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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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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欢迎光临,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法律基础知识傅玉生 电话:0572-2885697 邮箱 :FYS2885697163.COM,第一章,法理基础,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一、法的基本范畴 二、法的体系 三、法的创制 四、法的适用,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一、法的基本范畴,(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 (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20

2、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二、法的体系,(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 1、法的体系的概念 2、法律规范的结构 3、法律规范的分类 (二)法的部门体系 宪 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二)法的效力体系 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有关国际条约 (三)法的历史体系 (四)其他分类形式 1、实体法与程序法 2、公法与私法,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8,三、法的创制,(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三)税收规范性文

3、件的制定和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2、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3、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9,四、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模式 (三)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 1、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规则 2、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 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第三章,行政法学基础,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1,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的涵义 2、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4、法制、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2018年12月31日9时

4、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2,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1、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2、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3,三、税务行政行为,1、税务行政行为的概念 2、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 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 3、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 4、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5、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4,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一、税务行政许

5、可概述 1、行政许可概念和特征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分 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5,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1、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2、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3、几项便民措施 4、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6,三、税务非许可审批,1、税务非许可审批与税务行政许可的区分 2、税务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现状 3、税务非许可审批的程序,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7,第四章 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

6、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税务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它是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职权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对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名誉、财产以及其他权益的限制和剥夺,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制裁属性。,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8,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1、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

7、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P77,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19,2、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主体法定、职责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 (3)监督、制约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7)一事不二罚原则。,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0,何为一事,违法行为说思想 “一事”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 “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 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 评 :把“一事”界定

8、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同义反复的嫌疑,且缺乏可操作性; 违反法规范说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包含两项要求:一是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二是同一个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依同一条法律规范进行处罚。 评:把“一事”界定为“相对人的某一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缺乏原理性,且容易引起误解。 构成要件说 “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事”; 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已存在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

9、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 这里的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评:比较而言,构成要件说虽然相对抽象,但原理性强,能够真正在理论上界定一事,从而指导实践。,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1,能否再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不再罚理由是:一事不能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古罗马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意味现代行政处罚须建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刑诉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

10、意味着行政处罚程序中须有相同原则;而我国刑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成立与否仍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2,假设行政处罚不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 立法争议 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指对相对人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法律(包括法律精神,下同)另有规定者外,行政主体对该相对人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具体而言包含以下意思:(1)对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对相对人一次处罚成立后,任何行政主体不得对相对人再行处罚(包括补充处罚)。 (2)一次处罚原则上只能给予一种处罚,除非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3)作为例外,已经一次处罚,其他行政主体

11、仍可依不同法律规定之性质不同的处罚种类甚至同一种类在合理限度内为第二次处罚。,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3,合理的运作机理,可能构成一事再罚的情形有三类 事数形态及处罚运作规则 单纯一事。指违法行为实质只有一个,根据违法构成标准应为一事,但该行为因特殊易被认为多事。典型形态如想象竞合违法等。单纯一事并不单纯,其本质含义是,实质上只有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该行为的某些特性,易被误认为多事。持续违法是单纯一事的典型形态。 法定一事。指本来符合数个违法构成要件的多事,因某种特别的原因,法律却将其规定为一事的形态。连续违法是法定一事的典型形态。 连续违法是在较

12、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4,处断一事。指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构成要件标准衡量应为多事,但在处罚时却以一事处理。其典型形态如牵连违法等。牵连违法就是处断上一事的典型形态之一。 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非法广告 在行政法领域,对于牵连违法的处理,法律上无统一规定,已存在的少量规定又很不统一;理论研究者对此重大问题似乎并不在意;实践因缺少统一立法的遵照和理论成果的指引显然各自为阵、缺乏公认准则。,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5,对牵

13、连违法的制裁应遵循下列规则: (1)牵连违法由同一行政主体查处坚持从一重事从重处罚原则 (2)牵连违法由不同行政主体同时查处的,原则上应联合依照(1)的规则共同处罚 (3)牵连违法中的各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不同行政主体非同时查处时,行政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互通信息,可能被处罚的相对人也有通报信息的权利,并按规则(2)处罚非同时查处的行政主体在不知另有行政主体正在查处的情况下已作出处罚的;被处罚人有告知后查处行政主体的义务,后查处的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同种类的处罚,依合理原则不进行同种类处罚会产生明显放纵违法行为人的例外。,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6

14、,3、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出口退税,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7,(2)税务行政处罚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2018

15、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29,国

16、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0,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相对人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机关

17、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指依法对于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1,(2)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及其权利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3、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几个适用问题 4、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5、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6、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7、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2,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税收违法行为概念 2、主要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妨碍税款征收违法行为的处罚,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

18、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3,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概述 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强制的原则 3、行政强制的种类 4、行政强制手段及其分类,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4,二、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1、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 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3、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4、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重要事项,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5,三、其他税收保障措施,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3、税收优先权 4、纳税担保 5、代位权 6、撤销权,20

19、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6,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一、证据概述 1、证据的概念和特性 2、证据的分类,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7,客观性:即这些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排除主观推测、臆想甚至捏造) 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提供为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 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

20、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从一起旧案看证据的客观性,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8,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即这些事实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的事实材料) 人们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可以把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 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 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39,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即这些事实材料必须是按照法律

21、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主要指各种“人证”。 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 法律的有关规定。,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0,稽查工作规程 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

22、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证据形式)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无论是函查还是异地调查,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1,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

23、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证据形式)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2,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程序与形式) 第二

24、十五条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程序)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顺德国税局稽查局败诉案,“疑案从无”与“核定征收”,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3,二、证据的收集,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2物证 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等作案工具;倒卖发票获取的赃款、赃物等。,2018年

25、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4,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稽查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做出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5,

26、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有关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如发票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稽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实物盘点表。,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6,8、域外证据 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0、调回资料检查 11、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管理,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7,三、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1、对证据审查的基

27、本要求 2、不同证据种类证明效力 3、税务行政执法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8,第七章 税收的刑法保障,一、相关刑法知识概述 1、犯罪和犯罪构成 2、刑罚的种类 3、危害税收征管罪,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49,二、危害税收征管罪,1、偷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抵扣税款发票罪 6、危害税收征管其他罪名,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0,三、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移送,1、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28、移送的几个基本问题 2、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1,第八章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一、行政法律救济概述 1、行政法律救济和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2、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2,二、税务行政复议,1、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2)税务行政复议原则。 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4.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5、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6、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3,三、税务行政诉讼

29、,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述 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5.税务机关应诉的基本要求,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4,四、税务行政赔偿,1.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2.税务行政赔偿的归则原则和构成要件 3.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4.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与赔偿请求时效 6、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计算标准 7、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追偿,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5,第九章 税收执法者及其责任,一、公务员基本权利及其责任 1、公务员基本权利 2、公务员基本

30、义务 3、公务员的责任,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6,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1、税收执法责任制 2、税收执法过错追究,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7,三、税收职务犯罪及其法律责任,1、税收职务犯罪的一般特征 2、常见的税收职务犯罪及其法律责任,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8,(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概念及其构成 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 其次必须有不征、少

31、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59,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0,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

32、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1,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新疆一税务干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2,几点问题,A、如何理解“徇私舞弊”的内涵? B、为牟取本单位的私利而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构成本罪 ?

33、 C、擅自决定缓征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 D、税收罚款是否属于应纳税款的范围 ? E、本罪与偷税罪、受贿罪的关系。,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3,(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概念及其构成 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实际损失,或者

34、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以本罪论处。,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5,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6,立案标准,A、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B、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C、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5、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7,处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8,几点问题,A、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B、区分本罪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偷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犯罪的界限 C、区分本罪与彻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 魏光喜案,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69,(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概念及其构成 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36、。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袁绍良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0,立案标准,A、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B、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C、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D、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F、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G、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37、H、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1,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2,几点问题,A、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B、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C、区分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3,(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概念及其构成 是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 构罪关键是行为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具体方

38、式有多样性。 本罪为故意犯罪,为行为犯。,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4,立案标准,A、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B、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C、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D、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E、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5,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

39、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6,几点问题,A、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处理。 B、司法实践中应区分罪与非罪。,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案,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7,(5)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成崖案,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8,立案标准,A、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

40、50万元以上的; B、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C、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79,(6)滥用职权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越权擅自减免税造成税款损失构成的犯罪。,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80,(7)受贿罪 (8)贪污罪 (9)挪用公款罪 (10)私分罚没财物罪,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

41、,81,立案标准,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一个基层税所所长滥用职权造税款流失案件引起的思考,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82,2、渎职犯罪的特点,(1)犯罪形势严峻。呈现出涉案金额惊人、在全国影响较大的特点。 (2)犯罪多发生在两权运行环节。职务犯罪人员年龄呈中年化。35岁至50岁的中年人职务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 (3)犯罪手段隐蔽性强,证据难以取得。,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83,(4)1996年以来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63起

42、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涉案税务人员有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通谋参与。” 贺邦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会上,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84,3、渎职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首先,从主观上来看,在工作失误情况下,行为人表现为一种积极履行职务的心理态度,而渎职犯罪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消极、漫不经心或者滥施淫威、胡作非为的心理态度。 其次,从客观上来看,在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要表现为制度不完善、政策界限不清、计划不周、措施不当等,以至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而造成损失;而渎职犯罪行为主

43、要表现为违反职责规定,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8年12月31日9时50分,浙江税务干部学校 傅玉生,85,再次,从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看,在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虽有一定的过错,客观上有一定的失职行为,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其他客观因素的作用或者主要是其他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而渎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要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和失职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属于工作失误还是渎职犯罪行为,不能孤立地单纯看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环节,尤其不能仅凭行为人所谓的一贯表现或者一时一事的工作态度而作出结论,必须全面的进行分析。对于工作失误,应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不能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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