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法论文:论我国保险法禁反言规则的完善摘 要 我国保险法已经引入了禁反言规则,但规定过于单薄。从禁反言的内涵来分析,它在保险法上至少包括事实禁反言和允诺禁反言。从它在保险法中的适用来看,禁反言涉及保险人的多项权利义务,适用于保险运作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完善我国保险法上的禁反言规则首先要明确禁反言的适用条件,然后厘清禁反言适用的各类情形,并对禁反言之适用设定必要的限制。关键词 禁反言 ;事实禁反言 ;允诺禁反言200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在第 16条第 6 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2、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条款系借鉴英美保险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所增加之规定,也是我国保险法中首次引入该规则。它降低了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要求,提高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仅凭这一款规定恐怕还不能称为是一项较为完善的规则的,我们有必要在中国保险法中构建系统的禁反言规则。一、保险法禁反言规则的涵义辨析禁反言规则的英文为 estoppe,l 其基本含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行为或承诺使其难以开口主张或辩解事实的真实性。1其核心在于,禁止曾做出某种表示的人在相对人已给予信赖并因此而有所行为的情况下,做出否认表示或不一致的表示。禁反言最初是证据法上的排
3、除性规则,首先应用于诉讼领域。按照朗文法律词典的分类,禁反言有四种类型:第一类为记录禁反言 (estoppelby record);第二类为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 deed);第三类为事实或行为禁反言(estoppelbymatter in pais or estoppelby conduct);第四类为衡平法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衡平法禁反言又包括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和财产权禁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2 在这四种禁反言中,前两类和最初使用时的第三类都属于证据法上的禁反言。这种禁反言主旨是禁止当事人翻
4、供,故有人译为禁翻供规则。后来由于禁反言规则常常在实体法上发挥效力,于是也发展于实体法。3在实体法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禁反言可以概括为:任何人都不得有失公正地否认他先前所承认,且已被他人给予信赖并据此行为的事实或情势。4实体法上的禁反言规则主要用于契约领域,后来由于其满足了保险法对诚信的苛刻要求而被引入保险法之中。关于保险法上的禁反言如何理解,有学者称:禁反言 “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5另有人认为: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6尽管二者对禁反言的当事人看法不同,但都强调了要有放弃权利的
5、允诺存在。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混淆了弃权规则(waiver)和禁反言规则。弃权的含义,顾名思义是自愿放弃某项既存的权利,无论明示或默示,权利人皆应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若无则无弃权可言。而禁反言则不同,我们当然应禁止放弃权利的人推翻其允诺,但在没有任何允诺的情况下,禁反言制度亦可适用。在实体法禁反言规则中有事实禁反言一类,即保险人对事实之陈述不可推翻,故亦有人称为陈述禁反言。例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就保险条款向保险消费者做错误说明,如保险消费者据此签订合同,则依据禁反言规则将禁止保险人主张与其说明不一致的权利。所以禁反言强调的是某一事项的不容否认性,或为允诺,或为事实,总之不可推翻;而弃权则表明权
6、利人一旦放弃权利即不可回复。所以笔者认为,保险法的禁反言规则应当定义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合同存续过程中,保险人对某一事实加以陈述或做出某种允诺,若保险消费者出于对保险人的陈述或允诺的合理信赖而为行为,则不允许保险人推翻先前的陈述或允诺的一项规则。保险法的禁反言主要包括事实禁反言(estoppel bymatter inpais)和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二、禁反言规则在保险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通过对禁反言涵义的辨析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该规则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体系,不仅在适用对象上包含事实禁反言和允诺禁反言,而且在保险运作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都可适用。(一)禁反言
7、涉及保险人的多项权利义务在这里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即禁反言规则应当仅适用于保险人,而不适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为禁反言在英美法系主要是一项衡平法规则,其目的在于平衡事实上有所倾斜的权利配置。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居于优势的一方才应受禁反言规则的限制。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中,保险人无疑是强势群体。这是因为:首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之制定完全操于保险人之手,投保人通常是无权与之讨价还价的。并且作为一般百姓的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也远远逊色于保险人。因此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的陈述与说明只能是保险人的义务,而投保人只需按照保险人的询问告知即可,故对投保人而言事实禁反言无从谈起。其次,由于投保人在保
8、险合同成立过程中相当被动,其权利义务皆已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即使与保险人商洽也在于为自己争取权利,而根本不会声明放弃某种权利,故允诺禁反言也无法适用。因此保险法上的禁反言规则只能用在保险人身上。1.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第 6 款的规定就是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一项限制。它是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若保险人已经知道未告知事项的,则不允许它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这不过是冰山的一角罢了。事实上,如果保险人明知保险合同有可被解除的情形,却仍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并收取保费的,都应纳入禁反言规则的限制范畴,禁止保险人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如果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对保险消费者权利的一
9、种否定的话,那么禁反言就是对保险消费者权利的否定之否定,其表现是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否定,其结果却是保险消费者合同权利的保留或回复。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相对应,保险人亦负有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在我国,无论是修订前的保险法还是修订后的新保险法都有这两个义务的相关规定。前者是指保险人需要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详细内容、保险术语及其他专门词句的含义、适用等事项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保险合同的真实内容和法律后果;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 进一步要求保险人就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特别的提示,以引起投保人对这些条款的足够重视,充分了解此保险承保哪些风险
10、、不保哪些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条款中准确无误的规定与表述,并不能视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既然说明义务与提示义务系保险人所不可逃避之法定义务,那么若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与提示发生了错误如何处理呢? 按照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基本理论,若履行义务有瑕疵,则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当由义务人来承担。所以保险人在说明和提示上的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只能由保险人自负。假如投保人由于对保险人的说明和提示深信不疑并据此签订了保险合同,则保险人是无权以错误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这样我们就从说明义务和提示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推出了禁反言规则。3.保险人的风险管理义务保险系经营风险之行业,故保险界有“无风险则无保险”之
11、谚语。通俗地讲,保险对保险消费者而言,就是花钱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对保险人而言,就是通过将他人之风险承担过来以赚钱。故在保险关系中,虽然被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风险管理义务,但这一义务主要还是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的风险管理义务一般分为合同成立前的风险调查义务和保险合同成立后的风险跟踪义务。保险人的风险调查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专业能力和经济成本的合理限度内积极调查、了解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尽可能准确估算和控制风险,以决定是否承保并使投保人按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负担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保险人对风险的认识主要来自投保人的告知,故各国保险法皆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尽管如
12、此,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还是不可避免。故保险人不能只依靠投保人告知作为评估风险的惟一依据,而应充分利用风险选择技术,在成本核算的前提下对所承保的风险进行较为全面的评估,以将被保险人团体的保险事故发生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人寿保险为例,寿险中的风险选择技术通常包括第一次风险选择(保险业务员考察)、第二次风险选择( 体检医师检查)、第三次风险选择(核保人员的审查核定)等。在这些环节中无论哪一个出现了错误,都需要保险人来承担所带来的后果。例如,保险业务员面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第一次风险选择的必经环节,对于投保人可能存在的不全面的告知,保险人有义务追问。若不追问,迳而签发保单,视为保险人免除了
13、投保人对于该事项的回答。嗣后保险人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否认其保单之效力。这样,我们再次从保险人未能尽到风险调查义务所应承担之责任推导出禁反言规则。至于保险人的风险跟踪义务是指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险人为防灾防损而负有的跟踪监督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义务。该义务之不当履行而导致之责任也应由保险人承担,其与禁反言规则的关系和风险调查义务类似。(二)禁反言规则贯穿于保险合同运行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从纵向来看,禁反言规则既可以适用于保险合同的缔结阶段,也可以用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还可以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阶段。从横向来看,禁反言既可以用于处理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扩展到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消费
14、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适用对象上,禁反言规则可以用于限制合同解除权、合同变更权、履行抗辩权,甚至还可以用来解释和说明保险合同。对这个问题笔者将在有关禁反言规则适用的情形详述,于此不赘。三、完善我国保险法禁反言规则的构想如前所述,在新保险法中有关禁反言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款。从性质上看,该款应当属于允诺禁反言。因为如果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仍然与其订立合同的,就意味着它对投保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不予追究,这种行为可以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允诺。况且既然保险人已经知道了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事项,则它在制定保单条款和费率的时候一定会加以考量,这样保险合同也不会因为投
15、保人未告知而丧失其公平性。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如果是投保人故意欺骗保险人是否也可以得到禁反言规则保障呢?单纯从法律条文来看,的确是如此,但那样无疑会违反诚实信用这个基本原则。可见我国保险法有关禁反言规则的条款不仅少,而且存在着明显的漏洞。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才应适用禁反言。(一)适用禁反言规则的条件第一,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的陈述存在不真实的情形;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消费者有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行为;并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或者履行抗辩权。前者适于事实禁反言,后者适于允诺禁反言。第二,保险人对有关事实的虚假陈述给予认可;保险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权利或具有足以使保险消费者
16、误信保险合同的履行没有障碍的行为。第三,保险消费者须善意。禁反言规则朔源于英国衡平法原则:“请求衡平法院救济者,须善意无辜”(Hewho comes into equity courtmustcomeswith clean hand)。并且保险立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为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制度设计,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善意主观要求自然是题中之意。7善意应解释为保险消费者对合同效力的信赖是合理的。这个合理并不一定要求保险消费者对合同可能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一无所知,只要他有正当理由确信合同效力没有瑕疵就可以了。(二)适用禁反言规则的范围关于保险法中适用禁反言规则的范围,笔者依照保险合同运作的程序分别从缔约
17、时、合同存续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阶段来阐述。1.缔约阶段的禁反言情形第一,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就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内容做虚假或者错误的说明和解释,而投保人不知该虚假或错误陈述的。第二,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了通过保险人的核保,代理人故意填写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而投保方在投保单签名时对前述行为不知情。8第三,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就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做出错误的分类,而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9第四,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缔约行为存在瑕疵而仍同意承保,并未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的。第五,保险代理人明知被保险人的情况不符合保险单的规定,但为争取业务,而明示或暗示此情况无关
18、紧要,并已签发保险单且收取保费的。这种情况下的禁反言就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不知情。2.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禁反言情形第一,投保人逾期支付保费,保险人予以受领,而未主张解除合同的。第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投保方的要求为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的。例如,被保险人将保单送交保险人批注,保险人退回保单时,虽表示已经加批,但事实上并未批注。10第三,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没有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第四,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未尽风险管理义务,而没有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费的。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禁反言情形第一,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未尽救灾抢险,减少损失义务,但没有
19、提出就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的。第二,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损失证明材料有缺陷的,但仍然依据这些材料对损失予以确认的。(三)适用禁反言规则的限制保险禁反言规则的初衷是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或履行抗辩权,但该制度的不当适用也同样会破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故对该制度的适用亦有例外。1.对骗保的限制保险禁反言规则系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之一,故对保险欺诈行为当然排斥。所以如果保险消费者单独或者和保险代理人等人员通谋欺诈保险人则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到禁反言规则的保护。2.代理人授权范围的限制前述若干情形下,保险代理人行为和保险人行为具有同等之效力,这需要一个
20、前提,就是保险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中并未排斥代理人可以实施这一行为。如果授权委托书中规定了某一权限仅限保险人行使,代理人不得行使,则若代理人实施了该行为,保险人有权否定其效力。例如,美国即有人寿保单声明:仅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权变更此保险单内容或放弃其中的权利那么保险代理人做出的变更保单内容或放弃保单权利的允诺就是无效的。这时保险消费者就不能依据保险禁反言规则主张该允诺有效。3.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限制无论是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的错误或虚假陈述,还是保险人明示或暗示地放弃权利的允诺,一旦被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所否定,皆不能以禁反言来维持其效力。例如,按照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
21、保险标的若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使保险人放弃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保险合同也不能变得有效。因为保险利益原则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私权,还具有防止道德风险、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所以法律禁止在缺乏保险利益的时候订立保险合同,这样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禁止反言而赋予强制执行力。11在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体现最大诚信原则方面,保险禁反言规则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这一脱胎于英美法禁反言制度的保险法规则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和纷繁复杂的表现形式。所以为了在我国保险法上建立起完善而系统的禁反言规则,我们有必要结合实践对其进行深入持续的研究。参考文献1 Black sLaw Dictionary,West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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