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编 号:0046委托人张文天经与达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达华律师事务所指派_徐素春、方松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张欢提供法律帮助。二、委托律师权限: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达华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2000.00_元。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受托方: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签字):张文天(律师事务所章)2013 年 03 月 03 日授 权 委 托 书编 号:0033委托人 张文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素春、方松 为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张欢的律师。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委托人: 张文天2013 年 03 月 03 日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