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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讲课稿-2.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90548 上传时间:2018-12-26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899.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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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监管领域渎职 犯罪的易发环节及侦查方法,吉林省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年以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集中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开展了查办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域渎职犯罪“小专项”活动。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此类犯罪67件131人。其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察院反渎局组织查办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域渎职犯罪系列案共立案10件18人,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该系列犯罪案件现已全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社会反响良好。现将查办该系列案件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犯罪特点、易发环节及侦查方法介绍如下:,一

2、、有关政策法规 查办种植业保险领域渎职犯罪,适用的政策法规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012年11月19日第629号令)、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08年2月26日财金200826号);另一类是吉林省专门出台的,主要有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吉农保字20092号)、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吉农保字20098号)等。通过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承保单位、组织机构、缴费比例特定。在吉林省,承保种植业保险主体由政府指定,有安华、安盟、人保三家。省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主抓此项工作。目前,全

3、省种植业保险保费分摊比例为:参保农户承担20%,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各级财政补贴的总额已达到参保费用的80%。,2、投保耕地应为农户或合作企业合法经营,且属于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之内的土地。单个被保险人的耕地投保率应为100%。实践中出现的村集体负责人以村民名义投保,或将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之外的耕地投保,或将部分耕地投保,或冒用他人名义投保都属违法,都不应享受国家高达80%的保险费补贴。3、基层农业管理机构(经营管理站)或村集体负责人员负有组织推广农业保险知识,统计、核对、上报、公示保险数据,参与理赔查勘等工作职责。4、补贴农作物品种特定。目前,吉林省实行国

4、家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农作物品种仅限定为玉米、水稻、大豆、花生、葵花籽五种,延边州仅对前四种作物进行补贴。其它作物尚未列入补贴范围。凡超出此范围的,均不在补贴之列。,二、犯罪特点 通过办案,我们发现该领域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大要案多发,涉案金额巨大。目前,我州已立案查办的10起案件中,特大案件2件,重大案件5件,涉案金额过百万的3件。如和龙市,通过调查发现,该市保险公司经理邵某、副经理朴某某利用参保农户不了解农业保险及理赔的相关规定,大肆窃取参保农户帐户内的理赔款多达154万余元。 (二)系统性、行业性特征明显。通过办案发现,该领域犯罪具有明显的行业性、系统性特征,可以说,通过犯罪

5、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如和龙市头道镇,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在当地已经成为村集体的一项重要额外收入来源。全镇14个村屯,均不同程度存在使用村集体资金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并将保险赔偿款截留作为村集体资金的情况。,(三)承保人与投保人内外勾结情况严重。涉案人员主要是经管站工作人员、村屯负责人及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多数是投保人与承保人相互勾结,采取虚保、冒保、骗保的方式,套取国家补贴款。如,汪清支公司副经理姜某与农经站主任安某某,村干部纪某某、李某某等十人串通合谋,以虚报面积、冒名顶替等手段大肆骗取、侵吞国家保险理赔款68.7万余元。 (四)渎职和贪污行为相互交织,罪名以滥用职

6、权罪和贪污罪为主。此类犯罪中,通常情况下是保险公司与村屯两委负责人及其它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串通,骗取国家保费补贴,涉嫌构成贪污共犯。基层乡镇经管站负责人不认真审核把关,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同时,也存在监管人员收受贿赂或伙同保险公司人员骗取国家保费补贴的情况。部分农户自行伪造或扩大损失骗取国家理赔款的行为则单独构成保险诈骗。,(五)作案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极大。该领域犯罪多为业内人员参与作案,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为目的,不直接损害群众经济利益。有的案件中农民毫不知情,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同时,这类犯罪严重影响了国家支农惠民政策的落实,使广大群众无法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扶持政

7、策,社会危害极大。(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重。通过办案,我们发现,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其实并不高明,只要相关部门监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就能够发现骗取国家保费补贴的行为。为什么不法分子能够屡屡得手呢?根本原因是相关执法人员不作为、滥作为、监管不力。如,我省汪清县罗子沟镇实有水稻登记面积不足220公顷,而申报参保面积却达968公顷,虚报近750公顷。该镇经管站负责人员对此进行审核时不认真、不负责,致使虚假投保申报成功。,三、犯罪易发环节、作案手段及侦查技巧(一)易发环节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此类犯罪的易发环节主要集中在组织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兑付三个环节上。 1、组织承保环节。中共财政部种

8、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农业保险的土地应为农民合法承包经营或合作企业根据合同已经取得经营权限并依法享有收益权的土地”,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农作物必须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内种植的作物,被保险人必须把符合投保条件的农作物100%投保”,“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代理机构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其应承担的保费,同时填写投保明细表,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投保人盖章核定,并将投保明细表逐级上报乡(镇)农经站、县(市)农经站汇总。投保明细要在村级进行公示。”由此可知,基层农业管理机构(农村经济管理站)或村集体负责人员在保险申报、公示告知、汇总上报等环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然而,通过办案发现,基

9、层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在这些环节上,没有尽到责任。,2、查勘定损环节。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农作物出险后,由被保险人24小时内向其投保人报案,村级组织及专业合作组织在12小时内报乡(镇)农经站,农经站在12小时内报所在县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局部性灾害由投保人填报报损清单”,“局部灾害由保险经办机构县级公司确定损失,填写最终定损清单,并报省级公司审核。最终定损清单要由保险经办机构、专家组和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交由保险公司留存,以备缮(善)制赔案”。根据上述规定,参保农作物一旦出险,乡镇及村级组织有及时报告、参与查勘、盖章确认等监管职责。现实情况往往是由保险公司一家

10、出险,其它人员只负责签字盖章。甚至还有保险公司自行报案、随意编造险情,其它人员根本不参与的情况。,3、理赔兑付环节。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赔案审批完毕后,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一次性拨付下属县级公司,由其根据赔款发放明细表以存折向被保险人发放,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吉林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开展农业保险的县(市、区)严格保费补贴的管理,防止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补贴资金运行安全”。通过办案我们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及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理赔环节缺乏监督的漏洞,采取虚开银行帐户、克扣截留的手段,大肆侵吞骗取本应兑付给参保农户的理赔款。,(二)作案手段 1、

11、原案作案手段:该领域犯罪原案的作案手段通常是,村屯负责人员或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勾结,采用“冒保、虚保、截留”等手段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冒保,就是利用不参保人员冒名顶替进行参保,骗取保险理赔款。如,中国人民财险汪清支公司副经理姜某,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该县罗子沟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常某某私自以农户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农业保险合同,骗取保险赔偿资金11.5万元;虚保,就是虚增或伪造参保耕地面积进行参保,骗取保险理赔款。如,上面提到的姜某,2011年到2012年期间,其还与保险公司司机郭某某、图们市顺发物流运输公司经理李某某勾结,以虚假标的

12、进行参保,骗取保险赔偿款进行私分;截留,就是保险公司或经管站工作人员利用经手保险理赔款及参保农户不掌握理赔金额等便利条件,将保险理赔款进行截留私分。如,人保财险和龙支公司经理邵某、副经理朴某某克扣、截留理赔款154万余元。,2、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从我们查办该领域渎职犯罪的情况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组织投保阶段审核把关不严。部分经管站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汇总上报、公示公告的监管职责,甚至在明知冒名顶替、超面积参保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上报;二是查勘定损阶段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部分乡镇经管站人员参与现场查勘时极不认真,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往往存在没有到现场查勘就签字盖

13、章的情况;三是理赔兑付阶段没有认真把关监督。部分乡镇的经管站工作人员明知村屯骗取国家理赔款仍然不闻不问,甚至直接参与其中。,(三)侦查技巧针对此类犯罪涉及领域专业、做案手段隐蔽等特点,我们采取了以下四步侦查策略。 1、认真收集学习相关政策法律。农业保险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项新的支农惠民政策,具有新、奇、专的特点。要查办此类案件,办案人员首先要搞通、搞懂相关政策法规,还要对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操作流程有所涉猎。因此,在办案之初,我们一方面积极参加省院组织的侦查业务培训班,另一方面派员到已经开展过此项工作的兄弟院学习取经,使大家吃透相关各项规章制度,为日后办案奠定基础。,2、迅速行动,及时固定书面证

14、据。书证材料的获取是查办此类犯罪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在第一时间最大限度收集固定相关书证材料。主要包括:一是保险理赔档案,包括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签定的投保协议书、现场勘损报告、理赔报告、支付凭证等材料。调取档案后,应及时查看是否存在擅自伪造保险合同、代投保农户签字等情况。根据档案还可以确定被冒保农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为下一步核查做好准备;二是金融凭证,通过金融凭证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冒领理赔款的情况,进而确定涉案人员。同时还应及时调取银行监控录像;三是二轮承包耕地台账,根据登记台账,可以确定符合投保条件的耕地面积及所属乡镇、农户姓名等信息;四是理赔明细表,理赔明细表是保险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

15、金额,应与投保农户实际获得的理赔款相同,如果二者存在差额,就一定存在截留、冒领、私分等情况。,2、迅速行动,及时固定书面证据。书证材料的获取是查办此类犯罪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在第一时间最大限度收集固定相关书证材料。主要包括:一是保险理赔档案,包括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签定的投保协议书、现场勘损报告、理赔报告、支付凭证等材料。调取档案后,应及时查看是否存在擅自伪造保险合同、代投保农户签字等情况。根据档案还可以确定被冒保农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为下一步核查做好准备;二是金融凭证,通过金融凭证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冒领理赔款的情况,进而确定涉案人员。同时还应及时调取银行监控录像;三是二轮承包耕地台账,

16、根据登记台账,可以确定符合投保条件的耕地面积及所属乡镇、农户姓名等信息;四是理赔明细表,理赔明细表是保险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金额,应与投保农户实际获得的理赔款相同,如果二者存在差额,就一定存在截留、冒领、私分等情况。,3、摸排定损,锁定责任人员。通过对调取的保险档案、金融机构理赔凭证、土地承包台账的梳理比对,可以得出涉嫌虚保、冒保乡镇的范围和涉案金额,并可以确定被冒名顶替农户的信息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入户调查工作,便能直接锁定责任人员。,4、接触当事人,迅速突破全案。锁定责任人员后,应当立即着手接触当事人,并做好审讯工作准备。在接触当事人时,我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了突破:首先,从涉嫌冒

17、名顶替骗取理赔款的投保人员入手。一方面是因为已经掌握了这些人员涉嫌犯罪的大量书证材料,另一方是因为这些人多是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怂恿和帮助下作的案,对造假和骗取理赔款的细节不知情,审讯时很难自圆其说,容易突破;其次,接触涉嫌渎职犯罪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前期调查获取的证据,只要损失额度达到立案标准,就可以对涉嫌渎职的人员立案调查。审讯时应紧紧围绕相关政策法规,并应结合走访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监管人员本身也参与了骗取国家补贴款,涉嫌构成贪污,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最后,接触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该类人员的审查难度最大,因为他们往往是骗保行为的核心操作人员,又熟知保险业务知识,但

18、只要前期调查工作扎实,审讯突破只是时间问题。审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做好长期审查的准备,并应制定周密的审讯计划,配齐配强审讯力量;二是应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储备;三是讯问工作要立足于已调取的书证材料和其它证人证言,并结合审讯进程适时出示;四是果断立案,及时采取刑拘、逮捕的强制措施,有力震慑犯罪,打消其侥幸心理。,四、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该类案件的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犯罪人员的犯罪所得,该部分损失较为明确。另一类是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该部分损失不仅包括犯罪所得,还应当包括保险公司违规从国家获取的保费补贴,但应扣除重叠部分和20%自筹部分保费。,2

19、、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认定问题。针对农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求,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村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正常管理、服务工作。只要乡镇政府证明委托村委会承担农村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一级审核、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就符合渎职罪的主体。,3、关于非渎职犯罪的查处问题。查处渎职犯罪的同时,应注重对其它经济犯罪的调查。在截留、侵占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犯罪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赃款再分配。因此,应注重对贪污、贿赂犯罪和保险诈骗、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查处。同时,还应注意发现农业部门、保险公司、乡镇农村经管部门在其他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监管、使用过程中的渎职犯罪线索。,4、关于阻力排除和群体性事件防范问题。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同时还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防范群体事件发生。对于部分超保面积不大,冒领理赔款数额较小的人员,以及因农户不愿意参保由村委会代为缴纳保费,并将所得赔偿款用于村集体事务的人员,不宜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可以在调查清楚事实后,进行适当批评教育。,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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