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互助创造价值1奇淳家居网员工手册南京奇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不得外传)2 互助创造价值2各 位 员 工 :欢 迎 加 入 奇 淳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加 入 奇 淳 , 不 仅 仅 是 找 到 一 份 工 作 , 而 是 找 到 一 份 可 以 认 真 经 营 的 事 业 ; 公 司 提 供 的 不 仅 仅 是 一份 薪 资 , 而 是 整 体 规 划 了 员 工 的 职 业 发 展 前 景 。 加 入 奇 淳 , 让 我 们 共 同 努 力 , 实 现 公 司 和 员 工 的 共 赢 !无 论 你 来 自 何 方 , 加 入 奇 淳 就 是 你 事 业 全 新 一
2、页 的 开 启 , 释 放 你 全 部 的 热 情 , 投 入 到 我 们 这 个 充 满 机遇 的 强 势 团 队 中 来 !我 们 的 宗 旨 是 :用 今 天 的 努 力创 造 明 天 的 奇 迹 !* 为 建 立 公 司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 加 强 劳 动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及 地 方 相 关 法 规 制 定 本 员 工 手 册 。* 本 手 册 是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公 司 员 工 共 同 遵 守 的 准 则 。* 本 手 册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 包 括 劳 务 人 员
3、 、 临 时 雇 用 人 员 。* 本 手 册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公 司 。3 互助创造价值3第 一 章 公 司 简 介南 京 奇 淳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领 先 的 同 城 家 居 消 费 服 务 与 家 装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 运 营 专 业 家居 门 户 网 站 -奇 淳 家 居 网 , 定 期 举 办 建 材 家 具 电 器 现 场 综 合 团 购 会 、 家 装 团 签 会 、 品 牌 专 场 团 购 会 。 公司 总 部 位 于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 在 全 国 二 十 多 个 城 市 设 有 分 公 司 ( 南 京 杭 州 宁 波
4、天 津 济 南 兰 州 淮 安 高邮 等 ) 。公 司 主 要 运 营 奇 淳 家 居 网 , 奇 淳 家 居 网 ()是 专 业 家 居 门 户 网 站 , 网 站 自 成 立 之 日起 , 就 专 注 于 打 造 中 国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装 修 、 建 材 、 家 居 、 婚 庆 等 领 域 的 网 络 平 台 , 为 广 大 网 友 提 供 免费 验 房 、 装 修 招 标 、 现 场 团 购 、 网 上 购 买 等 同 城 一 站 式 服 务 , 让 网 友 从 繁 琐 的 装 修 中 解 脱 出 来 , 自 拿房 起 便 享 受 高 性 价 比 的 尊 贵 服 务 。截 止
5、2010 年 底 , 奇 淳 家 居 网 已 在 全 国 设 立 20 多 个 城 市 分 站 , 均 在 当 地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力 。 仅2010 年 全 年 就 举 办 现 场 团 购 会 近 1000 场 , 有 近 300 万 业 主 得 到 实 惠 。 尤 其 是 南 京 奇 淳 网 络 科 技 有 限公 司 首 创 的 展 会 式 团 购 会 得 到 了 空 前 的 成 功 , 2010 年 10 月 30 日 /31 日 和 12 月 25 日 /26 日 在 南 京 国展 中 心 举 办 的 两 届 万 人 建 材 、 家 具 、 家 电 展 会 式 团 购 会 ,
6、产 生 了 极 大 的 轰 动 效 应 , 成 为 建 材 团 购 行 业的 惊 艳 之 作 , 开 启 了 建 材 团 购 的 新 时 代 !在 傲 人 成 绩 的 基 础 上 , 几 十 个 城 市 分 站 正 在 加 紧 筹 备 中 , 让 网 站 覆 盖 地 域 更 广 , 受 惠 人 群 更 多 ,服 务 品 质 也 在 进 一 步 提 升 , 我 们 将 选 择 更 具 信 誉 和 品 质 的 供 应 商 , 保 障 网 友 的 利 益 , 在 取 得 优 惠 的 基础 上 , 享 受 更 高 品 质 的 服 务 。 你 们 的 满 意 就 是 我 们 不 断 进 步 的 动 力
7、, 奇 淳 家 居 网 将 以 更 加 公 平 、 公 正 、公 开 的 姿 态 服 务 于 网 友 。如 需 更 详 细 、 全 面 的 了 解 我 们 的 公 司 , 请 查 询 公 司 网 址 : 第 二 章 雇 员 责 任 与 行 为 守 则公 司 奉 行 的 原 则 是 公 司 有 责 任 提 供 优 良 的 环 境 , 让 每 位 员 工 来 负 责 自 身 的 行 为 及 表 现 , 以 达 到 培养 员 工 高 度 自 觉 的 目 的 。建 立 雇 员 责 任 与 行 为 守 则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给 予 员 工 行 为 的 指 南 , 处 理 违 纪 员 工 的 目 的
8、 是 为 了 帮 助 员工 纠 正 不 良 行 为 , 同 时 也 是 为 了 更 加 公 平 地 对 待 表 现 优 良 的 员 工 。一 、 雇 员 责 任1、 员 工 应 遵 守 “劳 动 合 同 ”或 “劳 务 协 议 ”内 各 条 款 以 及 由 本 公 司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规 章制 度 ; 劳 动 者 在 被 录 用 之 日 起 的 一 个 月 之 内 必 须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劳 动 手 册 及 退 工单 , 有 特 殊 原 因 应 事 先 写 出 情 况 说 明 , 否 则 不 予 录 用 。2、 从 事 专 业 职 位 的 员 工 (包 括 运 营 部 、 招
9、商 部 、 客 服 部 、 技 术 部 、 市 场 部 、 财 务部 、 人 事 部 、 拓 展 部 、 家 装 部 、 论 坛 部 、 网 络 部 等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政 府 的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条 例 以 及 专 业 要 求 ;3、 员 工 要 服 从 本 公 司 对 其 工 作 上 的 各 项 合 理 要 求 及 安 排 ;4、 员 工 要 尽 己 所 能 保 护 公 司 财 产 及 资 料 , 维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5、 员 工 有 责 任 向 管 理 层 反 映 任 何 违 反 本 公 司 所 定 各 项 规 定 的 行 为
10、 ;4 互助创造价值46、 员 工 有 责 任 维 护 工 作 场 所 周 围 的 环 境 整 洁 , 养 成 良 好 的 公 共 卫 生 和 个 人 卫 生 习惯 。二 、 行 为 守 则1、 严于职守a. 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早退、外出或到其它部门闲荡,下班后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工作场所内逗留;b. 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会客、不得陪带亲友来工作场所吃、住、购物、照相、游览等从事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时间不得聊私人 QQ,收发私人邮件,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c. 在工作(服务) 场所,服务待人要规范有礼,不得无礼及用粗言秽语进行讥讽;d. 员 工 应 在 电 话
11、铃 响 三 声 内 接 听 电 话 ; 电 话 问 候 语 应 礼 貌 得 体 ; 员 工 须 为 同 一 工作 区 域 内 离 开 座 位 员 工 代 接 听 电 话 并 做 留 言 ;e. 不得私自进入工作(服务)场所之非公共区域,员工进出应走员工通道;f. 员工外出执行公务须经上级、部门主管和、或总经理的批准后方可外出,返 回 后须 及 时 告 知 上级、部门主管和、或总经理。2、 仪容仪表a. 员工的仪容仪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声誉;b. 男员工必须着正装;女员工需穿着正规,不得着背心/吊带背心等;c. 男员工清爽短发梳理整齐,头发以发脚不盖过耳部及后衣领为适度。上班前应剃须,不得留
12、络腮胡子或小胡子;d. 女员工应梳理好头发,头发过肩时应束好;亦保持雅致淡妆,不得浓妆艳抹,并避免使用浓味化妆用品;e. 员工不得梳怪异发型,应勤修剪头发、指甲,并保持清洁f. 上班前不得饮酒及吃有异味的食物。3、 物 品 保 管 、 归 还 、 遗 失 补 领 手 续 :公 司 所 发 给 员 工 之 工 作 证 、 衣 柜 、 钥 匙 、 考 勤 卡 等 均 应 妥 善 使 用 及 保 管 。 若 有遗 失 或 损 坏 , 应 立 即 通 知 部 门 主 管 并 报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 申 请 办 理 赔 偿 补 领 手 续 。上 述 物 品 离 职 时 均 须 交 回 公 司 ,
13、 如 未 能 交 回 须 按 成 本 价 赔 偿 。4、 商业道德与工作操守a.诚 实 、 廉 洁 、 公 平 、 互 利 、 以 客 为 尊 是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商 业 资 产 , 因 此 各 员 工在 工 作 与 业 务 活 动 中 必 须 确 保 公 司 的 声 誉 不 要 因 诸 如 欺 诈 、 不 忠 或 贪 污 、 受 贿等 行 为 而 受 到 损 碍 。b. 防 止 贿 赂5 互助创造价值5任 何 员 工 , 利 用 职 权 索 取 、 收 受 或 非 法 提 供 利 益 (包 括 礼 物 、 借 贷 、 报 酬 、 职位 、 契 约 、 服 务 及 优 惠 )均 视 为
14、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c. 利 益 冲 突员 工 应 避 免 从 事 可 能 与 公 司 利 益 有 冲 突 的 事 务 、 投 资 或 活 动 。 如 员 工 、 或 其 配偶 、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公 司 之 竞 争 对 手 或 与 公 司 有 业 务 往 来 之 客 户有 任 何 财 务 或 其 它 利 益 关 联 , 员 工 必 须 向 公 司 申 报 , 所 有 申 报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呈交 公 司 主 管 人 员 ;d. 保 密 政 策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员 工 不 得 向 外 界 人 士 泄 露 任 何 与 公
15、司 具 体 业 务 有 关 之 商 业 情 况 和机 密 资 料 。 凡 因 工 作 原 因 而 涉 及 公 司 机 秘 密 材 料 的 员 工 均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 未 经公 司 批 准 不 得 向 有 权 知 悉 上 述 秘 密 以 外 的 内 部 人 员 泄 露 或 向 公 司 的 竞 争 对 手 进行 披 露 ; 不 得 据 为 己 有 、 谋 取 私 利 ; 公 司 的 一 切 有 关 文 件 及 资 料 不 得 复 制 分 发或 交 给 无 关 人 员 , 如 遇 有 查 询 , 可 请 查 询 者 与 公 司 管 理 部 联 系 。保 密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仅
16、 限 于 如 下 所 列 内 容 :业 主 资 料 及 联 络 方 法 、 各 合 作 商 联 系 电 话 、 公 司 资 料 及 图 纸 等 、 业 务 合 同 、 财务 状 况 、 财 务 报 表 、 客 户 /业 主 资 料 、 行 业 数 据 资 料 、 业 务 流 程 、 员 工 档 案 、人 事 信 息 、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本 公 司 认 为 属 于 机 密 的 任 何 其 它 资 料 。员 工 一 旦 出 现 该 类 行 为 公 司 有 权 立 即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并 要 求 当 事 人 支 付 相当 于 三 个 月 工 资 数 额 的 违 约 金
17、 , 如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公 司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公 司有 权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责 任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并保 留 进 行 法 律 诉 讼 的 权 力 。5、 处 理 客 户 投 诉a. 全 体 员 工 都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客 户 的 投 诉 , 要 细 心 聆 听 投 诉 , 让 客 户 畅 所 欲 言 , 做到 有 则 改 之 , 无 则 加 勉 ;b. 如 果 客 户 投 诉 的 事 项 不 需 或 不 能 立 即 解 决 , 应 用 书 面 记 下 投 诉 细 节 并 勿 忘
18、多 谢客 户 或 对 事 件 致 歉 , 然 后 即 时 通 知 或 转 报 有 关 部 门 人 员 ;c. 事 无 大 小 , 对 客 户 投 诉 的 事 项 , 处 理 的 结 果 都 必 须 在 事 后 对 客 户 有 所 交 代 ;d. 在 投 诉 事 项 中 , 若 涉 及 其 本 人 的 记 录 , 该 记 录 不 得 涂 改 、 撕 毁 、 更 不 得 伪 造 ;e. 投 诉 经 调 查 确 实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作 为 处 罚 员 工 的 依 据 。6、 违 反 公 司 雇 员 责 任 及 行 为 守 则a. 任 何 员 工 如 违 反 上 述 雇 员 责 任 及 行 为
19、 守 则 均 须 接 受 有 关 纪 律 处 分 , 严 重 者 即 时解 雇 。 如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将 移 交 有 关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b. 为 保 障 公 司 利 益 , 任 何 员 工 若 发 现 公 司 同 事 有 触 犯 守 则 者 , 均 有 责 任 向 公 司 主管 人 员 反 映 , 有 关 提 供 之 资 料 , 将 绝 对 保 密 处 理 。6 互助创造价值6第 三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一 、 工 作 与 休 息 时 间1、 标 准 工 时 制 : 夏 天 为 09.00-18.00 冬 天 为 09.00-17.30( 注 : 公 历
20、 五 一至 十 一 之 间 按 夏 天 的 工 时 计 , 其 余 时 间 按 冬 天 的 工 时 计 。 夏 天 午 休 一 个 小 时12.00-13.30, 冬 天 午 休 一 个 小 时 12.00-13.00)2、 综 合 工 时 制 : 具 体 依 据 各 项 目 处 岗 位 作 息 制 度 及 排 班 表 安 排 的 时 间 工 作 与 休 息 ;3、 各 岗 位 休 息 /就 餐 时 间 原 则 上 实 行 轮 换 制 ;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核 算 时 需 减 去 休 息 时间 ;4、 在 不 违 反 劳 动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公 司 可 根 据 实
21、 际 岗 位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二 、 打 卡 考 勤1、 所 有 员 工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 下 班 打 卡 , 并 应 准 时 到 岗 ;2、 因 公 外 出 不 能 准 时 打 卡 的 , 应 事 先 到 人 事 部 填 写 员 工 外 出 记 录 单 , 并 由 直接 主 管 和 或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视 为 有 效 记 录 。 任 何 员 工 原 则 上 应 先 进 管 理 处 , 然后 安 排 外 出 办 事 ; 返 回 后 须 及 时 告 知 上级、部门主管和、或驻场经理;3、 因 外 出 办 事 , 不 能 按 时 上 、 下 班 打 卡
22、的 , 需 在 进 出 公 司 时 打 卡 以 记 录 离 开 及 返回 的 时 间 , 否 则 视 为 旷 工 , 未 进 公 司 的 无 需 打 卡 ;4、 严 禁 代 人 打 卡 、 委 托 他 人 打 卡 、 擅 自 涂 改 或 故 意 损 坏 考 勤 卡 、 伪 造 考 勤 卡 、 破坏 考 勤 设 备 等 行 为 , 一 旦 发 生 将 处 以 书 面 或 以 上 警 告 处 分 , 严 重 者 将 直 接 解 除劳 动 关 系 ;5、 员 工 忘 记 打 卡 , 需 由 部 门 经 理 /主 管 签 字 , 以 确 认 是 否 出 勤 , 每 月 一 次 机 会 ,超 过 一 次
23、 的 , 如 有 签 字 将 处 以 口 头 或 以 上 警 告 处 分 , 如 无 签 字 按 照 旷 工 处 理 。三 、 加 班1、 如 遇 工 作 需 要 ,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员 工 加 班 。 所 有 加 班 需 提 前 填 写 加 班 申 请 单 ,经 其 直 接 上 司 /部 门 主 管 事 先 报 总 经 理 审 核 批 准 , 加 班 后 须 经 人 事 核 定 实 际 加班 的 时 数 , 方 视 该 加 班 有 效 ;2、 员 工 加 班 需 打 卡 , 以 记 录 加 班 时 间 , 无 打 卡 记 录 或 记 录 不 全 的 视 为 无 效 加 班 ;3、 工
24、 作 日 与 休 息 日 发 生 的 加 班 予 以 调 休 , 国 定 节 假 日 ( 妇 女 节 除 外 ) 加 班 按 国 家或 地 区 政 府 文 件 规 定 予 以 支 付 相 应 的 加 班 工 资 ;4、 以 下 情 况 , 不 视 为 加 班 :公 司 举 办 的 员 工 活 动 (如 员 工 年 会 等 )四 、 调 休调 休 有 效 期 为 总 经 理 签 发 加 班 单 后 的 两 周 内 , 总 经 理 及 部 门 主 管 、 直 接 上 司 有7 互助创造价值7权 根 据 项 目 及 部 门 运 作 情 况 , 及 时 、 主 动 安 排 员 工 在 调 休 有 限
25、期 内 将 调 休 用 完 ;五 、 考 勤 违 纪1、 迟 到 :当 月 迟 到 次 数 3 次 , 且 累 计 时 间 20 分 钟 的 ,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 并 处 以 10 元罚 金 ;当 月 迟 到 次 数 3 次 或 累 计 时 间 20 分 钟 的 , 予 以 口 头 警 告 并 处 以 50 元 罚 金 ;当 月 累 计 次 数 5 次 者 , 给 予 书 面 及 以 上 警 告 , 并 处 以 100 元 罚 金 ;单 次 迟 到 大 于 20 分 钟 小 于 1 小 时 的 ,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 处 以 50 元 罚 金 ;单 次 迟 到 大 于 1
26、 小 时 的 , 按 旷 工 一 天 处 理 , 处 以 100 元 罚 金 。2、 早 退 : 单 次 早 退 小 于 1 小 时 的 , 按 旷 工 半 天 处 理 , 处 以 50 元 罚 金 ;单 次 早 退 大 于 1 小 时 的 , 按 旷 工 一 天 处 理 , 处 以 100 元 罚 金 。3、 旷 工a. 以 下 情 况 视 为 旷 工 :未 经 直 接 主 管 和 、 或 总 经 理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 缺 勤 或 擅 自 早 退 、 缺 席 培训 , 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或 谎 报 者 ;伪 造 证 明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27、或 于 请 假 期 满 后 仍 未 复 工 而 无 合 理 解 释 者 ;员 工 提 交 辞 职 申 请 后 ,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及 在 规 定 的 离 职 时 间 前 不 按 时 出勤 者 。b. 旷 工 由 管 理 处 人 事 部 发 布 内 部 通 报 , 情 节 严 重 者 追 究 其 相 关 劳 动 法 律 责 任 ;c. 旷 工 半 天 将 处 以 书 面 警 告 处 分 , 并 处 以 50 元 罚 金 , 旷 工 一 天 及 以 上 将 处 以 最后 警 告 处 分 , 并 处 以 100 元 罚 金 ; 连续旷工 3 日(24H)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6日
28、(48H)者将做辞退处理;第 四 章 带 薪 假 期一 、 国 定 假 日1、 所 有 员 工 均 可 享 有 以 下 带 薪 国 定 假 日 :元 旦 (公 历 1 月 1 日 ) 一 天春 节 (农 历 除 夕 、 正 月 初 一 、 初 二 )清 明 节 ( 农 历 当 日 )三 天一 天国 际 劳 动 节 (公 历 5 月 1 日 ) 一 天8 互助创造价值8端 午 节 ( 农 历 当 日 )中 秋 节 ( 农 历 当 日 )一 天一 天国 庆 节 (公 历 10 月 1、 2、 3 日 ) 三 天2、 如 员 工 休 息 日 与 国 定 假 日 发 生 重 叠 , 将 予 以 补 休
29、 或 结 算 相 应 的 工 资 。二 、 年 假公 司 根 据 不 同 职 级 及 服 务 年 限 设 定 年 假 。三 、 婚 假员 工 在 公 司 服 务 期 间 结 婚 者 , 在 领 取 结 婚 证 书 六 个 月 内 , 可 申 请 婚 假 。1、 婚 假 一 般 可 申 请 3 天 , 符 合 晚 婚 条 件 者 (男 性 年 满 25 周 岁 , 女 性 年 满 23 周 岁 ), 且 为初 婚 的 可 申 请 10 天 婚 假 ; 2、 员 工 请 婚 假 需 提 前 一 周 申 请 , 并 向 人 事 部 门 递 交 结 婚 证 书 原 件 , 经 部 门 主 管 和 、
30、或 总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3、 婚 假 为 自 然 日 即 包 括 休 息 日 , 员 工 应 一 次 性 休 完 。 特 殊 情 况 须 分 开 休 假 者 , 晚 婚 婚 假按 8 天 计 休 。四 、 丧 假1、 员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 父 母 、 子 女 、 配 偶 ) 去 世 , 给 予 3 天 丧 假 ;2、 员 工 的 旁 系 亲 属 ( 岳 父 母 、 公 婆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去 世 , 给 予 1 天 丧 假 ;3、 外 地 员 工 直 系 亲 属 去 世 , 除 给 予 丧 假 外 , 可 酌 情 给 予 13 天 的 无
31、薪 路 程 假 ;4、 申 请 丧 假 需 提 供 死 亡 证 明 方 视 为 有 效 ;5、 员 工 丧 假 需 一 次 性 申 请 并 休 完 。五 、 陪 产 假男 员 工 在 妻 子 生 育 后 享 有 陪 产 假 (需 向 人 事 部 提 供 子 女 出 生 证 明 方 有 效 ), 女 方 24 周 岁以 下 男 方 享 有 1 天 陪 产 假 , 女 方 24 周 岁 及 以 上 男 方 享 有 3 天 陪 产 假 。以 上 带 薪 假 期 除 年 假 外 , 其 他 假 种 均 为 自 然 日 , 包 含 员 工 休 息 日 。六 、 扣 薪 假 期1、 病 假员 工 按 公
32、司 请 假 程 序 办 理 病 假 申 请 手 续 , 休 完 病 假 后 须 提 交 区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 急诊 者 可 提 交 区 级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 ) 出 具 的 有 效 病 假 单 、 病 史 记 录 及 相 关 医 疗 凭 证 , 经人 事 查 实 后 方 视 为 有 效 病 假 ; 公 司 有 权 利 对 不 可 信 的 病 假 提 出 质 疑 并 要 求 该 员 工 到 指定 医 院 就 诊 后 出 俱 相 应 病 假 单 等 证 明 , 方 可 以 请 病 假 。a. 病 假 当 天 如 本 人 不 能 当 面 请 假 , 须 在 上 班 前 两
33、 小 时 内 电 话 通 知 直 接 上 司 /部 门 主 管 、 总经 理 以 利 工 作 安 排 , 返 工 当 日 需 递 交 上 述 病 假 证 明 ;9 互助创造价值9b. 请 病 假 以 天 为 单 位 , 最 小 请 假 单 位 为 半 天 (4H), 连 续 病 假 期 间 , 遇 国 定 假 日 或 休 息 日予 以 剔 除 ; 综 合 工 时 制 员 工 病 假 时 间 按 实 际 病 假 时 数 结 算c.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外 出 就 诊 , 作 病 假 处 理 ;2、 事 假员 工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请 事 假 , 必 须 按 公 司 规 定 办 理
34、请 假 手 续 , 未 经 批 准 无 故 缺 勤 或 擅自 离 岗 按 旷 工 处 理 。a. 员 工 请 事 假 必 须 事 先 书 面 申 请 , 其 他 请 假 方 式 公 司 不 予 以 承 认 ;b. 员 工 因 违 反 制 度 而 被 暂 时 停 职 、 停 工 的 均 按 事 假 处 理 ;c. 员 工 事 假 期 间 , 工 资 、 补 贴 均 被 扣 除 , 即 作 无 薪 处 理 ;d. 公 司 有 保 留 事 假 审 批 的 权 力 ;e. 员 工 离 职 通 知 期 内 , 原 则 上 事 假 不 予 批 准 , 特 殊 情 况 需 总 经 理 /部 门 主 管 批
35、准 方 有 效 。3、 其 他 假 期产 假 、 计 划 生 育 等 假 期 政 策 参 照 国 家 及 各 地 区 相 关 规 定 。4、 假 期 申 请 及 审 批a. 员工请假需事先填写 假 期 申 请 单 ,并正确注明假别及请假日期,特殊假种须提供相关证明,经直接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b. 员 工 请 假 期 间 应 将 经 办 事 务 委 托 给 直 接 上 司 指 派 的 其 他 同 事 或 指 定 工 作 代 理 人 , 不 得因 请 假 而 影 响 工 作 , 公 司 保 留 对 员 工 休 假 ( 除 病 假 外 ) 的 批 准 权 ;c. 员 工 请 假 ( 除 病
36、 假 外 ) 在 1 天 及 以 内 的 须 提 前 3 天 提 出 申 请 ; 1 天 以 上 的 须 提 前 一 周提 出 申 请 ;d. 3 天 及 以 内 的 假 期 , 直 接 部 门 主 管 审 批 ; 3 天 以 上 的 假 期 需 总 经 理 加 签 ;e. 因 特 殊 情 况 , 员 工 事 先 无 法 预 知 或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 须 及 时 通 知 直 接 部 门 主 管 或 总 经理 ,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班 次 的 运 作 , 并 于 复 工 后 第 一 天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 逾 期 不 办 理 补 假 的按 旷 工 处 理 ;f. 请
37、假 未 按 手 续 办 理 , 一 律 按 旷 工 处 理 。第五章 聘用方式一 、 试 用 期1、 凡 被 录 用 的 员 工 , 均 须 经 过 为 期 1 2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2、 试用期内,员工有以下违反规章制度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a.b.试用期考核成绩 B 级以下;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10 互助创造价值10c 试用期缺勤率达 30%及以上的二 、 员 工 资 料1. 员 工 所 填 写 的 入 职 表 格 , 应 将 正 确 资 料 如 实 填 上 , 做 到 忠 诚 老 实 、 不 隐 瞒 、 不 假 造 。如有隐瞒、虚报造假,一经发现,公司有权随
38、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及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2、 生 育 及 涉 及 刑 事 、 行 政 判 决 处 理 等 , 均 应 及 时 通 报 公 司 。 如 因 员 工 个 人 原 因 未 及 时 通知 公 司 变 更 信 息 , 由 员 工 本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及 损 失 。三 、 调 职公 司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与 员 工 进 行 调 职 协 商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公 司 调 派 员 工 至 其他 分 站 相 关 部 门 或 总 部 其 他 岗 工 作 。1、 员 工 被 调 职 后 须 经 过 试 岗 期 考 察 , 合 格 者 调
39、 任 新 岗 位 ;2、 员 工 调 职 后 , 年 假 、 调 休 不 受 影 响 。四 、 聘用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 离 职 通 知 期a. 试 用 期 内 员 工 提 出 离 职 , 需 书 面 提 前 三 天 通 知 , 实 际 上 班 时 间 少 于 七 天 者 不 予 结 算 工资 ;b. 合 同 期 内 需 书 面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 对 方 ( 试 用 期 除 外 ) ; c. 离 职 通 知 期 , 自 合 同 双 方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当 日 算 起 。 ( 公 司 方 以 部 门 主 管 收 到
40、书 面 的 离职 申 请 日 期 为 准 )d.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可 即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无 需 提 前 通 知 或 支 付 经 济 赔 偿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未 参 加 新 员 工 培 训 的 , 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转正,劳动合同中止并解除。严 重 违 反 公 司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规 章 制 度 的 ;严 重 失 职 、 渎 职 , 给 甲 方 及 相 关 业 务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极 坏 影 响 的 : 如 遭 到 客 户 3次 以 上
41、 投 诉 (含 3 次 )、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营 私 舞 弊 、 索 取 财 物 、 非 法 收 受 财 物 或 隐 匿 公 司 或客 户 财 物 不 报 金 额 合 计 数 达 到 人 民 币 贰 佰 元 的 、 泄 露 公 司 客 户 资 料 、 和 其 它 用 人 单 位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公 司 知 晓 后 经 劝 解 拒 不 改 正 。e.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患
42、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11 互助创造价值11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2、 裁 员根 据 中 华 人
43、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劳 动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若 公 司 因 业 务 变 更 或 其 它 原 因 产 生 冗员 时 , 公 司 有 权 裁 减 员 工 , 与 被 裁 减 之 人 员 解 除 合 同 。 公 司 将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合 国 劳动 法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补 偿 。3、 辞 职员 工 辞 职 , 须 按 离 职 通 知 期 提 前 30 日 向 人 事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部 门 主 管 和 、 或 总 签 字同 意 。4、 辞 退 : 含 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辞退员工,须事先经人事确认后交总经理审批,
44、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离职通知期提前书面通知员工。5、 合 同 终 止合 同 期 满 , 员 工 须 提 前 15 日 填 写 续 约 意 向 书 , 书 面 确 认 续 约 意 向 , 如 无 续 签 意 向的 , 劳 动 关 系 到 时 终 止 。五 、 离 职 及 工 作 交 接 程 序1、 员 工 辞 职a. 员 工 至 管 理 处 人 事 部 领 取 辞 职 申 请 表 , 写 明 辞 职 原 因 。 人 事 部 递 交 员 工 所 在 部 门主 管 , 部 门 主 管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给 予 反 馈 ;b. 人 事 部 根 据 公 司 相 关 规
45、 定 与 员 工 及 其 主 管 确 定 离 职 时 间 , 部 门 主 管 在 审 批 辞 职 申 请表 后 交 予 人 事 部 。 人 事 部 与 员 工 进 行 离 职 面 谈 ;c. 人 事 部 将 辞 职 申 请 表 和 离 职 面 谈 记 录 一 并 交 总 经 理 审 批 ;d. 员 工 根 据 人 事 部 确 定 的 离 职 时 间 , 办 理 相 关 离 职 手 续 。2、 辞 退a. 用 人 部 门 主 管 填 写 辞 退 申 请 表 , 写 明 辞 退 原 因 , 直 接 交 予 人 事 部 ;b. 人 事 与 用 人 部 门 主 管 面 谈 , 填 写 面 谈 记 录
46、;c. 人 事 部 将 辞 退 申 请 表 和 面 谈 记 录 一 并 交 总 经 理 审 批 ; 审 批 后 , 人 事 部 向 员 工 发 出书 面 的 辞 退 通 知 ;d. 员 工 根 据 辞 退 通 知 书 上 要 求 的 离 职 日 期 , 办 理 相 关 离 职 手 续 。3、 开 除 : 严 重 失 职 、 渎 职 ,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极 坏 影 响 的a. 用 人 部 门 主 管 填 写 员 工 处 分 通 知 , 注 明 开 除 原 因 , 交 予 人 事 部 ;12 互助创造价值12b. 人 事 部 对 解 除 合 同 的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47、、 核 实 后 , 交 总 经 理 审 批 ;c.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人 事 部 向 员 工 发 出 书 面 的 除 名 通 知 , 并 进 行 全 员 通 告 。4、 工 作 交 接a. 员 工 无 论 何 种 情 况 的 离 职 或 调 职 , 均 须 办 理 相 关 移 交 手 续 , 将 原 职 位 所 担 任 的 工 作 内容 及 有 关 资 料 交 代 清 楚 , 并 呈 离 职 交 接 单 予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后 , 方 可 至 人 事 部作 最 终 结 算 ;b. 移 交 手 续 一 般 在 离 职 通 知 期 内 开 始 办 理 ,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 特 殊 情 况 可 视 情 节 经所 在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后 相 对 延 长 或 缩 短 移 交 期 限 ; 离 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