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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探析[权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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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435983
  • 上传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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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探析[权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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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探析权威资料“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探析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 要“湄公河惨案”以糯康等人的引渡判刑而告一段落,其中对于糯康的成功引渡涉及了引渡制度中的诸多原则,我国与老挝之间的引渡条约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死刑不引渡”原则不能成为判处糯康等人逃避死刑的保护伞,而参与作案的泰国军人虽然依据中泰引渡条约中“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不能将其引渡到我国受审,但是可以通过“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将其绳之以法。 关键词条约前置主义;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NawKham,又译“诺坎”)勾结泰国军人,于2011枪

    2、杀13名中国船员,制造了震惊世界的“10.5湄公河惨案”,在中、老、缅、泰四国通力合作围捕下最终在老挝境内被抓获,2012年5月老挝将其引渡给中国,在中国境内接受审判。2012年11月6日,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糯康等4人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判处死刑。2013年经过二审判决,历时3年的“10.5”湄公河惨案终于在主犯糯康等四人被执行死刑而告一段落。这起案件中,糯康等人能够被成功引渡直至被判处死刑,丰富了我国引渡方面的司法实践,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梳理有助于我国今后加强在引渡方面的国际司法合作,对于当前我国加大反腐败力度,打击追惩外逃贪官具有重要

    3、的意义。 一、我国与老挝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 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将留居在该国境内而被外国追捕、通缉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引渡是一种条约义务,一般奉行条约前置主义,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基于条约义务进行引渡实践,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被请求国基于属地管辖权是没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请求国的,在此情形下,引渡的实现通常通过互惠或者相关的司法协助来实现。而我国与老挝于2002年2月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使得我国向老挝提出引渡糯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二、我国是合格的引渡请求

    4、国,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一般来说,请求引渡的主体是国家,而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主要有以下三类:(1)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即如果某一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境内,不论犯罪人是否该国公民,该国基于属地管辖权有权提出引渡请求。(2)犯罪人国籍国。一国基于属人管辖权对于在本国境内犯罪而出逃他国的犯罪嫌疑人和在本国境外犯罪的本国人都有权请求将其引渡回本国受审。(3)受害国。主权国家具有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本国国民利益,即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国家基于保护性管辖权都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本案中糯康等几名主犯是缅甸国籍,其犯罪行为发生地是

    5、在湄公河流域泰国水域,但我国是该犯罪行为的受害国,案件发生在中国船舶上,有13名中国船员被杀害。而糯康等人是在老挝境内落网的,所以,糯康引渡一案涉及中、老、缅、泰四个国家,有权对糯康提出引渡的国家有:糯康的国籍国缅甸,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泰国,受害国中国。如果上述三个国家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引渡请求,此时就发生了引渡请求优先权问题,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规则,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利决定将其引渡给哪个国家。老挝作为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国,是本案的被请求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它可以选择将糯康引渡给上述三个国家中的一个。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7条规定,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发生地国家有

    6、优先权。如果这个人犯有几项罪行而被请求引渡时,则依移交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各该项行为被请求国视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的先后而定。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不止一国对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时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应在考虑了各种情况以后作出决定。特别应考虑有关严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请求的时间、被要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再被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如何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到我国受审除了通过条约义务的约束,更多的需要外交途径加以解决。此次能够成功引渡糯康等人到我国受审首先得益于我国与老挝之间的引渡协议,其次是外交领域的斡旋。虽然泰国和缅甸都提出了引渡请求,但都不如我方的

    7、理由充分。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国家没有强制遵守义务 “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8、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的一种趋势,尤其是西方国家,以欧盟为例,2003年7月1日起彻底消除死刑,废除死刑成为欧盟各成员国加入欧盟的一项承诺义务。目前全球有111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占世界国家总数一半以上。反映在引渡制度中就是“死刑不引渡原则”。 如,瑞士的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第8条规定:“以行为按请求国的法律可判死刑,则只在该请求国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情况下,方准予引渡。”1982年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协助法第8条规定:“一行为按请求国的法律可判死刑,则只在该请求国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情况下,方准予引渡。”美国与意大利、墨西

    9、哥等国的引渡条约也都奉行死刑不引渡原则。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这一条款和这个国家是不是保留死刑的刑事政策脱钩了,变成了一个人权保护条款,一个国家能够以此树立自己在人道主义方面的形象。?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把“死刑不引渡”作为一项规则纳入条约,这一条款几乎成为所有的双边引渡条约里的一项基本条款。但是在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中,该原则也仅作为拒绝引渡的任择性理由出现的。所以,“死刑不引渡”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国家没有必须遵守的义务。 我国的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在一段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而且这一原则也不应当成为倒逼我国废除死刑的理由。这就使得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引渡制度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死

    10、刑制度的存在成为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不能达成引渡条约的关键原因。近年来,面对大量贪官外逃的现实,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采取了变通的做法,通过做出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如我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中就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此后,我国与法国、澳大利亚签订的引渡条约也都载有这一原则。 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已经完全接受了“死刑不引渡原则”,这些条约只是我国与相关国家协商的结果,只在缔约国之间具有约束力。我国与老挝的引渡协议中并没有这一条款。所以,对糯

    11、康等人的引渡及其审判,应当以中老之间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二)中老引渡条约中没有规定“死刑不引渡”条款 这一案件最终判处糯康死刑,并不违反“死刑犯不引渡惯例”,因为中老双边条约的效力应优于通例。在我国与老挝签署的引渡条约中,条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中所列举的“应该”和“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中均无“死刑不引渡”的限制条款。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但是,我们对死刑的使用是审慎的,对糯康的判决是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因此,对糯康判处死刑必然是法庭经过严格审查证据和事实作出的合理和恰当的决定。而且,适用本国刑法对外国人施加死刑判决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不乏先例,新加坡和印尼都

    12、曾对在其境内实施毒品犯罪的外籍被告人判处过死刑。我国近年来也曾对英国籍和日本籍犯罪人适用了死刑。所以,对糯康等人判处死刑在我国不是特例。 (三)关于“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本案中最大的遗憾是参与案件的泰国军人没有被引渡受审,根据我国与泰国之间于1993年签订、并于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规定,虽然故意杀人罪属于可以引渡的重罪,但是在该条约第5条第1款中还规定了:“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条款。实践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可以引渡本国国民。采取“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基于

    13、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出于把本国国民交给外国审判不利于其权利保障和服刑后的改造、回归社会等原因的考虑一般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我国引渡法也规定了这一条款。但是在“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是采取“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如我国与泰国的引渡条约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不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提交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同时考虑到军事机密等敏感因素,引渡军人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对于泰国军人的起诉只能是通过外交途径督促泰国政府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 综上,糯康等人的成功引渡折射出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助

    14、于我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目前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地区稳定繁荣的重要手段。引渡的前提条件是互惠原则与条约前置主义,毕竟是否准予引渡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在没有条约约束的情况下,被请求国没有引渡的义务,所以与他国签订引渡条约是顺利实现引渡的首选模式。但是由于国际之间司法制度、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引渡条约的签订具有一定的难度。在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时候,可以通过国家间的司法合作,采取引渡的替代模式,诸如:遣返、劝返,或者采取异地刑事诉讼,向罪犯躲藏地国家司法机关提供其犯罪证据材料,配合、支持该国司法机关以洗钱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对其展开的刑事追诉活动,创造迫使其接受遣返

    15、的环境,最终使其接受的法律惩罚。 注释 ?李斌:现代国际法学 ,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251页。 ?赵秉志:论死刑不引渡原则,载刑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26页。 ?高丽娜:死刑不引渡原则探析,前沿,2007年第12期)。 作者简介李波(1979),女,海军航空兵学院空中领航与勤务系政治理论教研室,讲师;周敏(1982),女,海军航空兵学院空中领航与勤务系政治理论教研室,助教。 文档资料:“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探析 完整下载 完整阅读 全文下载 全文阅读 免费阅读及下载 阅读相关文档: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16、的几个问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完善的启示 试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制度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 教唆犯的性质问题研究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之监视居住 试论校园微型剧的微博营销 刑法谦抑性与和谐社会建设 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工程建设合格标准研究 庭前会议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研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 庭前会议独立价值的实务探讨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辨析 网络消费安全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上商城的物流配 最新最全【学术论文】【总结报告】 【演讲致辞】【领导讲话】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常用范文】【分析报告】 【应用文档】 免费阅读下载 *本文收集于因特网,所有权为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我将尽快处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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