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 70%以上。(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 、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3)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4)企业资产负债率。(5)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
2、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6)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7)企业产品竞争力: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 80 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一)企业规
3、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 分)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1.年销售收入达到 4000 万元的计 25 分,达不到的计0 分;每超过 5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2.注册资本(金)2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3.资产总值在 2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 4 分。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1.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0 万元的计 25 分,达不到的计0 分;每超过 5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2.注册资本(金)4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
4、为省级龙头企业。3.资产总值在 4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 2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 4 分。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 5 亿元的计 25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每超过 1 亿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注册资本(金)10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2.资产总值在 1 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 5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 4 分。(2)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 分)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 4 分,欠税的计 0 分。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
5、会保险的计 3 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 3 分。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 A 级以上(含 A 级)的计3 分,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3)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 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下(含 50%)的计 5 分,高于 50%低于 70%(含 70%)的计 3 分,高于 70%的计 0 分。(4)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 35 分)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 500户的计 1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带动农户超过 500户
6、的,每增加 100 户,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2、企业带动农户 2000 户的计 10 分,达不到的计 0分;带动农户超过 2000 户的,每增加 100 户,增计1 分,最高增计 5 分。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 1000 元的计 5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5)企业生产基地(以基地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为准,10 分)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 2 分。(6)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 分)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
7、、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 2 分,没有的记 0 分;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 2 分,没有的记 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 1 分,没有的记 0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 2 分,没有的记 0 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 1 分,没有的记 0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 1 分,没有的记 0 分;5、有专利证书的记 1 分,没有的记0 分;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 1 分,没有的记 0 分;7、有企业
8、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 1 分,没有的记 0 分。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一)填写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或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4)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6)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 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7)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3、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5、专利证书复印件;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