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第一节卫生行政的概念,卫生行政救济是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而采取的救济手段与措施所构成的制度。,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1、卫生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卫生行政争议或者侵权行为的存在。 2、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对争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他只是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主要途径,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救济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2、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卫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具体特征与原则,行政内部的层级审查活动。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 依申请而进行的活动。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卫生行政复议过程,先由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者在60日内提出申请-比卫生执法机关高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在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审理-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决定,卫生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与管辖,起诉不停止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被告负举证原
3、则 不适用调节原则 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级 地域管辖:复议、双方、选择权、优先权 移送管辖: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指定管辖:上级对下级指定。,卫生行政赔偿,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政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构成要素:,主体是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 被侵害的权益是合法的。 损害结果的存在。 行为与结果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卫生行政赔偿,相对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2月内)有异议自期限满之日(3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的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