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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 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 20044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特此函复。二四年五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复函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关于

2、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

3、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

4、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公告。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七月三日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省 份 城市(区)名 称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苏州市 全市辖区无锡市 全市辖区常州市 全市辖区镇江市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江苏省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湖州市 全市辖区嘉兴市 全市辖区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上海市 青浦区 全部辖区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430 号福建省环境保护

5、局:你局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 24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4 部门令第 31 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国家环境保护

6、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38 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6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在对排污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去向及所排放水域环境功能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建设期间考虑的纳污范围,参照国家有关排污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基本原则为: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排入城镇污水厂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排放污水进入

7、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执行三级标准,其它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二、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接纳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对毒性较大的或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的污染物(共 43 项)进行严格控制。 特此函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修改单 4.1.2.2 修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

8、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排入 GB3838 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关于造纸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516 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转报襄樊市环保局关于造纸工业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的请示(鄂环保文2005 175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道的造纸工业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地方污水处理

9、厂进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省级人民政府委托其环保部门制定。 在未规定地方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地区,造纸企业污水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前提下,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咸菜加工企业污水中无机盐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93 号山东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咸菜加工企业污水中无机盐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525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无机盐排放没有限制。目前

10、,国家尚未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对咸菜加工企业排放污水中的无机盐作专门规定。根据我国 环境保护法和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1999 第 3 号),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此,你省可根据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咸菜加工企业废水中无机盐的排放加以限制。在地方标准正式颁布之前,对咸菜加工类企业排放污水中无机盐进行环境管理时,可以参照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全盐量、氯化物的有关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4454 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11、你局关于杭州市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请示(浙环200447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对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原则上应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中的三级标准。具体到污水中的氨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没有限值,可暂时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排污企业所属行业,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且行业标准有具体规定的,应执行行业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氨氮等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

12、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37 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1148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对磷酸盐(即总磷)没有规定三级标准值,表示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的总磷排放不作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9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来,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反映,在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

13、制标准,还是执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不明确,请示总局予以解释。为使医疗机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经研究,现就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处里设施标准,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现行法律未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原国家环境

14、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已经对医院、兽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规定。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 )在内的 1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 已经作废。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管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已对焚烧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大气污

15、染物排放限值做出了规定。 因此,当前在对医疗机构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28 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 兵环函 20023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番茄酱厂废水不排入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的地表水域,而用于农田灌溉时,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进行考核。符合 GB 5084 要求的,可用于农田灌溉。二、废水直接进入荒漠用于灌溉荒漠植被的,没有相应的国家排放

16、标准,其排放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须报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 00 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28 号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执行 的请示(甬环法20014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污水海洋处置是指将污水由陆上处理设施经流管和污水扩散器从水下排入海洋的处理方式,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包括陆上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放流系统,属海岸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单个工业企业的污水海洋处置,其污染物的排放、初始稀释浓度及其他一般要求

17、要符合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做充分的科学论证,不得影响混合区邻近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 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 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 10s 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 1min、

18、15min 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s 累积平均值、1min、15min 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二、按照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总局公告 2007 年第16 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

19、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日均值和月均值的使用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确定。三、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4 号)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若地方排放标准未按上述要求制定,且排放限值宽于相应的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则该行业适用国家排放标准而不适用地方综合型排放标准。二八年一月十五日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等效的请示(京环保控字2

20、00235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提高锅炉排放污染物监测工作的效率和技术水平,国家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自 2000 年 3 月 1 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的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的仪器。因此,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的要求安装, 经检测符合仪器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连续监测仪器,其所测定的数据有效,可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使用。当对上述仪器测定的数据有异议时,应采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校核。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31 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29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是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无论填加何种燃料辅料,均应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配煤只是为了垃圾焚烧时助燃,不能因此降低标准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 00 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51 号安徽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22、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 2 台 35t/h 和 2 台 75t/h 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 ,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二七年九月二十日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转报襄樊市环保局关于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污染物(二硫化碳、硫化氢)执行排放标准值的请示(鄂环保文20075

23、8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确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方法不适用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二、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企业排气筒高度超过标准中所列排气筒最高高度,执行标准中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量。二七年八月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废气中丙烯酸丁酯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200334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你省泰州市辖区内亚华压敏有限公司胶带生产醋酸乙酯的排放事宜,请

24、参照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相关规定并按 8 小时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200mg/m3 执行。二 OO 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复函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88 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87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以焦油和乙烯焦油为原料,裂解生产碳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尾气在专用锅炉中燃烧发电。根据你局来函及青岛市环保局反映的情况,该锅炉完全以尾气为燃料,未掺烧其他燃料。因此,该锅炉应属于一种工艺尾气处理装置,

25、其尾气排放控制应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14 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冀环管2001154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殡仪馆焚尸炉产生烟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对焚尸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可控制其烟气黑度和臭气浓度。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黑度 1 级,臭气浓度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的规定执行。二一年六月八日关于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

26、05 277 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 关于海滨滩涂灰场环境影响评价执行 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审200592 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对利用海岸滩涂建设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未作出规定。若拟利用海岸滩涂设立拟建火电厂的备用贮灰场,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如适合设立电厂贮灰场,在该项目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关闭、封场等工作中,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执行。同时,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一、应构筑有效的挡水堤坝等设施,防止海水冲刷造成火电厂排灰流失,污染海洋环境。

27、二、制定防止扬尘措施。三、采取适当方式综合利用火电厂排灰,减少排灰的入场处置量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来,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反映,在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是执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不明确,请示总局予以解释。为使医疗机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经研究,现就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国务

28、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处里设施标准,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现行法律未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已经对医院、兽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规定。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 )在内的 1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

29、1983 已经作废。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应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管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已对焚烧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做出了规定。 因此,当前在对医疗机构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医疗机构 排放标准 通知 抄送: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 59 号吉

30、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问题的请示(吉环文 2004105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现行的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厂界 噪声 标准 复函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 173 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你局 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04111 号)收悉。函复如下: 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量应在受干扰人员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窗户外 1 米处进行,并以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作为判断噪声是否扰民的依据,背景噪声的修正参照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二四年六月二日主题词:环保 标准 噪声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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