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前言此次修订,共设强制性条文 56 条,即: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
2、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 总则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 须进行抗震 设计。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颁发的文件 (图件)确定。基本规定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注:本规范中,甲类、乙类、丙类、丁 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特殊设防类、重点 设 防类、 标准设
3、防 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 动 情况、工程地 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 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3.3.2 建筑场地为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 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3.4.1 建筑设计应依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选择建筑方案,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
4、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 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 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 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 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
5、体结构的破坏。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 应在设计 文件上注明。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 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7.5。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 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0;2)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 纵向受
6、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 2 -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且 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 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 9%。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0.85;2)3)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 长率不应小于 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 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 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 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
7、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砌体抗震 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场地、地基和基础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 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 层厚度按表 4.1.6 划分为四类,其中 类分为 0、 1 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 层厚度且其 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 计算所用的 设计特征周期。表 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场地类别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I0 I1 II III IVVs800 0800Vs500 0500Vse250 150 50Vse150 804.1.8 当需
8、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 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 稳定性外,尚 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 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 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 1.11.6 范围内采用。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 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 )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 层剖面、 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 动力参数。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
9、震验算时, 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 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 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 级, 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 应的措施。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 部相同,箍筋 应增强和加密。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 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 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 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10、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 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 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 转影响;其它情况, 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4 8、9 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 臂结构及 9 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5 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 应视结构形式和支承条件,分别按单点一致、多点、多向或多向多点输入计算地震作用。注:8、 9 度 时采用隔震 设计的建筑 结构, 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
11、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5.1.3 采用。- 3 -表 5.1.3 组合值系数可变荷载种类 组合值系数雪荷载 0.5屋面积灰荷载 0.5屋面活荷载 不计入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按等效均布荷载计 藏书库、档案 库 0.8算的楼面活荷载 其它民用建筑 0.5吊车悬吊物重力 硬钩吊车 0.3软钩吊车 不计入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 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 场地类别 、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5.1.4-1 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
12、5.1.4-2 采用,计算 8、9 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 应 增加 0.05s。注: 周期大于 6.0s 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表 5.1.4-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m/s 2)地震影响 6 度 7 度 8 度 9 度多遇地震 0.04 0.08(0.12) 0.16(0.24) 0.32罕遇地震 0.28 0.50(0.72) 0.90(1.20) 1.40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表 5.1.4-2 特征周期值(s )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 0 1 第一组 0.20 0.25 0.35 0.45 0.65第
13、二组 0.25 0.30 0.40 0.55 0.75第三组 0.30 0.35 0.45 0.65 0.90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1 6 度时 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 验算,但 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2 6 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 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 7 度和 7 度以上的建筑结构( 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 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5
14、.2.5)nijjEKiGV式中 VEki 第 i 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 5.2.5 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 应按本规范 3.4.3 条的规定乘以 1.15 的增大系数; Gj 第 j 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表 5.2.5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类 别 6 度 7 度 8 度 9 度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 3.5s 的结构 0.008 0.016 (0.024) 0.032 (0.048) 0.064基本周期大于 5.0s 的结构 0.006 0.012 (0.018) 0.024 (0.032) 0.040注:1
15、 基本周期介于 3.5s 和 5s 之间的结构,可插入取值;2 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5.4.1)wkEvkEhkGSSS式中 S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 组合的弯矩、 轴向力和剪力 设计值等;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 应采用 1.2,当重力荷 载效应对 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Eh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 项系数, 应按表 5.4.1 采用;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 1.4;SGE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章 5.1.3 条采
16、用,但有吊 车时 ,尚应包括悬吊物- 4 -重力标准值的效应;S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 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 调整系数;SEv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 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 调整系数;Swk 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w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 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高 层建筑应采用 0.2。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表 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地 震 作 用 Eh Ev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3 0.0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0 1.3同 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水平地震为主) 1.3 0.5同 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竖向地震为主) 0
17、.5 1.3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5.4.2)SRE/式中 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 规定外, 应按表 5.4.2 采用;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表 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材料 结构构件 受力、破坏状态 RE柱,梁,支撑,节点板件,螺栓,焊缝 强度破坏 0.75钢柱,支撑 屈曲稳定 0.80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受剪 0.9砌体其它抗震墙 受剪 1.0梁 受弯 0.75轴压比小于 0.15 的柱 偏压 0.75轴压比不小于 0.15 的柱 偏压 0.80抗 震 墙 偏压 0.85混凝土各类构件 受剪、偏拉 0.85RE承 载 力抗
18、震 调 整系数,除另有 规 定外, 应 按表 5.4.2 采用;R 结 构构件承 载 力 设计值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 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 调整系数均应采用 1.0。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 6.1.2 确定。表 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设 防 烈 度结构类型6 7 8 9高度(m) 24 24 24 24 24 24 24框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框架结构大跨度框架 三 二 一 一高度(m) 60 60 0.
19、14 时)65.1(90AfN32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 Q235 钢, 当材料为其它钢号时应乘以 。ay/235f-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唔该建筑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 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1 7 度(0.15g)、8 度、9 度时的大厅。2 大厅内设有挑台。3 7 度(0.1g)时,大厅跨度大于 12m 或柱顶高度大于 6m。4 6 度时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 8m。10.1.12 8 度和 9 度时,高大山 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 验算。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 间轴线上横墙, 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
20、梁支点及大洞口两 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4m 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 3m 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4 9 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 体应采用轻质隔墙。隔振和消能减震设计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2 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 检查和替换的措施。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
21、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 度(0.2g)、8 度(0.3g)和 9 度时分 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 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20%、30%和 40%。12.2.9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 构件,应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2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 盘中直接支承塔楼 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设防烈度下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下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隔震塔楼的底盘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满足表 12.2.9 要求。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表 12.2.9 隔震塔楼下部底盘结构罕遇地震作用下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下部结构类型 p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结构 1/100钢 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 1/200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