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总体原则 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包括: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2、非居民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二、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 1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所在地; 2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3出租财产的使用地; 4不动产坐落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5. 特许权
2、的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的支付所在地; 7偶然所得产生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三、中国境内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四、中国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3转让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境外转让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总体原则,分项计征 纳税人兼有税法规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应税所得的,应分项分别计算纳税
3、 共同取得所得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 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管理文件,几个管理文件: 1.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2005-07-06) 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四一三”管理思路。 “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管理文件,三是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 哪些人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5)国务院规定
4、的其他情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6条),管理文件,四是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一个系统”指的是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 “三项管理”: 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管理文件,(一)收入较高者。 (二)知名度较高者。 (三)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四)收入项目较多者。 (五)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六)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管理文件,税源的源泉管理。 全员全额管理。 2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文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
5、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2006-01-23) “以企业建台帐、按人建档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帐 ;在台账管理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动态管理,管理文件,4、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自行申报的情形: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
6、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包括的收入 : (一)工资、薪金所得;不减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7、,或按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自行申报,(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不减除费用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自行申报,(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全额计算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不减除税费和修缮费用 (九)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收入减财产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十)偶然所得;按全额计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
8、税的其他所得。 按全额计算,自行申报,收入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自行申报,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
9、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暂免征税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暂免征税所得),自行申报,(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自行申报,申报地点: 1、年所得12万元申报地点 在中国
10、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11、报。 2、其他收入申报地点: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申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
12、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申报,违章处理: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2、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缴纳,对每一应税项目分四个方面讲述: 征税对象 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管中注意的政策,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13、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应税所得额的确定,1每月收入额的确定2费用扣除标准、附加扣除费用、其它扣除费用的规定 费用扣除标准 将费用减除标准定为2000元 (2008.03.01起) 附加扣除费用,特定情况应纳税额的计算,1、内部退养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国税发199958号通知 )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现行政策规定,1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对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取得的各种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
14、2从超规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现行政策规定,3.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财税字1995082号) 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5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新地税四字1999009号规定: 我区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
15、元。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国税函2006245号),现行政策规定,6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基金,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基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财税200594号2005-06-02) 7超过规定的比例,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现行政策规定,8.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现行政策规定,9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
16、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5318号),现行政策规定,10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国税发20059号)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
17、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薪制和绩效工资适用,一年一次,现行政策规定,11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411号)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2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 2007 l3号 单位职工购买房改房,免税 除房改房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 上述所得可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计征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一、征税对象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其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税收上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都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二、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国税发199743号 ) 1、查账征收 (1)收入总额的确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等。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 成本、费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
19、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个体户的下列支出可以扣除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开办费、借款利息、低值易耗品 、税控收款机、保险费用 、修理费用 、税金 、管理费、会费等费用 、 固定资产经营租赁费用 、开发费用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 、汇兑损益 、捐赠 、无法收回的账款 、业务招待费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4)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体户业主的工资 2)资本性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4)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各种赞助支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赔偿的部分 7)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8)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支出; 10)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11)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它支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资产
21、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存货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6)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利润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7)亏损弥补亏损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 、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考虑到某些个体工商户的自身核算能力不足
22、,难以准确地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对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数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征管法35条执行),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新地税发20025号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 (二)纳税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税率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四)税额计算 1、收入总额
23、组成 2、计税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
24、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25、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
26、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5)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
27、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1090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7) 业务招待费 ,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4、特殊规定:(财税2003158号) (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
28、支出。 (2)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5、亏损弥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六)纳税地点(1)投资者兴办的全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自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2)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汇
29、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一、应税所得内容 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界定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1600元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劳
30、务报酬所得,一、应税所得内容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劳务报酬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1每次收入的确定 2减除费用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实际缴
31、纳的营业税后,可按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自2006年6月1日起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国税函2006454号),劳务报酬所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现行政策规定 1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它酬金属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象;从业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其它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属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2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3非本企业雇员(包括保险企业营销员)为企业提
32、供非有形商品(如保险、旅游等)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财税字1997103号)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 ),稿酬所得,一、应税所得内容 二、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的确定 (l)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确定为一次收入。,稿酬所得,(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收入,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确定为分次收入。 问题:某一作品在国内出版后,又在国外翻译出版,如何纳税?,稿酬所得
33、,2减除费用的规定 稿酬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费用20。 三、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实纳税额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四、现行政策规定 1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 2个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3.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国税函2002146号),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应税所得内容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区别 除土地使用权外,财产租
34、赁所得是个人提供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个人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转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的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 2减除费用的规定 问题:叶某有一项发明专利,8月转让给A公司获得15万元,9月又将该项专利转让给B公司获得10万元,叶某如何纳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现行政策规定 1、买断作品或向作者征稿 2、作品手稿拍卖(竞价) 3、专利权被他人或单位使用获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国税函2000257号) 4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35、(国税发200252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应税所得内容 二、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现行政策规定 1、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税函199969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个人持有企业自行发行的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 3. 利息、股息、红利挂往来科目。 (国税函1997656号) 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国税函发1998333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 (国税发1997198号) 6、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 国税发200
36、060号 7、改制过程中,企业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按比例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 国税函1998289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企业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9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102号 财税2005107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国税函20
37、05364号 ),财产租赁所得,一、应税所得内容 个人取得的转租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二、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2减除费用的规定 (1)税金和费 (2)修缮费用,财产租赁所得,1、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 (国税函2006478号) 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号),三、特殊规定:,财产租赁所得,3、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38、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国税函2002146号),财产转让所得,一、应税所得内容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
39、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财产转让所得,允许 扣除 金额,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 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 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 种类债券总数量,纳税人 卖出的 该种类 债券数 量,卖出的 该种类 债券过 程中交 纳的税 费,=,+,财产转让所得,(2)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它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它有关费用。,财产转让所得,(5)其它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
40、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或实行核定征收。,财产转让所得,合理费用是指个人在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等。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财产转让所得,四、现行政策规定 1纳税人转让含有折扣或补贴的股票等有价证券。 (国税发19989号) 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技人员获得股权 (国税发1999125号)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国税发2006108号,财税2003123号,财税字1999278号),财产转让所得,转让受赠的不动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国税发2006144号) 4
41、、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所得。 (国税发1997154号) 5、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 国税函发199787号,财产转让所得,6、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19号) 7、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国税函2006866号),偶然所得,一、应税所得的内容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现行政策规定 1个人参加有奖储蓄、有奖销售。(国税函发1995089号)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国税函2002629号),偶然所得,2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境外博彩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
42、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 4实物使用权所得。,其它所得,一、应税所得内容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确征税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 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它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其它所得,三、现行政策规定 1揽储奖金 2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除免税的奖金外) 3.无赔款优待收入.(个人缴纳有关商业保险除外)(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58号),其它所得,4.保险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它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它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998年9月19日国税函1998546号) 5回
43、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类收入。 (1999年9月22日国税函1999627号) 6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财税200594号),其它所得,7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参加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2000年1月18日国税函200057号),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 一、免税所得项目(税法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
44、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它人员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规定。(国税发19971
45、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2住房赔偿费的规定 3见义勇为奖的规定 (财税字1995025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4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财税200610号 财税1999267号) 5商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收入的规定 6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的规定 7.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8.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二、暂免征税(财税199420号)1.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
46、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育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国税发199754号上述三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者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8外籍专家取得的下列工资、薪金所得: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外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
47、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5)根据两国政府签定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9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国税发1994127号)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所得。 财税字199812号 10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所得。从2005年6月13日起,
48、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03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11个人投资者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2128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1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20号、财税(2003)157号、财税200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