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张家口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地设计标准、面积计算办法为提高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园林绿化设计与建设档次,根据建设部及省、市相关条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张家口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标准、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如下:第一条 设计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景观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1、建筑外墙散水占地面积不纳入绿地设计范围。2、附属绿地周边道路设计要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要求。3、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4、绿地设计要考虑水源位置及浇水方式,便于后期养护管理。5、绿化设计中,应根据功能需求考虑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6、绿
2、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27、居住区与单位附属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的比例要占到绿地面积的 60。必须根据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1)适应张家口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2)树种选择要基本符合以下比例:常绿树与落叶树比例为3:7;慢生树与速生树比例为 4:6;乔木、灌木搭配比例为 3:7,地被植物和草坪合理搭配,品种选择尽量采用适应性强的当地品种
3、。(3)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落叶乔木胸径应不小于 56cm;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 1.5m;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4)绿地内不得有裸露地面,必须采用地被植物或者草皮覆盖。8、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 9、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 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 45以上。310、落叶乔木设计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 5.0m以外,满足住宅建
4、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第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各类新建区和旧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绿地率指标1、新建区不低于 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 25%;居住区还应当依据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公共绿地。 (用地面积超过 10000 平米的增加 10%)2、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 20%,次干道不低于 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 15%,次干道不低于 10%。3、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2%,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4、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
5、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 35。5、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 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地。6、公园内绿化面积不低于陆地总面积的 70%。7、凡临街新建、改建项目,其围墙要建设通透式栏杆,进行拆墙透绿。4二、绿地面积计算方法1、绿地率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总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 2、本规范所指的绿地包括自然土壤、地下设施顶部覆土厚度 1。5 米以上(含 1.5 米)的绿化用地,且绿地内乔木、灌木、草坪或地被相结合并按照功能需求,具有园亭、花架、花坛坐椅、活动场地、甬道等公共服务设施。3
6、、地下车库、地下建筑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 1.5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 1.51.0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60%计算;覆土层厚度在 1.00.6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0%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 0.6 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地下设施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 30 厘米计算4、停车场应地制宜选择设计建设方式,以林荫式停车场为主。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附属绿地;按树阵方式种植的,
7、按 1.5 平方米/ 株计入附属绿 地面积。5、立体绿化及屋顶绿化按实有面积的 20%计入绿化用地面积。6、绿地内的园亭、花架、花坛、坐椅、活动场地、甬道等公5共服务设施占地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但公共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能超过绿地总面积的 30%。7、行道树的内径为 1.2-1.5 米,株距不大于 6 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 1 米计算为绿地。8、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居住区配套绿地,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30%. 第三条 适用范围,张家口地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设计。第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张家口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第五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张家口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