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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404716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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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以及行政法规违反宪法。 该 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1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是制定的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 对 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作为 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

2、,与 立法法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 章。自 1982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 2003 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存在了二十一年。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 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 “(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迁徙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 户籍制度逐渐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 经变得不合时宜, 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

3、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发展为一定意义上强制人身,侵害公民权利甚至某些利益集团生财的手段,在实际执行中又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违法治正义价 值,与我国 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2根据许多大中城市(北京,上海,广州)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 同流浪者。警察有权抓捕这些没有暂住证 的人,并把他 们遣返原籍或者关押于收容所。在实行过 程中,警察往往只 锁定那些没有职业的外来农民工、流浪者、乞讨者等弱势群

4、体。在相关城市的一些大型活动之前,警察 为了保安和城市形象往往采取集中抓捕和遣返的行动。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收容遣送制度,在城市化发展的今天, 其 “治理功能”越来越弱,相反,依附于这个制度上的权力却暴露出容易被滥用的危险。 暂住证和收容都涉及到相当大的利益驱动,其中的办证、罚 款、放人的牟利特征相当明 显。如果存在很大的利益诱惑,制度本身又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必然 导致某些警察滥用搜查权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2、孙志刚案件也反映出当前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对公民自由迁徙流动权的限制,实际也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妨害。传统的封建社会,我国 户籍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征缴人头税,将每个人都固

5、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里边,便于强化管理,减少人员迁徙流动对政权的冲击,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今天,我们实行户籍管理仍有其必要性。首先,我国仍面临 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存在着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沿海和内 陆差距。 实行户籍管理,适当限制人们的自由迁徙流动权,可以缓 解对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可承受容纳能力的冲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有合理性。其次,户籍管理对于控制人口增长, 贯彻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仍有一定意义。但是,我们应当看到 户籍管理必须能够充分地保障人权,最大可能赋予人 们自由流动的权利,而不是对人身的严格身份审查,甚至以区分证书(比如务工证或暂住证)的不同形式造成在就业、旅游、住宿、

6、教3育等方面人与人之间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每年“五一 ”、“十一” 及春节前后,不堪其负的铁路和人头攒动的火车站成了我们民族的缩影。(同价不同命)就眼下这个收容制度而言,我们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取缔这一制度后,城市会不会更加混乱?我们同样不能确切地知道,维持这一制度到底能不能带来全社会的长期稳定?这是一个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的命题。但如果农民不能幸福地生活,如果农民失去到城市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如果在城市之外广漠的田野上,到处游荡着愤愤不满的无产者,城市的孤岛能够稳定吗?我们能够守住这个孤岛吗?我们凭什么守卫?警察?枪枝?收容所?假如这些真的可以带来城市的稳定,我们这些住在城里的人,又如何能 够心安

7、理得地享受这一稳定?毕竟,他们与我们一样,享有自由、平等、人权;毕竟,他们是我们的兄弟;毕竟,上帝不让这么做!3 孙志刚案件若不是媒体曝光和中央领导重视,恐怕很难有快速处理的结果。领导用批示要求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动机良好。但是,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反映了我们国家仍然没有摆脱封建社会草民乞命青天的思维定势的窠臼。实际上,我们这 个国家有着悠久的批示治国传统, 过去史 书记载,秦始皇日理万机,彻夜不眠地批示各地的报告。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治理完全依赖于领导批示,那么领导精神再旺盛,又能够作几个批示?所以,批示基本上 还是人治的思路,无法保证一个国家的事情都能办好。法治要解决的问题是:社

8、会需要统一的平衡规则来约束,需要依靠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罚,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而公正的社会理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这是法治跟人治的根本4区别。另外,领导批示存在某些负面作用。 现在,政府官员任免机制仍是一种比较唯上的模式。因此,批示也是最强有力的对下级官员的一种震慑。 这种震慑可以迅速解决问题,但有时候也会使案件解决超出法律范围,很少顾及法律程序,留下更大的麻烦,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建立。 4、国务院主动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但 这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 孙志刚案件悲剧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他该被收容,而恰恰是他按照法律不该被收容,行政机关扩大了收容的范围

9、。继续走依法规管理的路子的话,就永远走不到法治的道路上去。 于从传统上看,我国违宪审查解决机制不是按照宪法明文规定的规格操作的,而是一种类似于民事纠纷解决的调解机制。建构科学的违宪审查机制,一是应该认识违宪审查在我们国家的意义,法制的日趋统一要求我们转变传统观念,克服违宪恐惧症,违宪是在我国是比较避讳的词语,要破除这样的传统观念。在法律的适用上,最终的价值判断应当是宪法, 宪法是决定违法与否最高的法律价值。二是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违宪审查的模式有不足之处。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立法机关缺乏直接启动违宪审查的推动力。尤其是,我国的违宪问题是在隐性调解机制下解决的

10、,即绝大多数在公权力运作当中发生的冲突都没有启用违宪审查等机制去解决,而通过“隐性的调解机制”加以解决。例如,立法法和宪法有一种补充性的规定, 规定立法机关可以自我纠正,这实际上把原来的隐性调解机制外化了。进入 21 世纪以后,在我国在宪法公权力的冲突解决过程中,原有的隐性解决违宪问题的调解机制将被逐步打破,可能会通过宪法途径来解决,比如说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专门机构等主体来解决。此外,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中要有公众参与,一个国家5的违宪审查,公众的讨论非常重要,对孙志刚案件启动违宪审查,就 显现出公众参与的重要重要性,这会促使我们选择理想的违宪审查制度。 4、日本 2001 年 5

11、月 5 日熊本地方法院曾经做出过这样一个判决,实施了 90 年的对麻风病人实施隔离政策,在 1996 年时被认为已经不适合于新的形势,不适合新的形势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它对人权构成侵犯,再加上麻风病已经不是一个传染病了,这个法律被废止掉了。废止了以后,由于那些人从小 长期与世隔绝,实质上已经不可能回归社会了,有的年龄大了,有的生活能力没有了, 还有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偏见,导致他们不可能回到家乡。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九州地区一些麻风病患者在律师们的帮助下,在地方法院提起关于麻风病法违宪审查的诉讼,同时又兼国家赔偿诉讼。 这一违宪审查主要表现为立法上的不作为,日本国会在 1960 年代根据

12、当时科技的发展状况,应该知道麻风病是不用隔离的,但直到 1996 年才废止隔离政策,造成了国会不作为的违宪行为,因此提起了违宪审查。这个案件到了 2001 年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原告全面胜诉。关于违宪不作为的行为,在实践上的要件包括和主客观两个方面,尤其主观上要件上认定上,这里是不是给我们一些启发,我国 类似的问题还很多,如 劳教、养路费等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在制度运作中间,有许许多多 细小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比如说暂住证的问题,暂住证和收容遣送是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不能把一些宪法权利仅仅是看作改革的一些阶段性的目标,特别不能将其局限于经济基础方面。一切人权是普遍的、相互 联系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在经济发展这个过程当中,如果人没有自由,生命不受保障,经济发展肯定要出问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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