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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讲解-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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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讲解,主讲人:侯江玲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3009402342 E-mail:,2,新税法特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统一的税收征管 新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关系:基本方法、基本要求、核心工作关键环节、重要手段、重要内容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企业所得税稽查同样要求体现分类稽查特点,4,关于做好2008年

2、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5,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3、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第一讲 总则(法/条例第1章),主要内容: 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确立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设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7,一、纳税义务人,(一)

4、基本规定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法一条,条例二条)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8,(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 2、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9,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

5、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 实质性 全面 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10,国税发200982号,境外中资企业(境内企业控股、境外注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

6、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11,3、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为非居民企业 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12,4、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

7、)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3,5、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条例七条),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所得:交易/劳务活动发生地 利息所得:支付利息机构所在地 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机构所在地 租金所得:实际支付机构所在地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和动产转让机构所在地权益性资产转让以被投资机构所在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机构/个人所在地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14,二、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

8、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指定扣缴:税法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特定扣缴:税法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15,国地税征管范围调整,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

9、20号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明

10、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16,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

11、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17,三、税率,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条例减征为10%)。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18,减免税额-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部分,财税20081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或10; 六加一地区新设立的高新企业:两免三减半(国发0740号) 老企业过渡优惠税率:原15%-18%、20%、22%、24%、25%;原24%

12、和33%-25%(国发0739号、财税081号、财税0821号),19,第二讲 应纳税所得额(法/条例2章),主要内容: 一般规定(法5条/条例1节) 收入(法6、7条/条例2节) 扣除(法8-10条/条例3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法11-16条/条例4节),20,一、一般规定,(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法第五条 (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法21条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 (四)实质课税原则,2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内资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额 内资原申报表上(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

13、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 新申报表上=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2,二、收入,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法第六条) 会计上收入的确定原则 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条例二章二节) 免税收入(法26条/条例82、83条)和不征税收入(法7条/条例26条),23,收入总额:企业以各种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24,收入的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间、计量

14、(不同结算方式) 提供劳务收入:-不跨年度收入-跨年度收入:交易结果能可靠估计的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5,收入的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条件一致,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款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

15、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26,收入(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条例22条 视同销售 条例25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

16、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27,收入(续),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8,不征税收入:税法第7条,(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

17、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29,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0,三、税前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 一般肯定条款:法第8条,确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特殊否定条款:法第10条,规定不得扣除范围。 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 法第9条等,31,(二

18、)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真实性 相关性 合法性 合理性注意:其他原则同样遵循,32,(三)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所指的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33,不得扣除项目 法第10条,(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34,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

19、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35,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费用,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允许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20、;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36,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工资三项经费,三项经费基数: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工会经费:2% 职工福利费用:14% 职工教育经费: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和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中关于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职工培训费,37,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利息支出,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

2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38,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39,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利息支出,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22、资(直接和间接)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40,关联方的界定标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具体参见关于印发特别

23、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41,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24、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

25、)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42,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3,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以前年度结余问题,44,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专项资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

26、税前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45,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租赁费,经营性租赁: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租赁的划分遵照会计标准,融资租赁: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46,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总机构管理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47,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企业内部费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关

27、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48,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基数: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比例:12%,49,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公益性捐赠,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8、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50,税前扣除中的其他项目手续费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29、;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51,税前扣除中的其他项目开办费,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

30、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52,(四)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油气田资产等。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53,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 条例58条,(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31、,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54,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区分准则和制度不同核算) 1、资产价值确认区分取得形式/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2、折旧方法 3、折旧年限 财税 0081号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折旧年限规定 4、折旧范围 5、后续支出 (

32、1)改建支出 (2)大修理支出 (3)减值损失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中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4)借款费用 6、预计残值 国税函200998号-继续使用的允许重新确定残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55,资产相关政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油气开发和油气勘探投资税务处理财税200949号 存货取消后进先出法核算 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56,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08264号

33、-针对07年度,(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57,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

34、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

35、限。,58,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59,资产准备金政策,国税函2009202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

36、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60,财产损失政策,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

37、,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原总局13号令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原总局4号令适用于金融类企业08以前年度适用;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08年及以后年度适用,61,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

38、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62,企业重组与清算,条例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39、知财税200959号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6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适用于居民企业,64,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6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税政策,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

40、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66,亏损弥补政策,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41、。 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67,第三讲 应纳税额(法/条例第3章)主要内容: 境内外所得总额的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第三、二十二条 直接抵免法税法第二十三条 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条例第七十八 间接抵免法税法第二十四条,68,(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第三、二十二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税收优惠规定中直接减、免、抵的税额,不包括减计的收入额和加计的费用额 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再抵免境外所得

42、已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后为实际应缴的税额,69,(二)境外税额抵免,确定适用人(法二十三条) 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境外实际联系所得(条例七条) 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 计算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实际抵免(法二十三、条例七十九、八十一条) 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70,第四讲 税收优惠 法/条例4章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分类:7大类44项;免税、减计、加计、减免所得、抵扣所得、减免税、抵免税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71

43、,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7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73,74,75,第五讲 源泉扣缴 法/条例5章,股息红

44、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76,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所得采用由支付人源泉扣缴制度。 几种扣缴方式:法定扣缴、指定扣缴、特定扣缴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77,指定扣缴,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

45、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78,第六讲 特别纳税调整 法/条例6章强化反避税手段,提高税法的威慑力 注意:反避税措施主要针对跨国关联交易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79,特别纳税调整主要内容:,转让定价管理 成本分摊 预约定价 受控外国企业 防范资本弱化 一般范避税条款 罚则,80,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明显低于指受控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新税法规定税率的50%。

46、对受控外国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81,一般反避税条款慎用,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82,特别纳税调整

47、处罚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利率水平: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对企业能够有效地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利息可只按前款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83,特别纳税调整处罚规定,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84,第七讲 征收管理 法/条例7章特别提示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优先适

48、用本章对纳税地点、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纳税方式等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二、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85,纳税地点,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财预0810号和国税发0828号) 税法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49、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86,纳税时限,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87,纳税时限,税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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