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机构所需资金越来越大,单一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也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混业经营迅速发展,并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经营方式的主流。因此,随着我国加入 WTO,金融改革步伐的明显加快,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1999 年 11 月 4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并于 1999 年 11 月 12 日正式生效。这一法案取代了 1933 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
2、不仅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结束了自 30 年代实行了 50 年之久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而且表明,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混业经营体制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至此,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正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体制转变。在这种国际大环境下,中国作为国际上为数不多的仍坚持分业经营国家的典型代表,加强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讨研究已成为必然。一、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兴起的动因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新动向。1986 年,英国
3、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分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集团; 1998 年 4 月,日本实施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限制,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 年 11 月,美国也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这些都表明,混业经营正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这一发展趋势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高涨混业经营的内部动因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包括国内和国际金融自由化,即金融监管
4、当局在利率、经营业务范围、国内外市场等方面管制的放松)浪潮的冲击之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逐步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社会经济需要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内在要求,使得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与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如由证券商所经营的证券回购与回售交易,尽管无存放款之名,但却有存放款之实,实际上就已经突破了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在这种形势下,各国当局加大金融业改革力度,以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英国于 80 年代初期开始进行“大爆炸”式金融改革,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形成多元化综合金融企业集团。在金融监管方面则将原有银行、保险、住房贷款
5、等9 个金融监管机构合为一体,设立新的单一巨大的金融监管机构,以提高其活性并降低监管成本。美国从 1987 年开始,先后批准了一些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 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步伐进一步加快。1991 年美国通过了1991 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商业银行持有相当于其自有资本 100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表明长期以来限制商业银行业与工商业相互渗透的禁区已被突破。1994 年美国又通过了1994 年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从而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涉足保险业的限制也被突破。1998
6、年 4 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业务与旅行者集团的投资、保险业务集于一身,成为全球最大的综合金融服务公司。因此,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相互发展促进了混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迫使从法律上对混业经营给以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二)金融服务业的国内国际竞争压力日益加大混业经营的客观需要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是为了稳定市场,降低金融风险,以利于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但也使得商业银行小而分散,业务单调,不利于进行业务拓展与实现规模效应。近 70 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如证券、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商品得到巨大发展,如美国非银行金融业所控制的金融资产
7、在全美金融体系中的比重由 20 世纪 30 年代的不足 40上升到目前的 75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的渗透,使得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激烈,它们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方式,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必然。同时,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欧共体”曾于 1992 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和分行制。日本在 1996 年底推出了名为“大爆炸
8、”的金融业改革计划,计划在 2001年前全面实现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交叉经营彼此的业务。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一直实行混业制。为了缓解国际金融市场上来自欧洲和日本银行的竞争压力,美国也不甘示弱,于 1999 年 11 月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混业经营的地位。(三)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混业经营的外部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它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元
9、化,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混业经营便成为适应它们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四)分散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企业更偏好直接融资混业经营的其他动因目前,银行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微利时代,它们必须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利润。而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搜集成本与金融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它们的利润增加、银行制度的正常运行以及不良资产的盘活。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从战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状态,经济增长的速度逐
10、渐放慢。这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盈利点。同时,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直接融资方式,更愿意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由此造成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从而促进混业经营的局面的形成。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对策建议发达国家金融业变革的信号表明,银行、保险、证券的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它不仅是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手段创新、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虽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机还不十分成熟,但是来自加入 WT0 后金融开放的压力,要求我们必须抓紧时间,创
11、造和完善条件,为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全面推行早作准备。具体说来,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建设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尽管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但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今后应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外资银行法等,形成一个键全的法律框架体系,同时,还要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度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此外,要提高金融执法工作水平和开展有效的后评价工作,以建立完整
12、高效的金融法律体系。(二)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加快金融机构市场化步伐主要措施是:(1)用政策性银行全部置换国有商业银行的财政职能。(2)加快银行体系改革,推动金融业的产权重组。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信贷质量、业务区域、发展方向等标准进行整合,资产质量好、有发展前途的允许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好但发展不均衡的可以收缩业务效能低下分支机构,集中力量提高自身效率和利润指标;对资产质量差且无发展前景的银行,允许和鼓励区域内其他业绩好的银行兼并,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3)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实行资产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赋予基层信贷机构相应的贷款权限,使金融从
13、业人员既有压力,更有动力,不断开拓新的贷款增长点。(4)加快优秀金融企业的上市步伐。积极推动经营绩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上市,通过资本运作实现金融企业的迅速扩张。 (5)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当前,内部控制松弛是金融机构的最薄弱环节,在国有商业银行尤为严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的悬空。因此,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尤为重要。(6)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大力充实产业分析和项目评估人员力量,使金融业人员对产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合理经济规模、管理模式、国内外竞争与盈利状况、发展趋向等方面都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逐步培育一大批晓市场、懂技术、会管理的适应市场经济
14、发展需要的金融企业和银行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此外,要不断推广运用电脑和电讯技术,加强金融电子化进程。(三)加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建设在货币市场方面,一是改革结算方式,大力推广使用资信良好的企业或银行签发的商业票据,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增发短期国债和企业债券,为央行动用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手段创造条件;二是继续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保持拆借规模较快增长。在资本市场方面,一是根据资本市场供求关系,适时扩大其规模和容量。二是通过配售、回购等方式,在充分保证原有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平稳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三是发展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四是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15、,尤其是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培育高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升级;五是发展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交易体系,努力形成国家级、地区级和场外交易三层网络;六是协调规范各证券公司,通过优化组合,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四)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各项金融业务主要措施有:(1)在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的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化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满足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贷款需要、促进金融竞争、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针对存款向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存贷款不匹配的状况,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贷币政策工具,建立存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和支付能
16、力,有效防止局部金融风险的扩散;(3)鼓励和扶持综合类证券公司,继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大力提高机构投资者比例,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4)采用国际通行的营销方式,加快发展各类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降低经营费率,规范发展信托业。(五)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势必引起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整合,而兼并能否成功及其效果如何,一定程序上取决于投资中介人,需要一支成熟的投资银行队伍。我国在这方面是欠缺的,需要从主体机构的培育和环境建设等各方面加以努力。(1)对现有伪一些实力雄厚的证券分司通过制度创新、功能再造,使其逐步发展成为投资银行;(2)对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规范、改组、功能复位,
17、使之成为真正的投资银行;(3组建新的投资银行;(4)培育和规范评估、审计、法律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服务体系。(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从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构成来看,国际上通常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金融企业的内控、金融行业自律、金融市场约束一同视为约束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四种分量。因此,在对外开放与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强化监管,应在提高对单个行业的专业监管能力的同时,必须将混业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放在金融体制改革日程表的前列;及时根据新的发展情况,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淡化行业监管机构职能的完全分离,强化彼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淡化分业管理,强化综合性管理;淡化央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监管职能。通过上述措施,逐步实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