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海先行先试政策2010 年 8 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2011 年 3 月,国家正式将深圳前海开发纳入“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发建设前海,是国家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三十周年的历史结点上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承担着探索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的新路子、探索内地与香港紧密合作的新途径、探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经验的历史使命。这个使命要求前海必须走出一条机制、体制创新的新路子。1、协调机制创新。构建多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前海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环境。国务院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前海开发建设的支持和
2、指导,建立由国家发展改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广东省、深圳市等有关方面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解决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2、管理模式创新。2011 年 1 月前海管理局揭牌成立,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一个法定机构。此前,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前海合作区已经获准行使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2011 年 6 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是前海合作区的“基本法” 。根据条例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
3、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法定机构身份和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有利于前海管理局更好地履行公共管理职能。3、公共领域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创新。根据条例 ,前海将探索建立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可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合作,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允许具备法定条件、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与香港口岸开展合作,创新海关、检验
4、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为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4、税收征管机制和程序创新。前海税收方面的政策和创新包括: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前海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超出 20%部分先征后补,境外高端人才由深圳市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差额给予补贴;启运港退税政策,在前海保税港区中转出口至境外的货物,只要确认离开启运港,即被视同已出口并办理退税;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其他财税优惠政策。5、法治管理和法律服务创新。前海具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权,可以根据条例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施行。可以依法在前海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与香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查明服务。引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鼓励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前海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