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局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利用有限的小修保养经费,巩固和提高路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功能,提高公路综合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修保养应遵循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完成基本任务。第三条 小修保养实行经费包干 第四条 通过严格的考核,小修保养经费实行计划经费与奖励经费相结合的拨付办法。二 小修保养的目的和基本任务第五条 搞好现有公路小修保养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小修保养的目的和基本任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经常保持公路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
2、三)防治结合,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三 公路小修保养的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六条 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下列技术政策:(一)公路小修保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根据积累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当地具体情况,通过科学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防护工作,以减少水毁损失。(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选用当地天然材料,充分利用原有工程材料和原有工程设施,以降低养护成本。(三)推广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四)全面贯彻实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桥梁检查,维修加固和改
3、善防止病害发展。(五)加强公路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面养护。第七条:公路小修保养技术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每月开展一次路况调查,分析公路技术状况,针对病害产生的原因和后果,采取有效,先进,经济的技术措施。(二)加强小修保养前期工作,对各种主材料(如沥青、水泥等)试验及施工质量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三)推广路面、桥梁管理系统,建立公路数据库,实行病害监控,实现决策科学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四)推广 GBM 工程(特别重视绿化工程)实施公路的科学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改变现有的公路面貌,提高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五)规范施工程序,文明作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无事故。(六
4、)改革养护生产组织形式,管好用好现有养护机具设备、积极引进、改造养护机械,逐步实现养护机械设备标准化,系列化,以保障养护工程质量,提高养护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环境。(七)做好原始记录,完善内业管理。四 小修保养质量要求第八条 公路养护好路率及公路养护综合值达标。第九条 公路路基稳定、边坡无坍塌缺口,路缘线顺适,路肩平整、洁净、坚实、割草整齐或除草干净、路基与路面衔接平顺;排水系统完善,无杂草,排水畅通,无淤塞;各种路基附属构造物维护良好。第十条 路面整洁,养护良好,病害处治及时,行车顺适。做到沥青路面无松散,无变形,无沉陷,无坑槽,无油包,无泛油等病害;水泥路面无破碎板,无唧泥,无
5、错台,无拱起,无面层剥落,无接缝材料破损等病害。第十一条 桥涵维护良好,各种构部件功能运用正常,结构完好无损;桥梁支座、伸缩缝养护到位,桥面整洁,泄水孔排水畅通,桥台两端无堆积物,有设置桥梁检查通道并硬化;涵洞排水良好,无破损、渗漏、淤积;桥头、桥面和涵顶无跳车现象,行车平顺。第十二条 隧道内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墙壁清洁干净,塌落物及时清除并修补,照明、通风设备运转正常。第十三条 各种标志、标线设置统一按“国标” 和省局的有关指导性文件执行,统一规划,设置齐全、醒目、美观大方、标准化、规范化。第十四条 绿化养护及时,地被、草坪生长良好,修剪及时,无明显残缺,无枯黄现象,无明显杂草和积水,乔灌木
6、完整美观,无缺株、病害株,边坡花草爬藤植物等生长良好,养护及时,及时修复人文景观的缺损部分。第十五条 路面、桥梁管理系统及时维护更新,各种内业完整、齐全、准确。五 小修保养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市公路局养路费计划安排时首先应确保小修保养经费,根据公路等级,路面结构,里程及面积按定额分配小修保养经费。第十七条 公路分局根据各班站路况及具体路段工程量下达小修工资,机械费、间接费等经费;对小修保养主材料等经费进行统一安排,统一使用。第十八条 养护班站实行小修保养工资,机械费、间接费等包干使用。经考核,工程量完成,质量达标,包干经费归班站分配;工程量完不成,质量不达标经费按质按量扣回。第十九条 公路分局小
7、修保养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次年使用。六 工程量和质量的管理和考核第二十条 市公路局和各公路分局成立小修保养监理组,负责管理和考核小修保养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 养护班站每月根据管辖范围内公路的实际情况,编制小修保养计划上报给公路分局,经公路分局监理组审批后,及时组织安排劳力、机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第二十二条 公路分局监理组每月月底根据各班站定员和具体情况审批、下达次月养护班站小修保养工程量和质量要求。并将上个月班站完成情况和下达给养护班站小修保养工程量和质量要求表格每月 30 日前上报给市公路局。第二十三条 公路分局监理组每个月对各养护班站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
8、质量进行检查、指导、验收、考核,兑现小修保养包干经费或扣回未能按质按量完成的项目经费。第二十四条 市公路局监理组每月对各公路分局进行一次工程量和质量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里程不少于总里程的 1/3 以上,考核公路分局对养护班站下达的工程量是否科学合理,以及班站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达标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见检查评比办法)七 评分标准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局对各分局小修保养工程量和质量抽查及全面检查实行千分制考评。第二十六条 养护班站每月没有上报小修保养计划扣 5 分;上报不及时扣 2 分;公路分局没有核批小修保养计划扣 5 分;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工程量和质量要求扣 5 分;公
9、路分局没有对养护班站的工程量、质量进行考核、验收的扣 10 分。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好路率不达标扣 80 分;养护综合值不达标扣 60 分。第二十八条 路基缺口、溜方未及时修复、清理,每处扣 5 分;路肩不整齐、线形不顺适流畅,杂草未清除或割平一公里扣 2 分;出现沉陷、变形使路肩积水一处扣 1 分;边坡不稳定,未采取防护措施扣 3 分;排水系统不够完善,排水不畅通,出现淤塞一处扣 2 分;各种路基附属构造物维护不良、有剥落、损坏,一处扣 2 分。第二十九条 路面不洁净、不平整,有轻微病害每公里扣 2 分;沥青路面出现弹簧、沉陷、变形影响安全行车一公里扣 2 分;沥青路面和泥结碎石路面出现坑槽
10、、波浪、油包、严重车辙未及时修补的(雨后七天内)一公里扣 5 分;水泥路面出现重型类病害未及时处理或未按规范修补的一处扣 5 分;水泥路面接缝养护和裂缝养护不到位一公里扣 3 分。第三十条 桥面不整洁、排水系统不畅通、泄水孔阻塞扣 2 分;伸缩缝维护不良,有损坏或有颗粒阻塞一处扣 2 分;桥梁栏杆等附属构造物,每发现 1 项缺陷扣 2 分;桥头、桥面和涵顶出现跳车扣 2 分;桥台侧面无现场原因,未开通检查通道并硬化的一座扣 2 分;涵洞出口损坏或涵底渗漏的一道扣 3 分;涵洞排水不良造成淤积一道扣 2 分;桥梁无桥名一座扣 1 分。公路分局没有以文件形式确定道班桥梁检查员,并规定其检查职责扣
11、3 分;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监管资料不全或不准确一处扣 3 分;定期检查结果没有上报、发现问题没有提出处治措施并加以落实的扣 5 分;分局季度没有对桥梁管理系统数据更新,每发现 1 项未落实或一处数据不准确的扣 2 分;根据桥梁管理系统的评价结果,不及时更新年报库扣 4分;无桥梁工程师的扣 5 分;未指定具体人员进行监管或监管资料不全的扣 2 分。第三十一条 隧道内洞壁、路面不干净,排水系统不畅通扣 3 分,各种病害没有有效地防治扣 2 分。第三十二条 各种公路标志号、百米桩、里程牌和护栏等安全设施出现破损、残缺不齐、位置不当一个(面)扣 1 分;桥梁未设置限载标志一座扣 1 分;道路
12、急弯未划线和未设置急弯标志一处扣 3 分。第三十三条 对已绿化路段养护不良,乔灌木有缺株和病害株一处扣 1 分;地被、绿篱修剪不及时,残花败叶处理不及时,每公里扣 2 分;边坡花草及爬藤植物等管护不到位,扣 3 分;人文景观的缺损部分修复不及时、保养维护工作不到位扣 25 分;路肩草未修剪一公里扣 2 分,修剪不到位不整齐的一公里扣 1分。浇水保养不及时扣 5 分。第三十四条 水毁季节无人值班一次扣 5 分;雨天无巡路一次扣 3 分;遇毁未采取措施处理并上报一次扣5 分;水毁阻车未设置标志牌一处扣 3 分,重大水毁阻车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一次扣 5 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安全通行的扣 3
13、 分;不及时消灭水毁痕迹的扣 13 分。第三十五条 工程内业及班站内业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齐全、不整洁扣 15 分;没有按规定进行路况调查并做好路况调查资料的扣 5 分。公路路产路权受侵害,养护班站没有及时报告的扣 3 分。八 奖惩办法第三十六条 小修保养经费实行小修保养计划经费和奖惩经费相结合,市公路局提取 150 万万元作为小修保养奖励经费。第三十七条 小修保养任务完成,质量达标,路况巩固,公路畅通,按养护里程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三十八条小修保养任务超额完成,质量达标,路况提高,按养护里程给予增加奖励。第三十九条小修保养任务未完成或质量不达标,路况下降,公路经常处于不良状态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小修保养奖励经费根据市公路局监理组每月对各公路分局进行抽查的评分结果和市公路局半年度,年度评比结果拨付。第四十一条 奖励经费每半年拨付一次。第四十二条 小修保养奖励经费作为生产经费,不作为奖金福利。九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生效,不详之处经市公路局领导及公路分局领导和职工代表讨论补充后实施。第四十四条 公路分局可根据本辖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路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