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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4541765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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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包括 10 万元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认真执行山西工商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服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2、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范围、人员 第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在院级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设备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各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管理。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 “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 中的分类规定和结合山西工商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归口管理的分工,全院仪器设备按以下分类纳入管理范围: 第一类 电脑、配件及外围设备 第二类 电视及接收系统第三类 投影、电声设备 第四类 收录、放映设备第五类 行政办公设备 第六类 通信设备 第七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均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 1

3、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下的视为低值仪器设备。 第八条 各部门及实验室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地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学院各系、部门新上实验科目或添置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分别作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中心,确保所购设备品质性能良好,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第十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购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山西工商职业学院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表格,上报院级主管部门领导给予审批。 2、购置大型精密仪器所需金额,分级组织专家对该项目

4、进行可行性论证。 10 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院(系)主管负责人主持论证,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人参加。3、论证内容:(1)结合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预购置仪器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2)预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及(性能价格比的)合理性;(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场地、水电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4)辅助设备的落实情况及运行费的来源;。(5)校内、外共用方案;(6)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第十一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系负责人及学院审批负责人必须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训中心与设备管理处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申请人必须对

5、大型贵重仪器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二条 凡属学院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入库记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十三条 学院内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资产处填写山西工商学院资产验收入库登记表由经手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按内容录入帐,入账后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上下帐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6、。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对学院各单位的仪器设备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年底对所有本门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登记财产。 第十七条 离(退)休、调岗及离职人员,应在通过仪设备器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岗及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禁止任何形式的遗弃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借方凭单位负责人的公函、征得仪器所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同意,经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签定书面借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事先要向设备管理中心汇报,经院级领导同意签字后可可执行。 第二十条 借用仪器设备的借条,应包含具体的用途、借期

7、、经手人签字,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交接、监交、接受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仪器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确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由于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院级领导同意,并通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归还。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回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实验室之间的调拨工作,由院级领导具体安排批准方可执行,并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各单位之间的调拨,由调拨双方经院级领导批准,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系、处室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设备管理中心回收

8、入库。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人,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院长审批后,报资产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总金额 人民币 10 万元)的报损报废,由各单位与设备管理中心向院级领导汇报,由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帐、物相符,及时上交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得残值将上交校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使用报废仪器设备的零部件,应经设备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在未经设备管理中心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工商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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