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公民的内涵及其培育 曾妮 班建武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摘 要:生态公民意味着不同区域、不同代际的公民依据各自所享有的“生态足迹”的界限,公正分配彼此的生态权利与 义务。关系性思 维(世界观 ),生态权利本位和义务意识是其根本特征。因此,生态公民教育必须着力于培养学生具有以“关系”为核心的世界观,重点是对生态权利的发展性和公共性有充分的认识和把握,同 时 ,在生 态义务方面,应该以在明确个体与他者的内在利益关联的基础上, 坚守生态义务的法律底 线,明确生 态义务的联合主体并具有节制的美德。关键词:生态公民;生态足迹;生态公民教育;关系;权利;义务The conc
2、ept of ecological citizen and the ecological citizenship educationAbstract: An ecological citizen is the citizen who lives in different places and across different generations undertakes the right and duty justly according to the ecological footprint. Relational thinking and consciousness of right a
3、nd duty is the essential traits of ecological citizen. Therefore, the ecological citizenship education should develop the relational thinking,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of consciousness of right which is expansibility and publicity, adhere the legal bottom line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bene
4、fit accordance between oneself and the others, make sure that the citizen, enterprise and government undertake the ecological duty together, and bring up the virtue of control.Key words: ecological citizen; ecological footprint ;ecological citizenship education; relation; right; duty随着人类发展需求与自然环境资源承
5、载限度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生态危机不仅仅表现为一个环境问题,更上升为一个关系着国家政局稳定与发展前途的政治问题。我国已正式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总体布局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培养现代生态公民,就不仅仅是一个学理上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发展需要积极回应的重大实践课题。而要有效实现生态公民培育这一目标,就必须对何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 2012 年度教育学青年课题“媒介时代的公民教育:基于媒介批判的立场”(CEA120119)阶段成果之一为生态公民等前提性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否则就容易在实践层面产生偏差。基于此,本文主要从生态公民的内涵入手,揭示生态公民的基本
6、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生态公民教育的世界观及其核心要素,以期为生态文明建设在教育领域中的落实提供一个可能的思路。一、何为生态公民生态公民作为一个偏正短语,其核心是公民。因此,如何理解公民,就成为如何理解生态公民的前提。在这方面,檀传宝教授关于公民与臣民、私民概念的辨析可以作为我们深入了解公民内涵的重要参考。 1相对于臣民的“无我” ,公民显然代表的是另一种人格形象,即个体是作为独立自主的大写的人而存在的,简言之,公民就是做自己命运的主人;相对于私民的“无他” ,公民则意味着对公共事物的积极参与和自觉承担,是把个体的发展与其所属的更大的共同体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作为与“臣民
7、”相对的公民,主张的就是个体作为一个独立人格所天然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作为与“私民”相对的公民,强调的就是作为共同体中的独立个体对共同体的发展所具有的责任与义务。现代意义上的完整公民,就是要超越传统社会“臣民”与“私民”人格的局限,走向“我”与共同体的和谐统一。由此可见,构成公民基本身份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两个:权利与义务。权利更多地与自由、独立相关,义务则更多地关涉到责任与参与。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性是它们的共同属性。也就是说,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其他一般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着眼于个体的公共生活,后者则主要体现为一种私人性的生活。因此,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
8、键是要在公共生活的视域中加以具体把握。而公共生活的基本要义则在于:1.就空间而言,公共生活指向的是私人空间之外的共同体生活;2. 就内容来说,公共生活指向的公共事务而非具体个人事务;3.就目的来看,公共生活指向的是“公共善”的维护和发展。因此,所谓公民,就是在公共生活中,以主体的身份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公共生活的有序进行和公共利益的普遍达成。公共生活的属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涵。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共生活具有明显的实体性特征,它主要是以有限空间内的在场为前提来展开公共生活。即公共生活在空间上局限于人的活动半径,在人员参与上需要个体的实际在场。由于公共生活边界的有限性
9、,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也因此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地方性和静止性。当前,公民公共生活的变迁,除了在共时态层面表现为空间结构的不断向外拓展之外,在历时态层面,由于人类自我改造能力的不断提高,公共空间也呈现出时间概念上的代际延展。与此同时,由于空间结构的向外拓展和时间概念上的代际延展,公共生活在深度方面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卷入性、关联性和复杂性。而生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上公共生活变迁的集中反映。首先,空间结构的向外拓展,使得生态问题的直接制造者和承担者已经超越地区、国家边界的局限,而具有明显的全球性特征,深刻影响着当代人的公共生活乃至个体私人生活的质量。其次,生态自身的系统性以及生态调整的长期性也
10、使得诸多生态问题的后果不仅仅是作用于当代人的生活,而且会延伸到尚未在世的新一代。这一切使得生态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环境问题,而变成了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代际以及不同物种之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因而,生态公民的提出,实际上是源于公民公共生活的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要求当代公民在积极思考其权利与义务的时候,不能局限于以自我身体介入程度为边界去裁量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承担。对此,多布森在公民与环境一书中所提出的“生态足印”(ecological footprint ) 概念对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生态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具有重要的启示。多布森认为,生态足印指的是个体在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时所消耗的生态
11、空间 (ecological space)。生态空间既包括我们所消耗的物质数量,也包括需要用来吸收废物的自然空间的数量。因此,生态足迹越大的个体,其所承担的生态义务就相对越大。他指出,“只有这样一些人才负有生态公民的义务,他们以这样一种方式占有了生态空间,以致妨碍或损害了现在和未来的其他人追求他们的重要目标的能力。 ”2由此可见,生态公民对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不是以其身体是否在场为依据,而主要是以其行为对公共生活的利益卷入程度为标准。即从生态的视角看,即使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到远距离他者的生活,但是,他的行为依然有可能会对他人的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如,公民在家庭生活中的用水问题,就不能简单视为一种个
12、人的私人行为。这是因为水资源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这就意味着公民哪怕是在私人空间中对诸如水等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本身都会产生公共性的后果。因此,在生态问题上,公民的任何举动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全局性的影响。由此可见,生态概念的出现,打破了过去主要基于特定空间和在场世代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模式。公民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地方性、区域性和静止性,已经很难有效处理生态问题的全球性和发展性,它要求站在一种更具普遍联系且更具可持续发展的世界观上重新审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原有的实体性的公民概念已经难以有效应对这样一种变化了的公共生活现实。因而,迫切需要赋予公民这一概念以更丰富的联系和内涵。而生态公民的提出,则是对这种变化了的
13、现实的一种积极回应。生态与公民概念的结合,主要表达是一种以多重关系为核心的世界观,重新审视不同关系范畴之间的基本权利分配与义务承担。其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基本原则就在于,以对他者(不管其是否在场)利益的实际影响程度为标准,凡是公民行为影响到了他者的利益,那么,双方之间必须基于平等的原则来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所谓生态公民,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不同区域、不同代际的公民,由于彼此所占有的“生态足迹”的不同而形成的超地域、超代际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关系。也就是说,生态公民的复杂性就在于,它以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为表征,实则需要处理的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跨区域、跨代际的公正分配问题。因此,对生态公民的培育,重点就
14、在于如何帮助学生学会以公正的原则处理好与不在场的他者之间在基本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分配关系。为此,生态公民教育,首先是一种关系性思维或世界观的教育。其次是一种生态权利的教育,最后则是生态义务的教育。二、生态公民教育的前提:树立以“关系”为核心的生态世界观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生态公民教育,首先是一种关系性思维或世界观的教育。对于生态公民而言,这里所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一种描述不同空间、时间的主体和物种在实际行为方面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更指向的是一种以“关系”为核心的世界观。即在生态视角下,公民应自觉将自我与他者作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看到彼此内在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因此,要有效落实生态公民的
15、培育,必须将“关系”上升为一种世界观。学生只有在“关系”世界观的框架下,才能准确把握和定位自我作为生态公民应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关系”的世界观,它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价值的存在。作为客观存在着的“关系”世界观,它主要描述的是关系的类型及其运动发展特征;作为价值存在的“关系”世界观,它则主要反映了包括自然在内在整个社会的发展当中所蕴含的目的合理性。因此,对学生进行以“关系”为核心的世界观的教育,重点就是要帮助学生具体理解和掌握关系的客观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具体而言, “关系”客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静态角度把握关系的实体构成,它主要回答的是关系的主要类型;二是从动态
16、的视角把握关系的运动路径,它主要回答的是关系的发展特征问题。因此,在生态公民的培育中,学生对作为世界观的“关系”的认识,重点是把握以下三点:了解生态关系的实体构成、把握生态关系的基本运行路径、明确生态关系的价值原则。前面两点主要侧重对关系客观属性的把握,最后一点则重在对关系价值特征的揭示。第一,在关系的实体层面,明确生态关系的基本范畴。诚如前文所述,生态公民主要处理的是围绕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的不同区域、不同代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关系。因此,生态公民面临的关系主要有三重:人与自然、区域与区域、代与代之间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作为具有主体能动性的人类对生存环境的敬畏、感激与保护
17、,关键是一种和谐关系的建立;所谓区域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的是不同地区、国家的公民,在全球生态建设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分配;所谓代际之间的关系,则主要指的是不同世代的人在共享同一个生态方面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履行的基本义务。在这方面,需要警惕的是几种不良的社会意识对生态公民的消极影响:极端民族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及时消费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为此,要帮助学生学会从一种普遍联系的角度出发,在区域之间、代际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结构中,形成以权利和责任分配为核心的公共生活意识和能力。这主要是帮助学生对“关系”世界观的一种静态把握。第二,在关系的运动层面,明确关系的不可逆性。生态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系统。一
18、旦这种平衡性被打破,那么,这将会对生态的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而,所谓生态关系的不可逆性,主要指的就是生态灾难一旦造成,对其的弥补和修复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甚至有些灾难是无法修复的。如物种一旦灭绝,那么,这实际上就意味这生态平衡的某些断裂,这种断裂对生态的影响将是深刻且难以维护的。因此,意识到生态关系的不可逆性,实际上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生态问题上保持谨慎的态度,重视不同世代、不同物种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主要是从动态发展的视角丰富学生对“关系”世界观的认识。第三,在关系的价值层面,把握关系的公共性和公正性。所谓关系的公共性,是相对于关系的私人性和个体性而言的。中国文化传统非常重视关系,但是,关
19、系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更多地是被视为一种私人性的人伦。对这种私人性的人伦关系的强调,一方面源于中国社会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所建构起来的国家伦理,另一方面则源于小农经济时代个体生活的自足性。在生态公民的培养中,首先需要打破的就是这种基于私人性的利益关系格局,而赋予关系以公共性的内涵。也就是说,强调生态关系的公共性,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在以生态关系为核心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中,每个人对这一共同体的介入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而,关系的公共性是以利益的相关性为前提的,而这种生态利益的享有者、维护者不是指向特定的个体或部门,而是每个公民都不得不卷入的。因此,帮助学生理解关系的公共性,其根本目的就在于
20、帮助学生能够从自我日常生态行为的细节中,关照到更为普遍的公共的利益。如果说,关系的公共性更多地是从关系的延展面来论述的话,那么,关系的公正性则更多地是从关系的水平面来界定的。公正首先意味着在同一规则之下的同等对待,即平等是公正的第一要义。在生态问题上,平等问题主要涉及对三重关系的理解:1.人与自然的平等;2.当代人之间的平等;3.代际之间的平等。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最常见的问题是“人类中心主义” ,片面强调人定胜天,忘记了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这一基本事实。实际上,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必须牢记自己在自然界中的恰当位置,不能满足于把自然作为人类活动的外部条件来对待。因而,在这个问题上,应帮
21、助学生转变观念,由征服自然的世界观变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把其他生物当做朋友的世界观。在当代人之间的平等这一问题上,应看到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共享生态文明,但要警惕抽象的生态标准所蕴含的发展陷阱(即以生态保护之名遏制后发国家的发展) 。在代际平等方面,重点就是帮助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意识,而不是满足于一种及时性的消费和享乐。除了平等之外,关系的公正性还意味着应该对不同的关系区别对待,即需要用罗尔斯的差异性原则来衡量关系的处理原则。实际上,在资源、影响力等各方面占优的人,他们承担更多的生态责任,恰恰是生态正义的基本精神所在。因而,在生态关系的公正性方面,我们不仅要帮助学生学会以一种平等的世界观看到
22、不同关系范畴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引导他们学会用差异补偿的视角,去具体衡量社会中的每个人所应承担的现实义务和责任。总体而言,生态公民教育,必须在总体思想上把握以关系为核心的世界观的教育。只有具有了这种生态世界观,我们才有可能在具体的生态权利、生态义务问题上有更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三、生态公民教育的关键:深化对生态权利及义务的理解具备以“关系”为核心的世界观,是成为生态公民的重要前提。在此基础上,需要着重把握生态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维度。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是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因此,作为公民下位概念的生态公民,也必然包含权利和义务这两个关键要素。总体而言,从生态的关系视角来审视公民的权利
23、和义务,主要强调的就是超越特定空间、特定时间和特定人群的权利和义务,而走向更为广泛的区域之间、代际之间和物种之间的权利分配和义务承担。这是理解公民生态权利和义务的方法论。在此前提下,我们才能具体审视生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特征。(一)如何认识生态权利?生态视角下的公民权,主要指的是公民有权要求一种有利于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生态条件,即每个公民都权要求在一个安全、无害的自然环境中生活。但正如前文所言,生态的视角就意味着公民所要求的是适于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乃是一种作为整体的公共生活,而非私人生活的简单叠加。简言之,认识生态权的第一步就是明确权利主体究竟是一个“公共利益伸张者”还是一个“
24、私人利益诉求者” 。当前,在生态权利上,相当多人是“私人有余,而公共不足” 。就我国人民目前的生态认识水平来看,大部分人更容易在“私益性”问题上关注到自身权利,而在“公益性”问题上则忽视环境权利。有调查显示,为公共环境问题投诉、上诉的人比例不足 4%,但当工厂噪音影响个人生活时,选择“找厂方交涉”的比例达到 44%3。可见,唯有环境问题直接危害个人利益时,人们才会选择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说明,人们对于环境权利的认识有所不足。个人私利并不是生态权利的内核,公民不是私民。这当然不是说人们不能关注自身利益,而是指“这种关切如此狭隘,以至使人看不到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一般公众之间的有机关联,无法使自己的关
25、切与国家、社团相融合” 4。如果人们将“自扫门前雪”作为环境权利的认识基础,就是一种对公民权利的误读。公民之所以具有生态权,乃是因为公众对于自然环境和资源具有共同需求,这种共同需求转化为政治话语,就构成了人人平等地享有拥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如果人人都只顾及自己生活半径内的生态环境,而否认处于其他区域内的公民的生态需求,则从根本上否认了环境权的平等性,也从而否认了环境需要作为一种权利存在的价值它只是个体为了实现个人私益而寻找的伪善借口。而且,生态权是建立在人们共享环境条件这个基础上的,它本身就具有公益性 5。环境资源具有整体性,它不仅属于某一地区的公民,而且属于全世界的公民,不仅属于当代人,而且属
26、于后代人。在这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中,生态资源最终难以成为个体权利的支配对象,只应该也只能够作为一种公共财产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公意所决定 6。也就是说,但凡涉及生态权利之事务,即使在某一微环境内可视为“私益性”问题,但以全局眼光观之,它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公益性问题。即使它在某一段时间范围内看上去与某区域公民无关,但以长远的眼光观之,也仍会对其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这也是生态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常常以集体权利出现的主要原因生态权的主体,就其现实情况来看,只能是复数的,而不可能是单数的。明确权利主体的复数特征是把握生态权的基础性条件,了解权利实现的发展特征是认识生态权的必然有求。如果说复数特征乃是
27、基于生态生活的公共性,那么发展特征就是由于生态生活的运动性和变化性。所谓发展的特征,即是指对于当下公民自身所处的生态环境,我们不能抽象地主张一种脱离具体历史发展进程的环境权利。也就是说,生态问题的产生具有历史进程的某种必然性,脱离开这种历史进程考虑生态权利问题,一方面容易导致“只看问题,不看成绩”的片面思维;另一方面则容易陷入西方发达国家的生态陷阱。就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生态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诸多方面的高度关注。相当一部分人只看到了生态问题对自我利益的直接影响,但是,并没有理性地从中国仍处在一个发展中国家这样一种基本国情来思考当前的生态问题,没有看到现有的生态问题有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
28、性。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只能是通过不断发展的方式才能够得以根本性的实现。另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将生态问题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武器,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其所难以承担的生态责任,这在客观上也成了这些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果学生缺乏从这样的视角看待生态权利问题,那么,他们必然在这一问题上容易遭受这种抽象的生态权利的意识形态绑架,不能客观、实事求是地看待发展中的生态问题,也难以采用积极、友善的态度解决发展中的生态问题。(二)如何认识生态义务?相比于生态公民的权利教育,义务维度的生态公民教育显得更为困难。其中,最为困难的一点就在于,学生为什么要关切远距离他者的利益,尤其是对空间和时间都
29、不在场的他者的利益,学生如何负责任?其实,生态生活的公共性不仅能够解释生态权利的复数特征,而且也能从起点上纠正生态义务的自私性,或者说,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问题。诚如前文所述,当前的生态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它实际上是世界上每个公民都不得不卷入的全球性事件。在全球性的生态问题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各种自然灾难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出身、阶层、民族、性别、信仰等等的不同而会差别对待。因此,可以说,目前也只有在生态问题上,才是真正做到了人人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他者在生态问题上的关切,从表面上看,是他对别人或其他物种的一种义务担当,但是,这种义务担当的受益者从长远来看,也包括承担
30、这些义务的每个公民。也就是说,公民在生态问题上的义务付出本身,也就包含了对自我生态权利的一种主动改善。因此,在生态义务问题上,首先要帮助学生确立的一个基本意识就是,公民的生态义务即是其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积极态度。为此,教师需要做的,主要就是用理性的数据、直观的事实展示全球公民在生态问题上的休戚与共场景,从而让学生在这些场景中看到自我义务的全球价值意义,从而在情感上产生承担生态义务的内在要求。其次,要带领学生意识到生态生活是一种公民生活,但凡公民生活皆是以法律为其基本保障的,坚守生态公民义务的法律底线是每一位生态公民的基本职责。生态问题是事关全球所有公民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这已经关乎到了整个
31、人类能否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去守住人类生存的这一基本底线不被打破。从这个意义上看,公民的生态义务首先不是公民的一种美德,也不是对一个公民卓越品行的高规格要求,而是一种基本公民义务的履行。受长期以来的宣传教育影响,人们往往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锦上添花”的优秀品质,具备此种品质的人应该得到称颂,而不具备此种品质的人也可以得到宽恕。然而,从公民义务的角度审视,一些底线式的环境保护责任绝不仅仅是一种可有可无的道德追求,而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例如,拒绝购买野生动物皮毛制品,就不能仅仅看作关爱动物的道德理由,还应该认识到这是公民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体现。仅仅从道德上对公民的生态
32、责任作出要求,往往约束力不足,但如果能够从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的角度来明确公民在生态事务上的责任,则责任的内容与范围更为清晰,执行力也更强。公民应意识到保护生态不是少数优秀人才的社会担当,而是任何人都不可回避的法律义务。最后,要引导学生在辨清生态生活的享有者和责任人的基础上,了解生态义务的“联合主体” 。一般而言,享有生态生活的主体,往往也对其延续和发展具有不可逃脱的责任。因此,公民个体生态生活的主要享有者,应该承担起应尽的生态义务。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之外,我们还应认识到公民作为消费者,从链条的末端对作为始端的政府或企业的规划与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如果公民没有学会对自我消费欲望进行合
33、理节制,就会成为一些生态问题制造者的帮凶,甚至是始作俑者。表面上看,公民的欲望消费是其个体行为,但是,基于欲望的消费有可能带来两种消极的生态后果:一是对资源的浪费;二是在客观上刺激更大规模的生产扩张。实际上,政府、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固然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但是,支撑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前提则是公民无所节制的消费欲望。可以说,正是由于有着大量不切实际,超出生态承载力的欲望消费,才导致了当前经济的无限膨胀式发展。而经济的无限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消费欲望。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公民欲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恶性循环。要打破这个循环,公民的首要义务就是节制欲望。公民作为生态生活的直接享有者,
34、是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的共同承担者。而企业和政府只是间接的、甚至是极其不明显的生态生活享有者,但我们应该让学生明确:此二者是生态义务的重要责任人。实际上,生态问题之所以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引起世界各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其产生的直接原因乃在于很多政府、企业的“生态免责” 。他们不直接承受生态环境破坏的恶果,也凭借不参与生态生活的理由,企图开脱自己的生态责任。然而,生态生活的享有并不是生态责任的承担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与企业是联合的生态责任主体 7。企业对于经济利益的过分强调和政府对于飞速发展的高度重视都可能促使他们做出不利于生态稳定和环境保护的行为。指明生态问题的重要责任主体是政府
35、与企业,并非是对公民生态责任的开解,相反,这恰恰指出了公民履行生态责任的另一路径监督政府和企业在生态事务中的行为。公民在履行个体范围内的生态责任之外,还需要以自己的行动来影响和督促政府及企业的行为。总而言之,在生态的视角下把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使得权利与义务这一对基本关系范畴在生态公民身上获得了更胜于传统公民身份的内在价值统一性。首先,生态权利超越了消极的自我保护意涵,追求的是“我要我们的生态环境良好”的利益诉求。当“我的权利”与“我们的权利”达成利益共识之时, “我的权利”与“我对我们的责任”就实现了最高程度的契合。其次,生态义务的实现无法脱离对他者权利的认可,更不能让渡自己在生态事务中的权
36、利,也就是说,生态问题的解决本身,要求公民以行使权利的方式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在生态问题上,公民的权利主张当中就蕴含了对于他者义务的诉求,而其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也实现了对他者权利的维护。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在生态公民身上实现了一种新的、具有内在价值一致性的联合。因此,生态公民的培养,既要建立在对二者涵义的更具全面性、更具现实感的理解之上,也要建立在对二者内在价值一致性的更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上。当然,生态公民教育绝不仅仅只是关系思维、权利本位和义务意识三方面的内容,它还涉及到更为具体的实现路径、方法以及具体德目的内容等等各个方面。本文之所以主要从以上这三个方面来论述生态公民的培育问题,主要是因为这
37、三个方面对于生态公民教育的其他内容而言,具有前提性、价值性的规定性,深刻影响和制约着其他内容的选择和实施。在现实的生态公民教育中,需要多方面通力协作、彼此配合才能有效培养现代生态公民。参考文献1檀传宝.公民教育引论 国际经验、历史变迁与中国公民教育的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002 DOBSON A . Citizenship and the environment M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120.3 杨明,唐孝炎.环境问题与环境意识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265.4 贾新奇.论中国伦理思想的近代转型从公民道德的角度所作的考察J.福建论坛,2006.10.5 吴国贵.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张力维度的探讨J. 法律科学,2003.4.6 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74.7 刘艳.从普通消费者到生态公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种主体性策略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