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附件: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 目合同海 口 国 家 高 新 区 PPP 项 目 包 ( 一 )PPP 项 目 合 同甲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乙 方 :二 一 六 年 六 月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目 录第 1 章定义和解释 4第 2 章声明与保证 8第 3 章前提条件 .10第 4 章权利与义务 .11第 5 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15第 6 章项目前期工作 .18第 7 章项目融资 .21第 8 章项目用地 .24第 9 章项目建设 .25第 10 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 33第 11 章股权变更 37第 12 章付费机制 38第 13 章履约担保 47第 14 章保险 48第 15 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50第 16 章不可抗力 52第 17 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54第 18 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57第 19 章项目的移交 62第 20 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64第 21 章合同附件 65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2本 合 同 由 以 下 各 方 于 2016年 月 日在海口市签署。甲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电话
3、、传真及电子邮箱):鉴于:( 1)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同时引进先进管 理和技术 、 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效率 , 海口市人民政 府决定实施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 (一) , 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授权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 的社会资本, 依法与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 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海口市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 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投资 、 设计、 运营、 管理本项目的主体。 项目公司设立后,
4、通过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合同的方式 继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和 互 利 的 原 则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3采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 , 及甲方竞 争 性磋商文件 、 乙方投标文件等的约 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4第 1 章 定 义 和 解 释1.1
5、定义本项目合同中,除文件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甲方 指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 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指乙方与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为实施投资 、 设计、 融资、运营、维护海口国家高新区PPP项目包(一)而按照双方签订项目 公司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海口市共同设立的企业法人。指 由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署 的 海 口 国 家 高 新 区 PPP项 目 包 ( 一 ) PPP项 目 合同, 包括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与本项目合同相关之补充修改的协议本 合 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
6、 项 目 指海口国家高新区PPP项目包(一)。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指 所 有 适 用 的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级 政 府 和 政 府 部 门 颁 布 的政策性文件 、 技术标准 、 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 它 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为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适用 法律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指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的 实 施 、 颁 布 、 修 改 、 废 除 或 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
7、变动等, 该等变更将对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法律 变更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指中央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 局 , 或 具 有 各 级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功 能 的 其 他 行 政 实 体 , 以 及 前 述 部政府 部门门授权行使职权的机构。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5前期代理单位 指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法人。监理 机构 受甲方委托,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法人机构。批准指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为 项 目 进 行 投 融 资 、 设 计 、 建 设 、 运 营 维 护 以及移交而需从政
8、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的担保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 金 或 履 约 保 函 。 若 乙 方 提 交 的 为 履 约 保 函 的 , 则 该 等 保 函 需 同 时履约 担保为国内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建 设 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初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 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违约力等。交 工 日 指项目初步验收通过之日。工 作 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任何日期。指 为 保 护 、 养 护 项 目 和 保 障 项 目 安
9、全 畅 通 所 设 置 的 防 护 、 排 水 、 养护 、 管 理 、 服 务 、 交 通 安 全 等 设 施 、 设 备 以 及 专 用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项目 设施等。1.2 解释1.2.1 本 合 同 的 常 见 解 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 , 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 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2)“元”指人民币元;(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 定。以上、以下、以
10、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 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6( 6) 所 指 的 日 、 月 和 年 均 指 公 历 的 日 、 月 和 年 , 其 中 一 年 以 365天 计 , 一 个 月 以 30 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 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
11、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 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1.2.2 解 释 原 则1.2.2.1 本合同条款若出现歧义 , 应首先采用文义解释方法 , 采用文义方法时 , 需注意 以下几点:( 1)合同正式文本优先于辅助资料。在合同订立至履行完毕过程中,当事人之间 可 能 存 在 多 种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交 流 文 件 , 如 电 报 、 信 函 、 合 同 草 案 、 通 知 书 等 , 所 以 解 释 合同原则上应以正式文本为基础 , 辅助资料只起证明正式文本内容的作用 , 一般不得以 辅助资料否定正式文本的内容;( 2)补充合同及变更合同优先于原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作为
12、合同履行过程不可 避免的修改,是当事人依共同意愿改变原合同的重要依据;( 3)对列举事项的解释 (指包括但不限于条款 )除非当事人明示排除其他可能时, 否则不得作为限制概括规定的理解;(4)文义解释必须合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否则,不予适用。1.2.2.2 若文义解释方法仍不能解决歧义 , 则应采用公平合理的方法 。 采用公平合理的 方法需注意以下几点:(1)解释合同时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真意。这 些情况包括:当事人之间最初接触情况,已确定的习惯性做法、订约后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性质和目的、通常所赋予合同条款或陈述的含义,交易惯例等;( 2)解释合同时应符合社会经验。
13、社会经验是为大多数人所肯定或视为当然的事 项,解释合同也必须符合社会经验,凡与社会经验不相符合的判断不能成立;(3)解释合同时应依公平合理的要求。合同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含义时,应取 对双方均有利的解释 ;可做有效解释也可作无效解释时 , 应取有效解释 ;条款含义不明时,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7应作不利于条款提出者或合同起草者的解释。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8第 2 章 声 明 与 保 证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2.1.1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2.1.2甲方已获得海口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有权签
14、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2.1.3 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的权力或授 权;2.1.4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 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 或与之相冲突;2.1.5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 除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 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签 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 、 仲裁或其它争 议 (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2.1.6 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 , 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
15、 目的主管部门,则应由届时主管部门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2 乙方 的声明和保 证2.2.1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2.2.2 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 (公司性质 ) , 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 法人资格和完全法律权利能力;2.2.3 乙方及其签约代表均已具有所有必须的授权 , 本合同的签署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 的任何内容以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 、 法规 、 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2.2.4 乙方保证至签署本合同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 、 并 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
16、同和 (或) 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和仲 裁;2.2.5 乙方保证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资质以及充分的财务能力、管理能力、人力资源、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9技术支持和经验,能够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每一项义务; 2.2.6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履行本合同,并保证用于 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2.2.7乙方为依据注册地法律成立的法人或法人联合体,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内部行动 , 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 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17、2.3 各方 的声明与保 证自签署本合同时至合作期限结束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项声明与保证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并在任何方面没有误导性。2.4 违反声明与保证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者被证实是不真实 、 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 的 , 均应被视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 对 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 采取补救措施, 与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直至终止本合同。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0第 3 章 前 提 条 件3.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3.1.1 本合同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3.1.2本项目已完成融资交割;3.1.3 已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18、。3.2 前提条件豁免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 , 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 该豁免权利。3.3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3.3.1 合同终止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 , 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3.3.2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 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3.3.3 经济赔偿如 因 合 同 一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0日 内 满 足 其 应 当 满 足 的 前 提 条 件 而 导 致 合同
19、终止的, 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 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 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 , 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1第 4 章 权 利 与 义 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4.1.1.1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 权利;4.1.1.2 依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投资 、 设计 、 建设 、 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监 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4.1.1.3 依 法 组 织 委 托 中 介 机
20、 构 , 对 乙 方 的 投 资 、 设 计 、 建 设 、 运 维 、 管 理 、 安 全 、 质 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1.1.4 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 , 相应的费用由乙 方负担 。 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 , 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 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1.1.5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发生紧急情况或者项目公司违约情况 下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4.1.1.6 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 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 给甲方指定机
21、构行使 , 亦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委托甲方指定机构代为履 行。甲方对甲方指定机构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1.1.7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部门依据适用法律行使的法定权力;4.1.1.8 行使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4.1.2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4.1.2.1根据乙方的融资需要,提供融资需要的项目合法手续以及支撑乙方享有本合同 约定的各项权益的文件和资料;4.1.2.2 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 确保本项目设计、 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4.1.2.3 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 保证项目正
22、常开工 ; ()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24.1.2.4完成本项目的用地规划及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乙方有权为本项 目合法使用和合法出入本项目场地。甲方提供的项目用地需符合下列条件:范围清楚, 面积准确;权属清楚,无争议;4.1.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且甲方应协调市财政局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本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和 运维绩效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4.1.2.6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4.1.2.7 按照行业规定 , 将可能争取到的本项目的各级各项
23、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用于本 项目的可用性付费;4.1.2.8 甲方应依法为本项目争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4.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2.1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4.2.1.1 享有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4.2.1.2 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4.2.1.3 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 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 有关事宜进行沟通 , 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 , 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 , 则 不应视为乙方违约;4.2.2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4.2.2.1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等 的 规 定
24、 ,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筹 划 、 资 金 筹 措 、 建 设 实 施 、 经 营管理 、 债务偿还 、 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的 全 过程 , 对项目的质量 、 投资 、 工期 、 安全、 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4.2.2.2 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 , 持续 、 安全 、 稳定地提供服务, 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4.2.2.3 合作期届满,按本合同第19章给定完好、无偿移交项目;4.2.2.4 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 , 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 、 转让 、 出租 、 抵押等 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25、4.2.2.5 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 , 并有义务配合 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34.2.2.6项目公司应在注册成立后 30日内,向前期代理单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及其他除 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政府承担之外的纳入 PPP项目投资范围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报告的编制 、 征拆补偿费 , 评审费用 , PPP咨询服务费 , 工程勘察费 , 初步设计费, 工程监理费; 4.2.2.7甲方已开展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乙方承接并完善相关手续;4.2.2.8 按
26、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4.2.2.9 乙方应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4.2.2.10 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 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 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 该种 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 , 则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 对待处理,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4.2.2.11 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4.2.2.12 在合作期内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本项目的相应人员、技术和设备,并保持相 应的批文和资
27、质的有效性;4.2.2.13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购买和持有本行业适用法 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4.2.2.14 行使并履行法律、法规、海口市政府政策和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 义务。4.3 双方共同的义务4.3.1 双方对本合同及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 , 但甲方为充 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4.3.2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 , 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1)一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为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 2)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
28、,被要求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 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3)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某事件或情形将对另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时,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4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5第 5 章 项 目 的 范 围 和 期 限5.1 项目范围乙 方 与 海 口 市 政 府 指 定 的 海 口 国 家 高 新 区 发 展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出 资 成 立 项 目 公 司 , 由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本
29、 项 目 的 投 资 、 设 计 、 建 设 、 运 营 、 维 护 和 管 理 , 合 作 期 满 后 将 所 有项目设施资产全部无偿移交甲方或海口市政府指定机构。5.1.1 项目建设范围5.1.1.1 道路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道路设计起终点 红线宽(米) 道路总长(米)1南 海 大 道 药 谷 段 人 行 道建设项目永 万 西 路 与 南 海 大 道 交 叉 口 永 万 东 路 与 南 海 大 道 交叉口60 1901.0112海马工业园 (三期 ) 规 划三路工程椰 海 大 道 -规 划 路 南 渡 江 大道 20 564.0033海 马 三 期 中 央 大 道 南 段市政工程北 起 于
30、 椰 海 大 道 , 南 至 南 渡江大道 40 564.0035.1.1.2 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一号专职消防站工程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一号专职消防站工程位于美安科技新城 A0412地块,主要经济技 术指标如下:序号 经济技术指标 单位 指标1 总用地面积 4562.932 总建筑面积 3570.342.1 营房 3450.342.2 训练塔 120.003 建筑密度 % 204 容积率 % 0.805 绿地率 % 30%6 建筑高度 m 205.1.2 项目建设内容5.1.2.1 道路项目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6道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 、 排水工程 、 绿
31、化工程 、 照明工程 、 交通工程 等,详见下表: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备注道 路 ( 人 行 道 ) 工 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1南 海 大 道 药 谷 段 人 行 道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道路工程2海 马 工 业 园 ( 三 期 ) 规 划三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 照明工程 交通工程 本 项 目 仅 预 留 给 水 、 电 力 、 电 讯 、 燃 气 等 其 它 市 政 管 线 工 程道路工程排 水 工 程 ( 雨 水 、 污 水 )照明工程 交通工程3海 马 三 期 中 央 大 道 南 段 市政工程绿化工程管 位 , 不 考 虑 具 体 设 计5.1.2.2 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一号专职消防站工
32、程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一号专职消防站工程子项目包括:一幢4层消防队营房、一幢三 层训练塔、跑道、篮球场及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采购,并配套建设绿化、道路、停车场。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土 建 工 程 、 装 饰 工 程 、 给 排 水 工 程 、 电 气 工 程 、 绿 化 工 程 、 消 防 设 备 采购工程。5.1.3项目运营维护范围5.1.3.1 道路养护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和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信号灯控制、视频监控系统、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维护。5.1.3.2物业管理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一号专职消防站物业管理。5.2项目投资规模( 1)本项目总投资 13643.05
33、万元,其中工程费 8488.24万元(含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3971.24万元,工程预备费921.31万元,建设 期利息262.26万元,最终投资以经审计的项目总投资为准。(2)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本项目的各类报告的编制、评审费用,征拆补偿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7费、 PPP咨询服务费,工程勘察费,初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费 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 、 规范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相关款项 。 本项 目中海马工业 园 (三期 ) 规划三路工程 、 海 口 美安科技新城一号专职消防站工程的征地 拆迁
34、工作已完成 , 征拆补偿费由政府承担 。 南 海大道药谷段人行道建设项目 、 海马三期 中央大道南段市政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正在开展 , 征拆补偿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 征地拆迁 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 。 本项目其他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 已发生的 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公司向前期代理单位支付 。 前期代理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前期费用 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项目公司支付前期费用的依据。序号项目名称 工程费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万元)工程预备费建设期利息项目投资(万元)备注1南海大道药谷 段人行道建设 项目2637.49 1509.24 331.74 87.46 4565.93 含征拆
35、补偿 费 1056.992海 马 工 业 园 ( 三 期 ) 规 划 三 路 工 程1011.30 208.01 114.82 30.97 1365.10 不含土地费 用 216.003海马三期中央 大道南段市政 工程3111.88 2041.87 365.80 108.18 5627.73 含征拆补偿 费 1495.714海口美安科技 新城一号专职 消防站工程1727.57 212.12 108.95 35.65 2084.29 不含土地费 用 239.405 合计 8488.24 3971.24 921.31 262.26 13643.055.3 项目资产权属本项目土地由政府提供 , 合作
36、期内乙方不享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 也不享有地上建 构筑物的所有权 。 项目公司投资形成的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料归属项目公司 。 合作期满后 所有项目设施资产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海口市政府指定机构。5.4 合作 期限本 项 目 的 合 作 期 限 自 2016年 7月 25日 ( 暂 定 ) 起 算 , 共 10年 , 其 中 建 设 期 1年 , 运 营 期9年。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8第 6 章 项 目 前 期 工 作6.1 已完成的前期工作6.1.1 南海大道药谷段人行道建设项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6.1.2 海马三期规划三路工程 项目已完成项目立
37、项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图审等前期工作。6.1.3 海马三期中央大道南段市政工程 已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测量、勘察工作已完成。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环评等手续办理完成。6.1.4 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一号专职消防站工程 项目已取得选址意见批复、规划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勘察工作已完成。6.2 前期工作的承接6.2.1 本项目前期代理单位已签订合同和已开展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乙 方承接并完善相关手续,其它未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实施。6.2.2 甲方应将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规划意见、 勘察设计报告等前
38、期工作文本、 资料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移交给乙方 (如有) , 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6.3 前期工作费用6.3.1前期代理单位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工作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大写:) (详见附件1)。其中已签订合同的工作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大写:)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30日内 , 由乙方支付给前期代理单位 ; 已开展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作费 用由乙方完善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30 日内支付给相关单位。6.3.2 乙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6.3.3 乙方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196.4 乙方主要工作内容
39、及要求6.4.1 乙方前期工作主要内容6.4.1.1 乙方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承担 包括项目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工作 。 如乙方自身具备法定的勘察设计资质 和能力,可自行承担上述前期工作。6.4.1.2 乙方应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完成勘察设计工作。6.4.1.3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 、 施工 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如必须进行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6.4.1.4 乙方有权参加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评审会。6.4.
40、1.5 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水、用电等事项的报批。6.4.1.6 乙方应依法办理开工所需各项建设手续,取得施工许可。6.4.2 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确认乙方在此确认: 在本合同签订前, 已经审阅、 并且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项目 “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初步设计” 。 乙方在此 接受项 目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初 步设计 ”作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基准和工程规模基准标准,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6.4.3 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6.4.3.1 乙 方 应 督 促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按 已 批 准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工 程 规 模 进 行 项 目
41、的 勘 察 与 设计 。 除政府相关部门另行批准外 ,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应 按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 其审查意见执行。6.4.3.2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1)乙方对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2)乙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 查批准。6.4.4 应 免 除 甲 方 的 责 任6.4.4.1 乙方应对项目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 , 包括设计的安全性 、 可靠性 、 经济性及合 理性等。6.4.4.2 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或任何规范 、 或乙方的修改提出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42、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20反对意见 , 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 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的 与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6.4.4.3 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 , 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的 设计或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21第 7 章 项 目 公 司 设 立 及 投 融 资7.1 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由乙方与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共 同出资成立。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 20%,共 27,286,100元( ¥ 贰 仟柒佰贰拾捌万陆仟壹佰元 ) 。 其中 , 海口
43、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 币 (大写) 2,728,600.00元( ¥ 贰佰柒拾贰万捌仟陆佰 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10%; 乙方出资人民 币 (大写 ) 24,557,500.00元 ( ¥ 贰仟肆佰伍拾伍万柒仟伍佰 元 ) , 持有项目公司 90%股权。若乙方为联合体,其出资方式与比例依据投标文件联合 体协议约定条款确定。以上出资均为货币出资。7.2 项目 融资项目总投资 13643.05万元 , 项目融资资金为项目总投资的 80%, 即人民 币 (大 写 ) 109,144,400.00元 ( ¥ 壹亿玖佰壹拾肆万肆仟肆佰 元 ) 。 项目公司应采取多 种渠道合法地筹集
44、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 。 若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 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则由乙方补足。7.3 融资 及担保的限 制7.3.1 乙方有权以本项目权益进行融资, 但融资前需要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 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 乙方不得独自或允许他方在本项目的权利和利益中设立任何 其它担保物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或不动产抵押权。7.3.2 除因本项目的投资 、 运营及维护之目的外 , 项目不得因任何其它目的进行 融资。 7.3.3项目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甲方批准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并将相关担保文件及时交甲方备案。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
45、PPP 项目合同227.4 甲方 对融资的支 持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 , 在合法的前提下 , 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关的便利 和支持,必要时出具相关文件和证明。7.5 投融资监管7.5.1 甲方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 , 乙方应积极配 合,接受甲方因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7.5.2 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 , 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 项,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7.5.3 甲方有权就以下事项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管(1)筹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严格执行甲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
46、资本金与融资资金是否 及时到位;(3)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4)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5)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6)是否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7)是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8)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等相关款项;(9)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 10) 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 、 使用 监 管有关的法律 、 法规等规定的 其他行为。7.6 项目 资金链的保 证7.6.1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 、 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
47、。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23项目资本金一次到位 , 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 ,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7.6.2 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金到位后 30天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指定机构审 查。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24第 8 章 项 目 用 地8.1 土地使用权本项目中土地由政府提供 , 乙方不享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 政府将项目用地 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8.2 土地使用限制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 /或本合同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 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8.3
48、 临时用地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 , 涉及临时用地 , 则由 甲 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 临 时用地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8.4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8.4.1 甲方有权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8.4.2 甲方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 行使此项出入权。8.4.3 甲方进入场地需要遵守乙方的安全保卫规定 , 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 和运营。8.4.4 上述条件和限制仅是对甲方合同权利的约束 , 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为依法 行使其行政监管职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限制。海口国家高新区 PPP 项目包(一)PPP 项目合同25第 9 章 项 目 建 设
49、9.1 监理单位的选择9.1.1 甲方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适用法律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 、 进度、 投资、 安全、 文明施工、 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 相应的监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由项目公司承担。监理费支付方式按海口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9.1.2 甲方应自与监理单位签署监理合同后 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提供监理 合同原件一份。9.2 交工日期本项目交工日为2017年7月24日(暂定)。9.3施工计划9.3.1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上报项目施工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详细 的实施方案 、 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 , 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 应的保障措施。9.3.2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 施工计划时 , 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 , 并阐 明 原因 ; 对于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 正当理由的 , 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 。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 不 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做修改。9.4上报义务9.4.1 在项目交工日前 ,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 、 施工进度、 资金使用报告。 该报告应根据施工计划, 详细 说明已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