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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原理与案例.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415333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414.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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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垄断原理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学号:20*0007 钟兰安 2013.12.23,目录,一、前言 二、中国语境下的行政垄断 三、国际视野中的行政垄断 四、参考文献,一、前言,引子:“菜处”的“行政垄断”, 超级“利维坦”, 国家一旦失去正义,就沦为巨大的匪帮。奥古斯丁,二、中国语境下的行政垄断,1.行政垄断的概念 2.行政垄断的基本类型 3.行政垄断的成因与危害 4.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 5.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6.问题与思考,1.行政垄断的概念,不同的表述:行政性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行政型垄断 行政垄断概念的提出A.经济学家胡汝银: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三联书店

2、1988年版;B.魏剑:试论我们反垄断立法,1989年;C.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1990年;D.反垄断法中无此表述,1.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概念的理解:A.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B.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该行为违法,C.行政垄断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而非状态。,2.行政垄断的基本类型,第一:行业垄断,又称条条垄断、部门垄断、纵向垄断、部门分割、部门壁垒。 案例:【民政 公安指定照相馆】、【江都市教育局指定照相馆案】、【1999年,仅中石油、中石化被制定成品油批发企业】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公司等四家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

3、垄断案】第一案 2008年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声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涉嫌行政垄断。,2.行政垄断的基本类型,这四家防伪企业分别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四家公司表示,他们为此已经等待了很久,选择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8月1日这天起诉,是希望该案能被称为该法实施后的“反行政垄断第一案”。 当天上午11时左右,四家防伪企业负责人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楼,在行政诉状上盖上各自公章。随后,四家

4、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将这份行政诉状和其他材料提交给立案庭法官。如无意外,法院将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2.行政垄断的基本类型,行政诉状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消费者可通过短信、电话、上网等方式,向电子监管网查询监管码的有效性,从而确定所购产品是否是假冒的。为此,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诉状还称,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到

5、目前为止,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召开多种形式的会议,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领导出席、发表讲话,以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2.行政垄断的基本类型,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国家质检总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 这几家提起诉讼的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有关反行政垄断的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行政垄断的基本

6、类型,2008年9月4日,“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裁定严重超期,如何解释?) 2008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撤销了两个电子监管网推进专设机构。 问题:乘高铁送水,是否属于行政垄断?,2.行政垄断的基本类型,第二,地区垄断,又称横向垄断、块块垄断、地区封锁、地区壁垒。是最为典型的限制市场准入行为。 案例:【限制本地商品输入案肥料】、【限制本地商品输入案石墨】【新疆某街道办指定夜市啤酒品牌】【各地指定出租车、公共汽车品牌】,3.行政垄断的成因与危害,第一,成因: A.文化原因(当我们不能准确解释某一现象时,文化是最

7、好的解释。)政府全能、无限政府、“天地国亲师”。 B.体制原因 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C.机制原因 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司法独立)。 D.法治原因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 “法治”的笑话。,3.行政垄断的成因与危害,第二,危害: A.损害竞争,妨碍统一市场形成,降低了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B.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被保护企业的长远利益。 C.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可否提出公益诉讼? D.孳生腐败,阻碍政治体制改革。,4.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总体是对反垄断法第五章条文的解读。 第一,指定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反垄断法3

8、2条。 案例:【各地指定会议用酒、烟】【上海VS武汉】 第二,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反垄断法33条,五种表现形式。 案例:【湖南新化石墨案】 第三: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反垄断法34条。,4.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第四,排斥或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垄断法35条。 案例:【强制设立分支机构案】启采招发【2013】8号,2013年5月3日发布。 第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反垄断法36条。 案例:【旧车回收企业整合案】 第六,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反垄断法37条。 案例:【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安徽文件为例】,5.行政垄断的法律责

9、任,A.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B. 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

10、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问题与思考,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大量的行政垄断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仍呈此消彼长状态。 思考: 制裁措施可操作性差,甚至没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弱小的公民权利无法抗衡强大的行政权力。(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罗豪才题),三、国际视野中的行政垄断,1.欧洲:“Hoefner”案 “Hoefner”案是关于德国一个私人职业介绍机构和其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欧共体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是,因为国家授权的职业

11、垄断机构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这种专有权就是限制了专业人才的使用,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从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条约第82条(b)。,二、国际视野中的行政垄断,因为德国联邦劳动总局的职业介绍垄断权是国家授予的,德国从而就违反了条约第86条第1款。这个案子最引人注目之处是,德国联邦劳动总局是德国政府的一个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但是,因为这个机构提供的服务具有经济的性质,欧共体法院仍将它视为第86条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这是从行为标准判断的,只要它的行为具有经济性质,那么即使一个从事商业性职业介绍的国家机关仍可以被视为企业。,三、国际视野中的行政垄断,2.美国:Parker案

12、加州盛产葡萄干,90%以上的葡萄干销往其他州或国外。为了保护州农业利益,加州制定了农业分配法。该法授权州政府限制种植者间的竞争,维持农产品销售价格,授权州政府建立农产品分配顾问委员会。在种植者的要求下,顾问委员会成立了计划委员会,负责草拟市场分配计划。分配计划经顾问委员会批准,并经该地区占51%以上种植面积的65%的生产者同意后,作为一项制度生效。 1940年的分配计划,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葡萄干必须交给计划委员会设在产地的收购站。生产者在获得许可证,并按每吨2.5美元的标准缴纳许可费的条件下,才能将30%的合格产品通过普通商业渠道销售。,三、国际视野中的行政垄断,该案原告在加州从事葡萄干生产、

13、收购、包装与州际销售活动。原告诉称,在1940年计划生效以前,他已签订了葡萄干销售合同。如果计划得以实施,他就无法履行其已签订的合同,无法进行葡萄干的州际贸易。原告认为州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要求地区法院禁止州农业长官、州农业分配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其它被告的行为。地区法院判 决被告败诉。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三、国际视野中的行政垄断,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国会制定谢尔曼法的意图,是保护竞争,而不是限制州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州政府作为主权单位,其限制贸易的行为不适用反托拉斯法。加州市场分配计划明显不是通过私人协议或联合力量来实施的。它源于州政府立法的权威。没有这种权威,该计划就不能实施和产

14、生效力。尽管成立计划委员会是由生产者提出来的,经过委员会批准的计划,也必须经过生产者的投票表决,但这是州政府通过其委员会制定了这项计划,是州政府通过刑事制裁作为一项政府政策来实施的。,三、国际视野中的行政垄断,由规定数量的生产者对计划进行必需的投票表决,并非借助谢尔曼法所禁止的协议或联合力量将投票者的意志强加于少数生产者。制定规则及其实施条件是州政府在履行其立法权力。要求投票表决只是那些条件之一。州政府制定和实施分配计划不构成限制贸易的合同、协议、合谋或垄断。州政府作为主权单位,其限制贸易的行为没有违反谢尔曼法。美国学者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称为“州行为学说”(the state action doctrine)。根据该学说,那些可归之于“州本身的行为”(state itself),可获得反托拉斯豁免。,四、参考文献,1.竞争法学,王晓晔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月版; 2.竞争法学,王先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 3.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商务部条法司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 4.经济学原理(第六版),美昆曼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5.一九八四,英乔治奥威尔。,致 谢,感谢! 欢迎交流。 钟兰安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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