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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 京建法〔201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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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3 号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2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快 推 进 太 阳 能

2、 热 水 系 统 在 本 市 民 用 建 筑领 域 的 应 用 ,提 高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质 量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根据 北 京 市 实 施 办 法 、北京 市 加 快 太 阳 能 开 发 利 用 促 进 产 业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京 政发 200943 号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称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是 指 把 太 阳 辐射 能 转 换 成 热 能 用 以 加 热 水 并 输 送 至 各 用 户 的 系 统 装 置 ,包 括 太 阳 能 集 热 系 统 、辅 助 加 热 系 统 和 热

3、水 供 应 系 统 。第 三 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第 四 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 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 五 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 规 划 委 )负责 制 定 和 实 施 本3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发 展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管 理与 促 进 政 策 ,按 各 自 职 责 加 强 对 新

4、 建 、改 建 、扩 建 民 用 建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安 装 工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 市发展改革委负 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市 规 划 委 负 责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规 划 设 计标 准 管 理 ,负 责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民 用 建 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统 应 用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 质 监 局 )负 责 太 阳 能 热水

5、 系 统 有 关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组 织 审 查 和 批 准 发 布 工 作 ,负 责 本 市 生 产 环 节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产 品 的 质 量 监 督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简 称 市 工 商 局 )负 责 对 本 市假 冒 伪 劣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产 品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第 六 条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市 )建 设 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和 实施 本 地 区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发 展 规 划 ;负 责 职 责范 围 内 新

6、 建 、改 建 、扩 建 民 用 建 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安 装 工程 的 监 督 管 理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补 助 资 金的 申 报 和 审 核 工 作 。区 县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太 阳 能 热 水系 统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进 行 监 管 。4第 七 条 本 市 建 立 由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市 发 展 改 革委 牵 头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研 究 推进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政 策 措 施 ,对

7、全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促进。第 八 条 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有关的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中介机构,在各自职责与业务范围内参与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第 九 条 本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城 镇 居 住 建 筑 ,宾 馆 、酒 店 、学 校 、医 院 、浴 池 、游 泳 馆 等 有 生 活 热 水 需 求 并 满 足安 装 条 件 的 新 建 城 镇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 应 优 先 采 用 工 业 余 热 、废 热 作 为 生 活 热 水 热 源 。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 装

8、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第 十 条 根据建筑功能特点、节能降耗和方便使用与维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类型。(一)城镇公共建筑和 7 至 12 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二)13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或等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 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设置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5(三)13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当屋面能够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小于按太阳能保证率为 50%计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

9、能集热系统,亦可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与空气源热泵相结合的热水系统。(四)6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提倡居民在每天 12 时至 24 时之间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热水。第 十 一 条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热源应当选用城市热网、燃气或居民低谷电。当必须采用普通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宜采用分散辅助热源形 式 。第 十 二 条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

10、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6第 十 三 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应用系统的改造、运行、维护、更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第 十 四 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的 生 产 供 应 单 位 应 保证 所 提 供 设 备 的 质 量 ,并 提 高 售 后 服 务 水 平 。提 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选择在供应合同中承诺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保 修 期 在 3

11、年 以 上 ,使 用 年 限在 15 年 以 上 的 供 应 单 位 的 产 品 。第 十 五 条 建 立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用 与 投 资 效 果 的 后评 估 机 制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三章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 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辅助热 源及运行方式,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设计 ,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太阳能

12、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施工图纸,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系统布置、管道井、固定 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防雷等内容。确保 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使用安全和安装维修方便。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供应单位。签 订 的 太 阳7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采 购 供 应 合 同 应 当 包 括 保 修 期 、使 用 年 限和 售 后 维 修 服 务 条 款 。第十九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后 ,由采 购 单 位 组 织 ,建 设 单 位 、总 承 包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13、、太 阳 能热 水 系 统 设 备 的 供 应 单 位 参 加 ,按 照 供 货 合 同 及 国 家 、本市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和 检 验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设 备 及 材料 不 得 安 装 使 用 。设 备 、材 料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的 质 量 证 明 文件 和 施 工 单 位 的 进 场 验 收 、检 验 资 料 与 施 工 记 录 ,按 照 有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存 档 。第二十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及 国 家 、本 市 有 关 标 准 和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落 实 试 运 行 时 间 ,确 保

14、工程 质 量 合 格 。监 理 单 位 应 依 法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设 备 、材 料 的 进 场 检 验 ,并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严 格 对 重 点 部位 、重 点 环 节 的 监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质 量 负 总责 。按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组织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时 ,应 当 包 括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相 关 内容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移交工作。第

15、二 十 二 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8等情况纳入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在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住 宅 使用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载 明 热 水 系 统 户 内 设 施 的 技 术 指 标 、使 用 方 法 、维 修 及 养 护 责 任 、保 修 年 限 、使 用 年 限 等 信 息 。第四章 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 二 十 三 条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安 装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统 或 在 建 筑 物 共 有 部 位 安 装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应当 经

16、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提 倡 业 主 使 用 业 主 决 定共 同 事 项 公 共 决 策 平 台 进 行 表 决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当 由 业 主 依法 确 定 实 施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和监 理 单 位 ,组 织 工 程 验 收 交 用 。提 倡 与 政 府 部 门 推 进 的 抗震 加 固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施 工 。在 屋 顶

17、部 位安 装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可 由 参 加 安 装 的 业 主 委 托 房屋 管 理 单 位 统 一 组 织 设 计 和 设 备 采 购 、安 装 。第 二 十 四 条 文 物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热 水 系 统 应 当 报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第 二 十 五 条 业 主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建 筑 物 的 原 设 计 单 位作 为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单 位 ;如 果 选 择 其 他 设 计 单 位的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原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

18、9在 阳 台 安 装 分 散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应 当 由 安 装 单位 出 具 由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签 字 认 可 的 安 装 部 位 承 载 能 力符 合 要 求 的 确 认 书 。第 二 十 六 条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费 用 由产 权 人 负 担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享 受 国 家 和 本 市 对 可 再 生 能源 建 筑 应 用 项 目 的 资 金 补 助 奖 励 政 策 。第 二 十 七 条 投 资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上 或 建 筑 面 积 在 300平 米 以 上 的 既 有 建 筑 安 装 太

19、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改 造 工 程 ,按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规 划 备 案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建 筑 节 能 设 计审 查 备 案 与 施 工 许 可 、设 备 采 购 备 案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竣工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第五章 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第 二 十 八 条 居 住 建 筑 的 太 阳 能 运 行 服 务 单 位 ,应 当按 照 业 主 的 委 托 做 好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共 有 共 用 部 分 的 运行 、维 护 、检 修 工 作 ,制 止 擅 自 改 装 、损 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的 行为,确 保 太 阳

20、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居 住 建 筑 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个人 产权户内设施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提供技 术服务。第 三 十 条 太阳能集热系统使用费的固定费(包括日常维护费、系统运行电费、运行人员费、节能服 务公司垫付的改造投资)可按户均标准实行预缴;变动费 (包括热水费、集中补热的辅助热源费)可按使用的热水量计 量,按月缴纳或10按年预缴。提倡使用智能卡计费。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的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反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际运行成本,有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持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

21、费价格应当写入业主对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的委托书中,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经占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十一条 居住建筑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中通过计量收取的热水费用,用于支付辅助热源的能耗动力费用、水费、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改造投资费用。第三十二条 集 中 式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设 备 需 要 更 新时 ,应 当 由 相 关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更 新 的 实 施 单 位 。第三十三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投 资 和 运 行 节 能 服 务公 司 因 破 产 、调

22、 整 业 务 方 向 转 让 或 中 止 该 项 业 务 合 同 ,应当 由 业 主 共 同 决 定 原合同的中止和新合同的签订。 第六章 促进政策第三十四条 本市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且单位工程集热器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和城乡 (市)建设委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北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11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申请中央财政的资金补助。第三十五条 本市定期发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

23、指导建设工程选购。本市由财政资金投资或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项目,应当采购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其他建设项目鼓励选用该目录中的产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的申报、审核及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三十六条 对在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市节能减排奖励范围。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情况作为绿色建筑标识与各类优秀工程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第三十七条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建 筑 应 用 的 经 济 技 术 指标 和 设 计 安 装 要 求 纳 入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依 法 将 重

24、要 指 标 和要 求 作 为 强 制 性 条 款 。新 建 、改 建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设 计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和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太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设 计 。12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应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新建居住建筑小区,应当将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辅助热源、运行方式及预期节能效果纳入节能评估报告,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查。第三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太阳能热

25、水系统设备与施工单位招标、设备与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安装与验收过程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不合格或授意施工单位采购不合格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施工,使用不合格、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材料的;对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施工,将不合格、未经检验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材料按合格与检验合格签字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81 号令)

26、予以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并向社会公布。13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一条 工 商 部 门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各 自职 责 对太阳能 热 水 系 统 设 备 的质量和生 产、销售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设备和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对供应不合格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单位、未履行运行维护职责的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予以通报,计入建设领域不良信息系统。同时通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第 四 十 二 条 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中,擅自改变或损坏建筑主

27、体和承重结构的,依法处罚。第 四 十 三 条 对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建设的,对供应、采购和安装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及辅助材料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对未按合同承诺履行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维护职责的,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 八 章 附 则第 四 十 四 条 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14第 四 十 五 条 农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鼓 励 农 民 住 宅 和 村 镇 公 共 建 筑 中 使 用 太 阳 能 热 水 系统 解 决 生 活 热 水 和 冬 季 采 暖 的 部 分 用 能 需 求 。在 新 建 和 既 有 农 村 建 筑 上 安 装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的 ,应进行系统设计和建 筑 结 构 安 全 复 核 ,满 足 建 筑 结 构 及 其 他有 关 专 业 提 出 的 安 全 要 求 。提 倡 农 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项 目 由 村 民 委 员 会 统 一 组织 实 施 。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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