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本章要点 破产法及其发展、破产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管理人及其职责 破产及其特征、破产的原因、债务人财产及其相应权利、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职权、和解的主要规定、重整计划及其执行、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终结等内容。 引例案例 参见教材P128 (资料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PA考试辅导委员会. 经济法.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第155、160页),3,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经济和法律现象,在不同的语境下破产具有不同的含义。 我国破产法未给破产以明确的定义。我们认为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2、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进行债务清理或和解重整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的含义及其适用 破产法是指调整各方当事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的破产法包括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
3、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企业的破产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5,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四、债权申报 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6,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
4、理人,一、债务人财产及相关权利 (一)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使该行为产生的利益或转让的财产回归破产财产的权利 (二)取回权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自己所负债务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四)追回权 追回权是指对债务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通过人
5、民法院予以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五)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主要包括因抵押、质押、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而产生的担保物权,7,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三、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8,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重整,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6、的性质、组成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临时性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见教材P121 (三)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9,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重整,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和解的程序 (1) 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2) 破产和解的终止 (三)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1)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
7、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10,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重整,三、重整 (一)重整程序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二)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1. 重整计划的制订 2.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11,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终结,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分配应当以货币进行方式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主要有以下方式,见教材P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