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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中心事项“七公开”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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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驻中心事项“七公开”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共 7 项)事项名称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办事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受理(双港开发区项目由双港办事处受理,以下类同), 经建设项目 选址论证, 报市政府、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 事处)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局申 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符合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2、规划等相关规 划要求;(3)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政策( 产业发展、交通、环境保护 等)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2)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的);(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5)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含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条件);(6)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审查意见(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7)图件,包括以下材料:a. 在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b.在所在区块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c.经测绘及国土部门确认的、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

3、图;d. 绘 制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 1:500 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上的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含电子文档)。 (8)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法律法规要求的);(9)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位于文保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的);(10)规划专家论证咨询会的意见(限按规定需要的重大项目);(11)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如按规定需征求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等;(12)如选址项目需报省厅审批的,还需按照省厅要求提供其它有关资料。备注:上述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经注明的除外),复印件材料则需验明原件。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

4、时限 3 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事项名称 二、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办事程序 建设用地(临时)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经招、拍、挂取得土地的由行政 审批服 务科(双港办事处)直接办理, 3 个工作日内核 发建设用地(临时)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用地(临时)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接件后 2 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管理科人员到现场踏勘; 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征求规划管理科意见后,根据控制性 规划 5 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 许建设

5、的范围后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核 发 建设用地(临时)规划许可证。办事条件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附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以及土地成交确认书,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临时)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

6、图(按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得的项目);(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7)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的);(8)绘制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 1:500 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上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范围不明确的,或者需要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的;用地范围明确的可以不提供上

7、述材料,但须提供上述地形图);(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备注:上述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经注明的除外),复印件材料则需验明原件。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经招、拍、挂取得土地的承诺时限 3 工作日;其他用地的承诺时限 7 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事项名称 三、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办事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 经规划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告无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 后 4 个工作日内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规划管理科发放测绘放样通知书,通知测绘单位按规

8、划总平面定位图放样并负责批后验线、按 图施工等监督管理。建 设 工程项目审查表等审批结果每周抄送相关部门。办事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2)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使用土地规划条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 设工程规划 审查会议纪要等规划要求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批准通知书;(5)发改委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批复意见(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的);(6)经论证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会议纪要)、建设工程 项目

9、审查表;(7)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审查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 图(加盖建设单 位印章、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资格章);(8)房产面积预测清单,需建设单位(人)盖章或签名、相 应资质测绘单 位盖章;(9)环保、气象、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0)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市政道路广场(含公园绿地)或管线(含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附市发改委出具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一份;(4)经论证审查同意的市政道路广场(含

10、公园绿地)或管线(含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效果图(限广场、公园绿地、 桥梁等重要工程);(5)工程设计施工图(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图章);(6)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7)国土部门出具的同意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附随道路、广场、园林等工程建设的管线 工程则不需要,但需征得附随项目业主的同意);(8)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 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经注明的除外),复印件材料则需验明原件。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7 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事项名称 四、

1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装修门面的审批办事程序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 2 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踏勘;符合规划的,公告无异议后 1 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办事条件 (1)必须取得场地所有人和(或)周边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2)符合衢州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等以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范和规定,如衢州市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四份;(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房屋或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需验证原件);(4)征求场地所有人和周边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设计

12、图、效果图一式二份(需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图章,按规定要求的还需加盖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资格章)。 备 注:上述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经注明的除外),复印件材料则需验明原件。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3 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事项名称 五、城市重要地段外立面整修审批办事程序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2 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管理科到现场踏勘;符合规划的,公告无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办事条件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

13、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原建筑物外观照片、建筑外立面整修设计图纸、效果 图(加盖建设单 位印章、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资格章);(4)周边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备 注:上述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经注明的除外),复印件材料则需 验明原件。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5 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事项名称 六、建筑物修缮、改造审批办事程序 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2 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管理科及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符合规划的,公告无异议后,3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物修缮审批表。办事条件

14、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建筑物修缮、改造 设计方案和立面效果图(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 结构师资格章);(4)周边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5)产权复印件;(6)危房鉴定书(不是危房的不用提供)及相关部门、 单位的意见。备注:上述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经注明的除外),复印件材料则需 验明原件。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5 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事项名称 七、改变土地和建筑

15、物用途审批办事程序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接件后 2 个工作日内会同会同规划管理科及相关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建议; 5 个工作日内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 经公告无异议,上 报区政府 审批;区政府同意后,3 个工作日内办理 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用途审批表,并函告国土部门。办事条件 在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核定的建筑物使用功能。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一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需验明原件);(4)1:500 总平面图

16、(附相同比例的现状地形图);(5)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改变用途审查意见(需建设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资格章);(6)原建筑物外观照片二张;(7)其他相关资料(如涉及消防、安全、交警、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备注:上述 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经注明的除外),复印件材料则需验明原件。承诺时间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非行政许可事项(共两项)事项名称 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办事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3 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

17、管理科人员到现场踏勘;根据需要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后,会同规划管理科(分局)人员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初步建议; 5 个工作日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形成会 议纪要。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进行公告后,2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规划局或市政府。办事条件 (1)符合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2)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发展法规、政策(如交通组织、环境保护等)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含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条件);(2)图件,包括以下材料:a. 在规划总图 上的选址位置图;b.在所在区块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c. 经测绘及国土部门确认 的、能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

18、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图;d.拟建项目总平面规划布置图(需绘制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 1:500 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上,含电 子文档)。备注:上述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 经注明的除外),复印件材料则需验明原件。召开论证审查会需要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补充。 。承诺时间 承诺时限 15 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事项名称 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办事程序 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定编制规划方案,提交建设工程初步方案,行政 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接件后 2 个工作日到现场踏勘; 3 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管理科人员依据规划

19、设计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的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商业、住宅项目及重点地段项目上报市规划局审核。2 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回复申请人“初审意见” 。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 ”修改规划方案后,提交符合设计条件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文本,5 个工作日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在 5 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管理科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形成“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会议纪要”; 3 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回复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会议纪要” 。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 “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会议纪要” 修改方案后,提交建设

20、项目设计文本、建设施工图等资料,行政审批服务科(双港办事处)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 报市规划局审核,出具 “建设工程项目审查表”。办事条件 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4)规划与建筑 设计方案专家咨询评审意见(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的);(5)日照分析报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的涉及居住、文教、卫 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须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6)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根据省建设厅和省公安厅文件建

21、规发2007166 号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估)报告成果,并加盖编制单位的出图专用章;(7)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其他资料;(8)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需建设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名,其它要求详见备注);(9)(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比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 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备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绘制在由市测绘局验收合格的 1:500 地形图上,且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 类(1)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及

22、坐标;(2)各项规划控制线;(3)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4)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总图制图标 准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图纸设计深度需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市政管线类(1)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施工地段的 1:500 或 1000 地形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资料一份(可通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获得,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勘查测绘单位进行勘查获得);(2)规划总平面图纸、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纸(仅限于新建道路工程项目,其它项

23、目不需要)各二份,管线综合施工设计图纸一份(仅限于附随新建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其它项目不需要);(3)重大项目如城市干路及以上的道路工程、广场、园林、重要管 线、雕塑等,则需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 图、总 平面基地区位图、环 境关系图、绿地景观方案、建筑效果 图、工程管线方案、竖向设计图等)、设计说明文本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应 符合国家建筑制图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 一标准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上述报批材料需一式两份(已经注明的除外,并提供电子文档),复印件材料则需验明原件。召开论证审查会等特殊需要的材料份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补充。承诺时间 承诺时限 30 工作日。重要地段需上报的,其 时间不计入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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