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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铁罐回收清除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4541867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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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废铁罐回收清除处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04-15【正 文】废铁罐回收清除处理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第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铁罐容器,指以铁为主要材料制成之物品容器,其种类如左:一饮料器:碳酸汽水罐、果汁罐、纤维饮料罐、矿泉水罐、咖啡罐、茶罐、蔬菜汁罐及运动饮料罐。二食品容器:奶粉罐、食品罐及食用油脂桶。三油漆、树脂容器。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铁罐容器。第 3 条 本办法专有名词定义如左:一铁罐制造业:指制造铁罐之事业。二铁罐输入业:指从事进口铁罐容器之事业。三铁罐商品贩卖业:指贩卖以铁罐为容器包装商品之事业。四铁罐商品输

2、入业:指输入以铁罐为容器包装商品之事业。五押罐费:指为回收铝罐,向消费者预收之退罐费。六回收率:指铁罐制造业、铁罐输入业、铁罐商品贩卖业、铁罐商品输入业每年回收废铁罐之总量与其制造、输入或贩卖总量之百分比。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实际情况,指定铁罐制造业、铁罐输入业、铁罐商品输入业或铁罐商品贩卖业 (以下简称铁罐业) 检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机关登记后,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一申请书。二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工厂登记证。三铁罐输入业或铁罐商品输入业之进口厂商印鉴卡影本。四负责人身分证明。五产销及营运计划书。六废铁罐回收清除、处理计划书。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第 5 条 铁罐业者

3、得经由左列方式回收废铁罐:一自行或委讬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回收。二由地区性回收桶、回收站或回收中心回收。三由零售商以押罐费方式回收。四由民间团体、学校、社区或藉社会公益性活动回收。五由回收机回收。六其他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回收方式。第 6 条 铁罐业回收之废铁罐,应自行或委讬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处理,每六个月定期向省 (市) 主管机关申报销售量及回收处理量,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第 7 条 铁罐业应达成之回收率,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铁罐制造业及铁罐输入业回收率之计算,得包括其销售对象之铁罐商品贩卖业回收数量。第 8 条 铁罐业以押罐费方式回收废铁罐者,应于铁罐上标明押

4、罐费。第 9 条 铁罐业为执行回收清除处理工作,得联合成立回收清除处理基金,基金之收取标准,由相关业者自行订定,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第 10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成立废铁罐回收清除处理监督委员会。前项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聘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前项委员,由中央主管机关聘请有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均为无给职,但得酌给车马费。第 11 条 废铁罐回收清除处理监督委员会职掌如左:一废铁罐回收清除处理基金运用之监督。二废铁罐回收清除处理之监督。三对铁罐业回收清除处理计划之建议。四押罐费标准之评估。五对回收率及有关数据之评估。六对主管机关执行本办法之建议。第 12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规定指定之铁罐业,于指定以前设立者,应自指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第四条规定办理登记。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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