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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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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师讲义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 1066前 771) 以德(礼)治国(一)西周契约制度(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1.买卖契约:“质”、“剂”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2.借贷契约:“傅”、“别”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西周婚姻、继承制度(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同姓不婚”“附远厚别”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3)“父

2、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2.婚姻的“六礼”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七出”(“七去”)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3.婚姻关系的解除(2)“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4.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继承的主要是身份,土地,也包括财产(三)西周的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1.狱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

3、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 770前 476)立法活动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前 536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前 513年)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新兴地主阶级的胜利,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确定了法律公开的原则(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

4、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1)盗法(2)贼法“盗”为盗窃,“贼”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行为。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3)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2.共六篇(4)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的规定(5)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6)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3.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

5、与利益(1)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4.历史地位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在内容上,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三)商鞅变法(前 359年、前 350年)(1)“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2)“富国强兵”:奖励耕织;奖励军功(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

6、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1.主要内容(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2.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三、秦代的法制(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 1.危害皇权罪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A.盗窃

7、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B.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C.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3.渎职罪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军职罪;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A.“见知不举”罪;B.“不直”罪;C.“纵囚”罪;D.“失刑”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2 逃避徭役;3 逃避赋税: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关于婚姻关系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关于家庭秩序(二)秦代刑罚(八大类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

8、加刑) 1.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4.肉刑 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5.死刑 弃市;戮;磔;腰斩;车裂;枭首;族刑;具五刑6.羞辱刑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9、。7.赀赎刑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8.株连刑 主要是族(见死刑条)和“收”。(三)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数目分为三等赃值,分别定罪。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 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

10、罪,加重处罚。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8.诬告反坐原则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四、汉代的法制(一)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1)文帝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

11、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内容(2)景帝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4.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汉律的儒家化 “上请”。汉律的儒(1)“上请”与“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卑

12、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家化(2)“亲亲得相首匿”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三)汉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汉承秦制(1)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2.监察机关(2)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

13、,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论心定罪”,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1)春秋决狱董仲舒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3.诉讼制度(2)“秋冬行刑”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 1.改革汉律,做魏律(或曹魏律)18 篇;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系

14、统化和科学化大大加强。4.“八议”入律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二)晋律 1.张杜注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2.“准五服制罪”(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3.晋律20 篇

15、西晋武帝颁布晋律(泰始律)20 篇,4.加法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向着“刑宽”、“禁简”发展。(三)南北朝之北齐(550577) 1.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反逆(造反) (隋唐)谋反2.“重罪十条”入律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隋唐)谋大逆叛(叛变) (隋唐)谋叛降(投降)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隋唐)恶逆不道(凶残杀人) (隋唐)不道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隋唐)大不敬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隋唐)不孝 (隋唐)不睦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隋唐)不义 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隋唐)内乱北齐律规定:

16、“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3.北齐律12 篇北齐律共 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分则 11篇,一直到明朝改为 7篇。创造了重罪十条。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 1.北魏律20 篇。(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2.“官当”入律(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3.北魏太武帝: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五)南北朝(南朝 420589,北朝 386581)之刑制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 5等,每等以 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2.规定流刑(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3.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4.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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