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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一房两卖起风波 协议不敌产权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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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两卖起风波 协议不敌产权证【案件情况】陈鑫怎么也没有想到,是自己先行购买的房屋,并且搬进去住,怀远县法院判决下来,居然败给了后来的购买者刘桂琴、唐林。各位如想弄明白是怎么回事,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1年 6 月 8 日,陈永喜给尚未成年的儿子陈畅购买了两间门面房,产权证登记在儿子陈畅的名下。后来,不明的原因,陈永喜将这两间门面房卖给给了自己的侄子陈鑫,双方于 2004年 7 月 2 日表情庄重地签完了协议书。陈永喜想反正房子是我买的,卖就卖了,就不用给儿子讲了,陈鑫这就搬进去了,住在里面了。长大成年后在外工作的陈畅,得知母亲病重急需大笔资金,于是将自己名下的这两间房屋卖了,卖给了刘桂琴、

2、唐林,2009 年 12 月 3 日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房屋一直由陈鑫占有、使用。刘桂琴、唐林在多次向陈鑫催要房屋,陈鑫就是不搬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鑫返还房屋。 (文中均为化名)【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准,陈鑫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将占有的房屋返还刘桂琴、唐林,法院遂判决陈鑫返还刘桂琴、唐林房屋两间。【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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