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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律如何信仰——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pdf

  • 上传人:weiwoduzun
  • 文档编号:4406063
  • 上传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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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 0 97(下) 法律如何信仰 读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 李孟菊 摘要 法律与宗教 一书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著作。这本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 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联系。一些精彩的语句,简洁且深刻,深深地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法 律信仰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毒 一书入手,从东西方的史实角度出发探 讨法律和宗教的关系,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宗教礼法结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700102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2、 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从法律与宗教二者的历史渊 源角度论证二者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和宗教具有四种共同要 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是法律唤起人们对 最高价值献身意识的象征物,是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 主要方式。 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如法官 法袍、法庭布置、开庭仪式、严格的出场秩序等等许多仪式,通过 这些仪式,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 就被反映彰显出来,而且唤起了人们对这些价值的充满激情的信 仰。法律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 命力。 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 着法律的

    3、延续性。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它们的效力部分地建 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它们把这种延续性保留在法律用语和 法律实践里面,遵循先例、相同案例相同判决、法律的一致性及法 律中传统的方面。 最后,凭借普遍性,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 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或者洞见,坚信它所包含的概念、洞 见、信仰的普遍性蕴含在一般规则的概念之中的正义原则是法律 本身所固有的道德、基本的法律价值和原则合乎人性和社会秩序 的要求,如契约应该履行,损害应予赔偿。这些原则都告诉我们 道德上是正当的东西,实际上也是所有社会都公认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东西。 正是基于法律与宗教共有的这四种要素,使得法律与宗教有 着极其密

    4、切的关系,而法律凭借仪式、传统、权威、有效性具有了 某种精神依托,具有了某种内在价值,从而能够进入人们的内心, 成为人的全部生命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纵观西方法 律发展史,基督教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 了巨大影响,法律和宗教具有及其密切的关系,二者既相互制约, 又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 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此书中, 伯尔曼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 作者简介:李孟菊,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07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的信仰将蜕化成为狂信。 在此书中,伯尔曼指出当时西方存在一种将法律与宗

    5、教截然 分开的状况,使得法律失去其神圣性,宗教失去其社会性,并由此导 致人们对于法律信任以及宗教信仰严重丧失的危机。与此同时,他 提出解决危机的办法就是恢复法律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法律性。 二、法律能够被信仰 关于这个问题,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西方来看 纵观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基督教在其发展的各个 阶段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法律就是在 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此消彼长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西方法律中 的许多原则、制度都是在宗教教义的影响下或者直接从教义中发 展而来的。如: 1公民不服从原则。这是教会发展初期,在与世俗权力的斗 争中产生的基督教法学的第一条原则。正

    6、是由于这个原则,人们 可以对违背良心的法律不予服从,也为公民对抗政府权力提供了 依据。 2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的原则。它是在西 方宗教改革过程中,根据路德所提出的个人意志观念所产生和发 展而来的,这种个人意志观念也成为近代财产法和契约法发展的 核心。只要不与良心相违,由此而产生的财产权和契约权是神圣 不可侵犯的。 3良心自由原则。教会倡导“良心原则”,法律不仅可以在学 究式的推理中发现,而且可以在立法者或法官心中求得。它主 张,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必须先审判他自己,教会法院以及后来 的世俗法院为实现“良心原则”而创制了各种新制度。 除此之外,西方法律中所保护的许多民权、人权都是在宗教

    7、的 影响下产生的。“上帝造人说”认为人人生而平等,都从造物主那 里获得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 (二)从我国来看 我国历史上虽然没有形成西方那样对法律影响巨大的宗教, 但是我国古代法律也具有某种精神支撑,具有某种超验价值。如 夏商两代非常敬鬼神,认为冥冥之中存在一个至上神“上帝”。 2 0 O 97(下) LegalSys AndSociety lI占缸金 当时奉行的是“恭行天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把法律 说成是神的意志、神意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则是代天行罚,这就为 统治者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其施行的法律也就具有了神圣 性。众所周知,我国传统法

    8、律文化的显著特征即是礼法结合,礼 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礼对法 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礼起源于古代的宗教祭祀活 动,最初是原始社会祭天、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因而使得 礼具有某种精神威慑力量,具有某种神圣性,体现着人们对天对 神的某种信仰。 由于礼的特殊功能,因此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把礼改造成 代表其阶级意志、进行阶级统治的行为规范,把人们的各种行为 都纳入礼的调整范围。如西周周公非常重视礼,为国以礼,实行 礼治,通过制礼作乐,使礼制度化、法律化。礼与刑的关系是“礼 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春秋时代,作为儒家 学派创始人的孔子也十分重视

    9、礼、崇拜礼,提出“克己复礼为仁”, 提倡礼治,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西 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启了法律的儒家 化,即儒家思想儒家化的进程,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 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至唐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 疏义的出现,纳礼入律到达顶峰。此外,我国传统法律中的许多 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礼或是在礼的深刻影响下产生的,如亲亲得 相首匿原则、五服制度等等。 通过对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不仅 仅是一套规则、一种制度,它还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具有坚实的 精神支撑,有其合理性依据,能够得到人们身心的认同,成为人们 全部生命和

    10、精神生活的一部分,所以说法律能够被信仰。 三、法律如何被信仰 首先,要使人们从身心上信仰法律就必须摒弃一种观念、一 种思维,那就是把法律仅仅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是通过 分配权利义务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套规则、一种制度;是 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是一种外在于人而存在的规则。而 是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思维,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规 则、一种权威,它还体现了一种对人们生活终极意义和目的的关 切与追求,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法 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公平、正 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正 义、自由、平

    11、等、秩序等的精神追求,它具有其神圣性。 其次,人们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 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个法 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不 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 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 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因此,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 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而且由于 社会总是在不断变化的,需要法律处理的具体事件是复杂的,一 个在昔日是普遍有利的规则或在某些地区普遍有利的规则未必 就一定对今天或对另外一些地区的人们普遍有利

    12、。因此,即使是 2 好的法律也总是需要适时予以修改。任何法律只有在这种不断 调整以适应人们的利益的过程中,才能逐渐使人们接受它,逐渐 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再次,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要解决现实实际问 题的,而一国的历史与一国的历史不同,一国的现实与一国的现 实也不同。对于中国来说,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都是从国 外移植过来的或是借鉴国外的,因此,我们在实施所移植过来的 镌刻着他国历史、寄托着他国民族情感、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 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性,考虑我国独 特的民族情感,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 会现实及民族

    13、情感相接轨,以减少实行的阻力,从而使人们从内 心接受这种法律并进而信仰这种法律。 有的学者认为我们不能一味强调现实与环境,否则我们只是 在重复历史,要想实现法治目标,必须严格实行法治。要建成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付出某些代价,牺牲某些当下利益。但 是,不能否认的是如果没有过去,怎么会有现在?如果没有现在, 又怎么会有将来?我们是生活在奠基于历史基础上的现实生活 中的,法治也是必须要解决现实问题的,为了法治这个遥不可及 的目标,我们有必要牺牲当下吗?或者说可不可以少牺牲一点? 如果法律连现在的问题都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又怎么能让人们 相信它能解决好未来的问题呢?因此,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

    14、程中,就必须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历史与现实,对法律进行必要的 解释,尽量把损失减到最少,使法律能够有效地解决人们当下遇 到的问题。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有理由相信法律会解决好未来的 事情,因此才会信仰法律。 最后,由权力机关(人大)精良立法、立人民所需之法,执法司 法机关正确、严格执法也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和必要条 件,有些情况下,普法教育也会起到一些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并且能 够得到人们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 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 的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也不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 心灵

    15、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 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进程中,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 内涵,赋予法律以神圣性,体现其对人的目的性关怀:使所立之法 能够符合人们的实际生活,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正确、严格 的实施,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便利和利益。只有这 样,人们才能体会到遵守法律是好的,它能够实现人们心中普遍 公认的正义,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欲求,也只有这样,我国 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3年版 【2】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杜2004年版 【3】郭成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政法论坛1999(5)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000年版 【5】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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