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的管理,防范保险公司公司运营风险,根据保险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严格界定理赔费用内容,加强理赔费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与核算,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运行,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提高行业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第二章 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
2、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第五条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第六条 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认到具体赔案的费用。具体包括:(一)公估费、检验费,是指聘请专业公估人员或检验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理算等所发生的费用;(二)鉴定费、检测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检测或出具证明所发生的费用;(三)律师和诉讼费,是指与保险理赔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方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抗辩、追偿)所产生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 、执行费等费用;(四)侦查费,是指如盗抢险支付给公安部门的实物
3、追收费用,以及公司内部或外部独立调查人针对疑难案件开展调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五)差旅费用,是指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生于具体赔案上的差旅费用,包括理赔查勘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以及理赔查勘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第七条 间接理赔费 用,是指其发生与理赔工作直接相关,但无法具体归属到某一赔案的费用,具体包括:(一)查勘车使用费,包括理赔查勘车的折旧费、租赁费、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二)公估费,是指采用公估模式查勘,但合同不指向具体赔案且合同金额不与具体赔案关联的费用;(三)律师费,是指为理赔常年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四)理赔查勘人员通讯费;(五)理赔用仪器、设备使用费,如数码相机、
4、扫描仪等费用;(六)理赔职能部门费用,主要是指发生于理赔职能部门的相关费用,理赔职能部门包括理赔管理部门、理赔电话中心、理赔集中管理模式下理赔运营部门的管理费用。具体包括:1、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社保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2、职场费用,包括职场折旧费、租赁费、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3、办公费用,包括日常办公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折旧使用费、印刷费、公杂费等;第三章 理赔费用的管理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理赔费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涵盖授权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考核管理、核算管理等各个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的不同性
5、质建立相应的管理与控制制度。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理赔费用授权和审批流程,相关流程应在核赔管控与财务管控之间建立无缝的数据对接。逐级授权和审批可采用业务审批权限与费用审批权限相结合、总额控制与分项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理赔费用预算纳入总体财务预算体系考核管理,相关部门应对理赔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理赔费用特别是理赔查勘费用的列支进度,原则上要与项目预算时间进度及赔付率控制成效相匹配。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对理赔费用支出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流转、使用等进行严格控制。理赔费用支付应当经由公司的费用专用账户开支,不得与保费收入账户、赔款支出账户相混用。 第十二条
6、 理赔费用的使用应遵照客观、真实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在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采用任何包干方式将理赔费用交由理赔部门进行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形成账外账、严禁通过虚增赔款金额、虚假赔案等方式套取和虚增理赔费用。第十三条 直接理赔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副本)应随对应的具体赔案在赔案卷宗中整理装订。间接理赔费用的原始凭证管理方式与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相同,不得在赔案卷宗中进行装订。保险公司列支公估费用需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同时应以公估公司提供服务的案件清单与公估报告作为记账依据。对于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服务的赔案,保险公司应逐一在赔案卷宗或理赔系统中保留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服务的依据(包
7、括公估报告、相关人员签名等)。第十四条 理赔外包模式下的理赔费用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但须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第十五条 交强险平台和商业车险平台在采集出险记录时,应只考虑实际赔付金额,各项理赔费用不计入出险记录。第四章 核算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赔付支出科目下设置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二级科目。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二级科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赔付支出三级、四级明细科目的设置可参考附件。因案件追偿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相关的调查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应作为追偿成本进行会计处理,扣减追偿收入,不得作为理赔直接费用或者间接费用处理。第
8、十七条 保险公司计算赔付率时须全额计入理赔费用(含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理赔费用日常核算中应采用据实列支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不得采用标准成本法进行理赔费用的日常核算。标准成本法是指根据案件险别、发生区域、索赔金额等标准确定案均理赔费用,日常核算采用案均理赔费用乘以相关的案件数量方式确定理赔费用总额,并在会计期末根据理赔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汇总结算的核算方法。第十九条 直接理赔费用应直接核算至险种;间接理赔费用发生时可确认险种的直接核算至具体险种,不可确认险种的,发生时计入共同费用,期末根据合理的比例计入具体险种。第二十条 为确保理赔费用真实反映理赔成本,理赔费
9、用应及时进行核算。对尚在处理阶段的未决赔案,其理赔费用支出可以采取预付赔款的方式支付,待赔案正式结案后予以结转至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第五章 理赔费用准备金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分别计提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第二十二条 直接理 赔费用准备金可以采用比例法、直接理赔费用流量三角形法、并入赔款流量三角形进行总体计算再行拆分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要分别列示已发生已报案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第二十三条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可以采用比例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要分别列示已发生已报案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已发生未
10、报案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中涉及到的评估方法与假设等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理赔费用科目设置表附:理赔费用会计科目设置表一级科目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公估费 律师及诉讼费 检验费、鉴定费 差旅费专项查勘费其他直接理赔费用其他 工资奖金福利费社保、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年金理赔人员人力成本其他房屋租赁费、折旧费赔付支出间接理赔费用理赔部门办公、职场费用 装修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职场维修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邮电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公杂费电子设备机器设备理赔用资产折旧 交通设备软件摊销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车险信息平台费用信息系统费用维保费人力成本职场费用接报案中心费用办公费用租赁费查勘车使用费维修保养费汽油费过路停车费保险费年检、验车费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