆能否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为什么?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谁获得,为什么?,案例分析,点评,张婆婆能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因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26、。 (民法通则有关的法条)。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李先生和他的妻子获得,因为这一万元和它的利息是李先生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部分法条)。,继承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四)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
27、财产。另外,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遗产,我国继承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 (2)子女。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 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3款规定:对子女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立遗嘱人有权用新立遗嘱的形式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
28、后一份遗嘱为准。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案例】继承房屋纠纷案例,林某早年丧妻,有一子和一女,已各自成家。林某的侄子林甲经常去看望老人并提供生活上的帮助。2001年7月,林某立下自书遗嘱,自己死后,存款10万元归其女,房屋2处归其子。2002年10月,林某见侄子林甲住房紧张,便决定将1处房屋送给林甲,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另送3万元存款。2002年1月9日,林某去世。林某的儿子和女儿以林某早已立遗嘱为由,要求林甲退回房屋及3万元钱。请问:林的行为有效吗?林甲要不要退回房屋和3万元钱?,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
29、的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的规定,林某虽已在遗嘱中处分了个人财产,但其以后的行为使财产处分变更,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遗嘱涉及的部分财产内容视为被撤销。遗嘱其余部分仍有效,因此儿子继承房屋一处,女儿继承存款7万元。林甲所获财产是林某生前的赠与,而不是遗赠。因此,林甲有权利拥有1处房屋和3万元钱款。,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容、与财产权有一定联系。,
30、(五)人身权,人身权的种类,照片未经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二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一年,适用于下列情形: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 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五、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案例,2008年,2月25日王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对方的责任是100%,之后2008年7月31号出院。当时双方打算2009年的年后来调节,通过伤残鉴定行之后,会进行调节,倘若调节没有成功的话,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了一年了,是否还能起诉?
31、法院是否受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当时双发打算年后调解要有书面协议。从法律上讲已经过了调解期限,但是即使对方不认可,还可以向法院主张对方侵权,不过要快,一年以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
32、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六、合同法律制度,苹果 每公斤4元,来4公斤,要约,承诺,合同,要约人,受要约人,合同的订立,知识产权的特点:(1)无形财产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2)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其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加以使用。(3)具有地域性,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该国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4)具有时间性,只在特定期间内得到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即告终止。,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三种权利的对比,案例分析,A网站委托甲设计、制
33、作一批手机图片,并约定图片的著作权归A网站所有。图片制作完成后,A网站将该批图片置于该网站网页上供网友付费下载使用。此后,A网站发现B网站未经其许可将该批图片置于B网站的网页上并允许网友免费下载使用,遂要求B网站撤下该批图片并赔偿损失。B网站辩称,该批图片是从甲处购买的,并且未进行赢利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 (1)A与甲的约定是否有效?谁是图片的著作权人? (2)B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1)有效。A网站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权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B
34、网站使用A网站的著作权,应当取得A网站同意并支付报酬,B网站公开让网友下载而未告知A网站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3)B是侵权行为人,甲将A网站的著作权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网站的赔偿由甲和B网站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分析,甲厂自1996年起在其生产的西服上使用“红枫”商标;1998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红枫”商标。2000年3月,乙厂的“红枫”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01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西服上使用“红枫”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5、1、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原则是注册在先,对于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利的例外保护是有限制的,只针对驰名商标、和他人抢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因此乙厂可以向工商局提出侵权查处要求,投诉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 2、若甲无相应证据,则甲将被判定侵权,侵权日自2000年3月起。,衣服傍名牌不眨眼,当事人吴某于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4月2日,从广东某公司购进标有“古老鲨鱼”等标识的服装共计772件,销售306件,销售金额263406元,剩余库存被工商部门现场查扣,总计违法经营额309701.2元。据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服装、背包、皮带、袜子上的商标GULAO&SHARK(古老鲨鱼),未注册。但与注册商标
36、“PAUL&SHARK”(保罗鲨鱼)构成近似,都使用了“&SHARK”英文字母和“鲨鱼”的图案,组合及排列基本相同,两者差别极其细微,让消费者极难辨真伪。 案件点评: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黄陂工商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PAULSHARK(保罗鲨鱼)牌侵权服装327件,罚款15万元。,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 的 概念 和 原则,犯罪概述,刑罚制度,犯罪 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刑罚,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37、不处罚。,案例分析,农民王某办了一个私营建筑公司,搞工程承包成为村里的首富。王某不再满足于只当一个普通农民,该村选举村长前,王某让公司会计从银行提取12万余元现金,自己通过亲友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内装1千元至2千元不等的红包,请他们在选举村长时“多关照”,结果在选举中王某以微弱多数当选为村长。 请问: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请指出罪名)?,分析:,王某竞争村长的手段虽然是不正当的,但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认为涉嫌犯罪,那么首先可能考虑的是破坏选举罪或行贿罪。根据刑法第256条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贿
38、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本题中村长的选举并不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王某贿买村民的选票虽然属于为了不正当利益,但其给予财物的对象是村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总之,王某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村长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但根据刑法第3条的罪刑法定原则,尚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公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39、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案例分析,如某人为公司A领导,现由他决定购进一批原料。原料市场价格为100元/吨,供应商答应如A领导能120元/吨购进,则返利15元/吨给A领导,A领导如果以100元/吨购进,却以115元/吨报销,也就是每吨贪污15元。请问这两种情况下,哪个罪行更重?,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最轻的是受贿数额10万元处十年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
40、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到1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适用刑法人人
41、平等的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李某是某市市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约1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法官认为,李某是本市的老市长,而且确实为本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你对这一观点作何评价?,案例分析,甲、乙两人都犯了故意伤害罪,均致人重伤。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乙犯罪后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5年,以相同罪名判处乙有期徒刑8年。请问:法院的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吗
42、?,案例分析,(二)犯罪概述,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3条,犯罪嫌疑人:朱某,工人。1998 年8月的一天,朱某以5200 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使用一星期后朱某以该车有毛病找到 薛某要求退车,遭到薛某的拒
43、绝后,朱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朱某800元。四天后,朱某又以同样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相威胁到薛某处要钱时薛某报警,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讨论问题:朱某是否构成犯罪?,案例分析,本案中,朱某与薛某就他们之间的约定达成一致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朱某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并有得到完好的商品的权利; 薛某负有交付一辆完好无损的摩托车的义务并得到约定的车款,但是,薛某在交易时隐瞒了该摩托车有瑕疵的事实,使得朱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此车。薛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违约在先。朱某在购车后发现该车有毛病,自己先后修理了几次,花了不
44、少钱,遂向薛某得出退车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又要求薛某退还适当的钱作为补偿,这一要求是合理的,是双方买卖关系的延续。朱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朱某以暴力迫使卖主退货款, 目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益,只不过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属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问题结论 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侵犯了什么,案例分析:,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王某、
45、陈某、方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假条、假发票、收入不记账、重复报销手段,九次冒领并私分霞西林工商公司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三次单独侵吞公款3万余元,五次参与私分公款分得8万余元,共计11万余元;陈某得款5万余元,方某得款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判处陈某、方某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王某、陈某、方某提出上诉认为霞西林工商公司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他们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分款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某等人私分霞西林工商公司款项属实,但该公司虽曾注册为集体经济组织,但该公司经营的资金、场所等均是王某
46、等人自行筹措的。在管理形式上,该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营亏,因此 该公司属于个人合伙性质的经济组织,王某等人私分的38 万余元人民币,是合法收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宣告王某等人无罪。讨论问题:王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不构成犯罪。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象是公共财产。本案被告人兴办的霞西林工商公司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合伙性质的经济组织,因而决定了他们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他们所分款项是合伙企业的盈利,属于合伙人自己所有,不是公共财产,所以,他们分取自己合法收入的行为不是犯罪。问题结论 王某等人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
47、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责任能力,14-16周岁,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外,无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48、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直接 故意,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可能+放任”。,间接 故意,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过于 自信
49、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 大意的过失,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