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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学习笔记(566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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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理基础第一节 法的基本范畴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四)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人们了解法的规定,遵循其规定行事,发挥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B.评价:法是一种标准,能起到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

2、C.预测:法能够发挥让人们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合理期望他人如何行为的功能;D.教育:是指法对人们意识的影响、同化作用和对人们行为习惯的形成作用;E.强制: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纠正违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者的功能。(二)法的社会作用:A.维护统治阶级统治;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四法律关系:它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有三个基本要素:A.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B.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C.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节 法的体系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规范)

3、(一)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二)法律结构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A.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B.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法的部门体系(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的母法;(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

4、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五)社会法:通常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活动的法成为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法;(六)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法的效力体系(一)宪法:由全国人大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形式的法;(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法律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高于地方

5、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及于本区域以外;(五)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六)政府规章:在本区域内有效;(七)有关国际条例:它不属于国内法,但国家作为签约主体,国家自身和国内的个人和单位都有遵守的义务。四、法的历史体系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大力法系(即罗马- 德意志法系或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 。五其他分类形式(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程序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

6、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二)公法和私法:凡调整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从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公法;凡调整当事人之间各自以其独立的地位,自主、自愿所发生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为私法。第三节 法的创制法的创制即立法,是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一立法权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利范围。(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A.为贯彻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事项;B.国

7、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C.授权立法事项;(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B.属于地方事务中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C.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四)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在各部门权限之内,并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五)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政府法规的立法范围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二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

8、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一)概念:是指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二)制定A.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税务所、稽查局和其他税务行政机构不是制定主体;B.制定原则:公开、统一、效能;C.制定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并签署-公布-生效;(三)管理A.备案审查:上级税务机关有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和职责;B.文件清理:分为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C.后评估:制定机关应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实

9、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馈问题较多的文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D.异议处理。第四节 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一)概念:指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者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二)原则: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法的适用的模式:(一)调查、分析事实;(二)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三)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选择做出确切解释;(四)作出法律决定,产生适用的法律文书;(五)送达文书;(六)执行文书;(七)检查监督。三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

10、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章 行政法基础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涵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对其理解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行政的主题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第二,只有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才是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及其地位(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权的授予与行使、行政程序的创设 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A.内容特征: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易变动性;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这两种法律规范;B.形式上的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数量多。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

11、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四法制、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一)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即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运作状况。我国法制建设的方针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三)依法行政:A意义:第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保障;第三,是保障

12、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第四,是维护行政主体形象的重要举措;B.我国依法行政的愿景:第一,行政主体的职能和权限明确,并能够严格依照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和范围从事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二,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一员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

13、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诚信;第五,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第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第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C.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二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一涵义:是指由税务机关设立并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税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它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征税权

1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税务行政组织。A.特征:第一,其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必须是享有国家征税权利,能够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四,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B.种类: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2.相对人: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税务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A.特征:第一,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身份具有相对性;第三,相对人范围广泛;B.种类:第一,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第二,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外国组织;(二)税

15、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目标或对象,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媒介或者载体。第三节税务行政行为一概念:是税务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目的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二特征: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三种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其范围很广,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

16、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复议和行政征收等;2.区别:A.抽象行政行为在功能上是设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在功能上则是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只是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前提和可能性,而具体行政行为要使之成为现实;B.抽象行政行为是创制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立法性活动,它先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性活动,它是晚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3.两种活动的程序是不同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4.抽象行政行为所创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可以反复适用于不同的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某

17、一具体当事人的某一具体事项,只是一次性有效。遇到新的事项,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是广泛而不特定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特定对象;5.抽象行政行为所创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在其后发生的事项具有拘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对在其之前的事具有拘束力;6.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其自身内部的管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

18、为是严格受到限制的行为;可以由税务机关自己选择的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前者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申请就可以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对违法违章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等;后者是指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申请发售发票等;(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才被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不作要求。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六)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的;四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一)内容:

19、是指税务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处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一种活动。可分为以下几种:A.设定权利和义务;B.实现权利和义务;C.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D.确认和恢复权利与义务;(二)效力: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其是否合法,只要没有被依法撤销,就推定为合法,与行政行为有关的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而且,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都不能要求变更,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就会产生约束和限制,要求他们严格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如果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产生阻碍时,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一)成立要件:A.税务行政行为的主题必须

20、是依法或依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资格要件;B.税务行政行为是行使税收行政权的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C.税务行政行为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税收执法文书,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D.税务行政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权益,即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功能要件;(二)生效要件:A.即时生效;B.受领生效;C.附条件生效;(三)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21、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特征:A.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B.是要式行政行为; C.是授益性行政行为;D. 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分:A.行政确认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行政确认是对已有权利的认定,而行政许可则是一项新的权利授予;B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调控范围和实施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调控范围通常限于带有稀缺性或国家需要加以严格控制的事项。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经行政确认,处于更加确定、有序的状态,以利于更好的处理尸体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确认的调控范围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

22、面形式进行记载的事项;C.其在行政机关的审查程序和权限上也有很大不同。行政确认的审查并不依行政许可法实施,而是依据相关的规定实施,主要是形式审查;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A.便民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C.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二节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内部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截止 2009 年初,经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共有四项,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二实施程序:事项的公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

23、;三几项便民措施A.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B.“一个窗口 ”对外;C.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A主要内容: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重点是对行政许可过程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确保其履行被许可人的特定义务;对被许可人之外的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以确保其先依法取得许可再从事须经许可的活动;B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终止行政许可(暂时停止) ;撤销行政许可;第三节税务非许可审批对税务非许可审批可以界定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已经设立,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因税务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认定,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暂按原有规定执行的税务行政审批。第四

24、章 税务行政处罚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对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我们称之为税务行政处罚;二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2.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3.必须有法定依据;4.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者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才能为相对人所接受,才能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手段,通

25、过行政处罚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税法,才是真正的目的;(五)监督、制约原则。它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种类和设定(一)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产;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二)设定:设定行政处罚,是指有权创设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所作出的最初的、基本的规定。目前,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税收征管法 、 征管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题和处罚相对人(一)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

26、局、税务所和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二)相对人及其权利:相对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即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其享有的权利包括:A.知情权;B.陈述权和申辩权; C.申请听证权;D. 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其他法定权利,如回避申请权、提供证据的权利、检举控告权等;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A.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B.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 C.移送管辖;三几个适用问题:A.避免重复处罚规则;B.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规则;C.处罚时效规则;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实现等规则。

27、行政处罚程序是实现行政实体内容保障,是实现实体内容的有效手段。同时,行政处罚程序能够在行政权力与共鸣权利之间构筑平衡与协调。税务行政处罚基本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简易处罚程序,二是一般处罚程序;(二)简易程序:1.适用:A 违法的事实确凿;B。有法定的依据,仅对公民(包括个体户)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2.顺序和要求:A.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B.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C.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D.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E.将税务行政

28、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由其签收;F.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税务机关的复核- 审理-作出决定;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提出听证申请。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 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是,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 1 万元以上处罚的案件;(二)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主持人由行政

29、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三)听证会公告;(四)举行听证会;(五)移交听证材料;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它是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特定的审理方式,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行政处罚规定的复杂、重大案件应由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体现。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一)当场收缴罚款。A.20 元以下;B.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C.交通不便,当事人去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要求的;(二)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

30、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罚款;(三)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一是税务机关实施;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一)概念:从广义上讲,税收违法行为指各种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税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违反税法,但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还包括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行为。从狭义上将,税收违法行为特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务,依据税法应受到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里指狭义的;其特征主要表现在:A. 税收违法行为是违反税法的行为;B.具有税收危害性;C.是依据税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二)认定A.是否是税收违法行为责任主体;B.税收违法行为人是否存

31、在主观过错;C.是否存在违反税法规定,给税收造成损害的情形;D.是否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主要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内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

32、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条税收日常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

33、六十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一条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

35、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发票的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

36、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七十条非法印制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 15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

37、十六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38、行为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 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A.概念: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

39、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B.特征:一是具有行政性质;二是具有强制性;三是它属于执行性行为;二行政强制的原则A.先行告诫原则。也称之为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B.最小损失原则,行政强制应围绕必要性、相称最小损失性、人权保障性来进行;C.救济原则。站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正确,但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问题,纳税人可以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问题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为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作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实施临时性控制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

40、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衣物被履行或该衣物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强制手段极其分类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是分散规定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的,各种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手段各有不同,缺乏统一的规定。据统计,各种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手段共有二百多种,这些行政强制手段可以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限制性强制手段和处分性强制手段:限制性手段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临时限制。通常运用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比如税收工作中的查封、冻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过户手续等,只产生临时效果;处分性手段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处分,通常运用在行

41、政强制执行中,比如扣缴税款、拍卖、变卖抵扣等;(二)对人身的强制手段、对财产的强制手段和对行为的强制手段;(三)直接强制手段和间接强制手段;第二节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对税收保全做出了基本规定;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是指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42、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基本规定;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一)查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财产通过加贴封条或其他办法,限制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对财产转移和处分的行为;(二)扣押:是指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务,强行拿走,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保管,限制相对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的行为;(三)冻结:是指税务机关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通知,暂时停止行政相对人对一定数额存款支付权利的行为;(四)责令行政相对人对人将产权证监交税务机关保管;(五)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过户手续;(六)扣缴:是税务机关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通知,由金融机构将行政相对人的存款划

43、转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将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缴库的行为;(七)拍卖、变卖抵缴:是税务机关将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重要事项(一)程序问题;(二)措施的解除问题;(三)标的的确定问题;(四)人权保障问题;(五)清偿顺序问题;第三节其他税收保障措施(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三)税收优先权;(四)纳税担保,包括纳税担保、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五)代位权;税务机关(原告)次债务人(被告) 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民事诉讼关系到期债权债务关系民事诉讼关系(六)撤销权;

44、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一)概念:一般认为,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二)特性A.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B.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C.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二证据的分类(一)法定种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现场笔录等七种;(二)学理分类: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自于证据形成的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间接地从原始材料派生而获得的证据;B

45、.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人证;实物证据税务机关(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 受益人(第三人)民事诉讼关系受益关系民事诉讼关系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C.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说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证据不能直接说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综合分析判断才能案件事实的证据;D.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能够用以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能够用来证明待证事实不成立的证据;第二节证据的收集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是税务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询问、调查、记录、复制、调取、保全、进行鉴定等方式,取得

46、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收集证据时,在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一不同的书证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也各不相同,只有完整地加以收集才能反映出案件的全貌,故对书证不宜采用抽样取证方式;二税务稽查底稿是基于对当事人各类书证原件进行归类,节录的基础上形成的资料,并经当事人核对签章(签字) ,完全符合有关书证的特征要素,故其属于书证的一种形式,应严格制作;三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未经告知有关当事人而录取的有关声像资料如果不涉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四提取计算机作为证据应慎重考虑、慎重采用;五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电子

47、数据证据进行鉴定、取证;六在对发票进行鉴定时,鉴定程序应当规范,鉴定文书内容应当完整;七税务机关除发票鉴定权之外,并无其他鉴定权;第三节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一对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A.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B.证据的去的程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形;C.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D.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正热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材料;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

48、可的;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二不同证据种类的证明效力A.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只做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B.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C.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D.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E.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F.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G.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H.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I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第七

49、章 税收的刑法保障一危害税收征管罪各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偷税行为采取的手段包括下述四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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