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绿 色 通 道服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科技局(科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外事办、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滇各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云南省住房和城乡
2、建设厅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昆 明 海 关2010 年 10 月 28 日3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做好高层次人才来滇创新创业的服务工作,营造人才创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个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引进
3、后每年在滇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2.拥有在科技、经济、金融等领域和烟草、矿产、能源、生物、旅游等支柱产业及花卉、民族民间文化等特色优势产业方面所急需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人才;3.在某一领域(学科)具有领先地位、并能显著提升我4省某一领域(学科)研究水平和产业创新能力的人才;4.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等机构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 2 年以上,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5.具有海外创业经验,在滇成立企业 1 年以上,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
4、术成果国际先进,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二)国内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以上职称,与我省用人单位正式签订 3 年以上引进协议,每年在滇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年奖获得者;3.国家“863 ”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 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54.国务院学科组召集人,“千人计划” 国家
5、特聘 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获得者,中科院 “百人计划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中宣部 “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省部级“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等; 5.有 5 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6在攻克技术难关、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代表本行业本工种最高技术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三)其他我省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6、人才。第三条 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委会评价认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凭证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第四条 绿色通道服务内容:6(一)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 2-5 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省的合法身份证件,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可由本人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永久居留业务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
7、结;2-5 年多次入境有效 F签证办理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二)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可选择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相关人员持有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州(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工商服务。引进人才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专人即时承办,限时办结。对引进人才独立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用;对引进人才参股且非控股的企业注册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办理企业年检,实行网上年检,上门服务。积极为引进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7(四
8、)税务服务。引进人才在滇创办企业,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税收政策待遇。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1.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优先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3.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 年内本人及随迁配偶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予以税前扣除。(五)海关服务。引进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与通关便利。1
9、.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82.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3.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
10、、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 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 20 种商品除外)。 (六)金融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1.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引进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验资询证、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2.引进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9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七
11、)科研服务。引进人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凡符合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公示、省政府审批等程序确认正式引进的,由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八)住房。引进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九)配偶随迁。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滇并愿意在云南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无法安排的,用人单
12、位可参照本单位相关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要跨部门、跨行业安排的,可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协调落实。10(十)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滇就学,选择当地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就读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参加普通高中入学考试、普通高校全国招生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
13、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十一)医疗保健。引进人才享受特殊医疗待遇,由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特约证,其中符合办理就诊证条件的,可办理就诊证,凭证可到定点医院就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每年为引进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十二)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境内居住或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有本省公民同等权利。引进人才获得就诊证的,参照城镇职11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的医疗照顾人员政策,由用人单位缴
14、费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属于外籍人士的,可以在本省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中心应当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统筹地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十三)职称评定。引进人才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也可根据需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认定小组直接进行考核认定。引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服务项目,编制服务指南,明确服务内容、方法程序、责任部门、承办部门、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时限要求,为引进人才
15、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五条 建立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服务工作的,将对相关部门负12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相关服务工作。第六条 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设立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一站式 ”服务,负责协调办 理引进人才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相关手续及在我省创业或工作期间需要帮助的事宜。第七条 建立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
16、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第八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执行。附: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指南13附: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指南云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 10月14前 言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全 省 人 才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进一 步 加 大 海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力
17、度 ,方 便 高 层 次 人 才来 滇 创 新 创 业 ,做 好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各 项 服 务 工 作 ,解 除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后 顾 之 忧 ,营 造 人 才 创 业 发 展 的良 好 环 境 ,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 据 我 省 关 于 引 进 高 层 次 人才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云 南 实 际 ,制 定 本 服 务 指 南 。编者2010 年 10 月15服务项目一、引进人才认定 (16)二、落户、居留和出入境 (20)(一)落户(20)(二)居留(21)(三)出入境(23)三、工商 (24)四、
18、税务 (25)五、海关 (26)六、金融 (33)七、科研 (34)16八、住房 (35)九、子女入学 (36)十、医疗保健 (43)十一、社会保险 (44)十二、职称评定(47)十三、服务窗口(51)17一、引进人才认定(一)服务内容我省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委会评价认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二)方法程序1.由引进人才的单位填写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委组织部;2.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委会,对引进人才提出评价认定意见
19、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3.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证。(三)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四)承办部门及责任人: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赵正富,电话:0871-3991619。(五)承办部门地址:昆明市广福路 8 号省委 1 号楼 5楼。(六)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以内。18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中文 性 别姓 名外文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出 生 地 国 籍中 文毕 业 院 校及 专 业 、学 位 英 文照片中 文来 滇 (回 国 )前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英 文拟 (现 )任 职 单 位 及 职 务
20、(岗 位 )教育经历(从本科填起)学位 时间 院校 专业工作经历(兼职请注明)职务 时间 单位 19主要科研成果与业绩贡献用人单位推荐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20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年 月 日专家评委会评价认定意见 单位(盖章):年 月 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21二、落户、居留和出入境服务(一)落户的条件及办理程序1.服务内容引 进 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婚 子 女 要 求 取 得 我 省 常 住 户口 的 ,可选择 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2.须提交的材料:(1)填写落户申请表;(2)落户申请书;(3)原籍户口证明;(4)接收单位证明;(5)
21、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7)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3.责任部门:云南省公安厅。4.承办部门: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相关人员持有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州(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落户地州(市)公安机关应督促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按时办理落户手续。225.协调部门及责任人: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基层基础处副处长孙朝能,电话:0871-3052549。6.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以内。(二)居留的条件及办理程序1.服务内容经 公 安 部 审 核 批 准 的 持 外 国 护 照 入 境 的 海
22、 外 高 层 次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符 合 永 久 居 留 条 件 的 ,可 申请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2.须提交的材料:(1)引进人才所持有的有效护照及其签证复印件(三份);(2)引进人才填写完整准确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3)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4)引进人才近期的二英寸正面免冠照片 4 张(白色纯色背景,长 48mm,宽 33mm,其中人像 脸部宽度 2124mm,头部长度 2833mm,头像居中);(5)引进人才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须提交的材料:本人有效护照及其签证复印件(三份);填写完整准确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
23、申请表;23近期二英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 张(白色纯色背景,长 48mm,宽 33mm,其中人像脸部宽度 2124mm,头部长度 2833mm,头像居中);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经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盖章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卫生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一式 3 份(健康证明由申请人在申请前 6 个月进行体检合格后获得,未满 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 3 份(未满 18 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式 3 份(亲属关系证明指:申请人属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明
24、;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于收养关系的,提交收养证明。上述证明如系国外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3.责任部门:云南省公安厅。4.协调部门及责任人: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木清,电话:0871-3051216。245.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内。(三)出入境的条件及办理程序1.服务内容经 公 安 部 审 核 批 准 的 持 外 国 护 照 入 境 的 海 外 高 层 次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以 申 请 办 理 2-5 年 的 多次 入 境 有 效 F 签证 。2.提交的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及其签证复印件;(
25、2)填写完整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证申请表;(3)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4)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3.责任部门:云南省公安厅。4.协调部门及责任人: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木清,电话:0871-3051216。5.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内。25三、工 商 服 务(一 )服 务 内 容引进人才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专人即时承办,限时办结。对引进人才独立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用;对引进人才参股且非控股的企业注册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办理企业年检,实行网上年检,上门服务。积极为引进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二)责任部门:云南省
26、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承办部门及责任人: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局长,马志贵,电话:0871-4566180。(四)承办部门地址:昆明市十里长街中段。(五)办结时限:注 册 登 记 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6四、税收服务(一)税收优惠政策引 进 人 才 在 滇 创 办 企 业 ,享 受 与 本 地 企 业 同 等 税 收政 策 待 遇 。从 海 外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税 收 优 惠 待 遇 。(二)办理程序1.云南省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云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通知后,批转引进人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优惠政策执行。2.引进人
27、才所在单位将引进人才取得的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收入资料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三)责任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四)承办部门及责任人: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李朝泉,电话:0871-3649345。(五)承办部门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 156 号。(六)办结时限:税务登记 5 个工作日,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7五、海关服务(一)服务范围海关对引进人才进出境时,给与通关便利。对引进人才入境携带的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二)免税物品范围1.免税科研、教学物品范围(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
28、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小型实验设备;(3)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4)标本、模型;(5)教学用幻灯片;(6)实验用材料。2.免税自用物品范围。(1)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 1 件;28(2)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3)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 20 种商品除外)。(三)税收优惠落实及通关便利1.科研、教学物品通关(1)通过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的科研、教学物品。由引进人才向物品进出境口岸地海关提交以下
29、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引进人才进出境时向海关旅检部门申领填制);护照;公安部门核准的 1 年期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口岸海关对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教学物品给予免税优惠。(2)通过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由引进人才向物品进出境口岸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29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邮递物品收件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向物品进出境口岸地海关申领填制);护照;公安部门核准的 1 年期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
30、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口岸海关对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教学物品给予免税优惠。(3)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免税通关手续。(4)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由引进人才向物品进出境口岸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所在单位保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引进人才30进出境时向海关旅检部门申领填制);护照;公安部门核准的 1 年期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5)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由引进人才向物品进出境口岸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引进人才进出境时向海关旅检部门申领填制);护照;公安部门核准的 1 年期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2.生活用品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